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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十二五‛期间完成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全总关于广泛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二五’‛主题劳动竞赛活动,确保完成我省1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将‚十二五‛时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作为我省重大工程示范性劳动竞赛。为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使劳动竞赛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实施办法》。
第一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活动自2011年初起,至2015年底结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所有参建单位,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建设者。
第三条单位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总承包、分包、专业承包和劳务企业以及设计、监理单位,也可以是上述单位的项目部、班组等。建设者是指上述单位的正式职工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参建职工。
第二章竞赛内容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节能降耗、科技创新、劳务管理等内容进行,通过竞赛达到创精品工程、建和谐团队、树先进典型、促企业发展的竞赛目标。
第五条安全生产竞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杜绝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不出重大伤亡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开展争创文明工地活动,争创‚安康杯‛。
第六条工程质量竞赛。严格遵循质量规范,以确保‚优质工程‛为目标,做到管理规范,质量过硬,材料优质,设计科学,努力建设精品工程。
第七条工程进度竞赛。各施工企业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在保证安全质量、保证人身安全、保证职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施工进度。
第八条节能降耗竞赛。各单位依据合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作好成本预测,力争降耗增效、挖潜增效,比节能降耗实施,提高职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意识。
第九条科技创新竞赛。在广大职工中广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发明创造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推广新工艺、新工法,充分发挥广大职工聪明才智,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设献计献策。
第十条劳务管理竞赛。加强劳务队伍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切实履行劳动合同,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劳务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丰富劳务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依法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竞赛的奖项和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设优秀组织奖、先进单位奖、优秀工程项目奖和优秀建设者四项奖励。
第十二条优秀组织奖。以市州建设系统劳动竞赛组委会、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为主。
考核标准:领导有力、组织严密、发动广泛,有具体的实施办法;为竞赛活动做出贡献并获得较多奖项。
第十三条先进单位奖。以分包、专业分包企业及设计、监理和业主单位为主。
考核标准:按照分包或负责的工程项目制定目标明确、方法具体、考核严格的实施方案;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积极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和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优秀工程项目奖。以工程项目为主。
考核标准:项目建设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统一验收标准》,保证施工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合同按时履约。
第十五条优秀建设者奖。所有参赛职工,施工企业一线职工不少于50%,其中农民工不少于40%。
考核标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投身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学习新知识、钻研新技术有突出表现;在节能减排、精细化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征集和企业重大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文明施工方面未达标准。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工作,对竞赛组委会认定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对逐级评选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组委会分别授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组织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先进单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工程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建设劳动竞赛优秀建设者‛等荣誉称
号,颁发奖牌、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劳动竞赛组委会根据市州、直管市竞赛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市州、直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数量,以及组织竞赛工作特别突出者,依据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下达的总指标数推荐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和工人先锋号予以表彰。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由省住建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德炳同志任主任,厅住建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占世良同志,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毛传强同志任副主任。竞赛组织委员会成员由省建管局、省房改办、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厅住房保障处、人事处、建设工会负责人,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房管局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竞赛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工会主任担任。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建设工会、各市州房管局工会和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组织委员会,各参赛市州城市也要建立相应机构。
第二十三条竞赛活动以项目为单位开展,以城市为单
位组织参建单位实施,以市州、直管市为单位检查、总结、考核、评比。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全省劳动竞赛活动的工作指导、检查部署、组织协调和评选表彰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将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竞赛组委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劳动竞赛组织委员会
201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