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管理办法_残疾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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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塘沽区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塘残联„2009‟2号

关于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各街、镇残联:

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1997年在我市统一核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使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天津市残联统一部署,决定自2009年2月起,统一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与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同步实施,确保残疾人证实际效用。

二、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要确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各街镇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工作中要注意了解掌握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残联反映,确保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稳步、顺利进行。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实施细则》执行。对于有意愿办证又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必须

予以办理。坚决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证,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四、组建换证工作领导机构

1、塘沽区残联成立换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塘沽区残联理事长周文晋

副组长 塘沽区残联副理事长孙凤珍

塘沽区残联助理调研员张秀丽

2、塘沽区残联设臵直观认定小组: 组长 塘沽区残联副理事长孙凤珍

组员 塘沽区残联综合业务科副科长穆建勇 塘沽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副所长程富爱 各街镇残联也要由领导牵头,组成换证工作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五、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自2009年2月起,一律按照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天津市实施细则》。

六、塘沽区残联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实行三级管理网络,街镇残联已配备硬件设施,2009年2月18日将为各街镇残联安装天津市残疾人证管理系统软件。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在2009年2月16日正式启动,老系统中的数据会自动导入到

新系统中,我区于2009年2月20日开始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请各街镇残联做好宣传工作,通知到每个残疾人。

七、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阶段安排

2009年2月开始区残联对所属街镇残联进行部署

1、上报数字。按照相关规定,残疾人证管理系统要求,整理第一代残疾人证原始档案资料,将可以直接换发和需要重新鉴定的各类别残疾人人数分类,填报“第一代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人数统计表”上报区残联综合业务科。

2、组织《残疾人证》系统软件操作培训工作。为了保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顺利进行,塘沽区残联组织区残联和街镇相关人员进行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培训。

八、第二代残疾人证更换后即刻生效。但红色残疾人证免费乘车暂不生效。盲人乘车证继续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废止。自2010年1月1日起,盲人免费乘车,一律使用红色的第二代残疾人证。

九、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各街镇残联必须在此之前完成第一代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并每月月底上报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进度。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一代残疾人证作废。

十、几点要求:

1、各街镇残联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安排,并责成专人负责。

2、残疾人证档案管理和核发工作一定要认真细致,区残联将组织执法人员抽查。

3、此项工作关系到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一定要在核发工作中严格执行政策,坚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

1、《天津市实施细则》

2、天津市残疾人评定指定医院及负责范围

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塘沽区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

附1

天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国残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第四条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区县、街乡镇三级发放管理制度,并建立天津市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全面管理《残疾人证》的发放工作。条件尚不具备的区县可暂时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第五条 《残疾人证》由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乡镇或区县残联提出办理申请。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第二章 《残疾人证》申办、核发程序

第六条 申请: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自愿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彩色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四张、到户籍所在街乡镇或区县残联(三级管理到街、乡、镇残联;二级管理到区、县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领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第一代残疾人证、彩色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四张、到户籍所在街乡镇或区县残联(三级管理到街、乡、镇残联;二级管理到区、县残联)提出换证申请,如实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户籍已迁移但没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须向原发证街乡镇或区县残联申请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换证后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第七条 受理:街乡镇或区县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经系统确认无误后,根据

申请人实际情况安排直观认定或到指定医院鉴定。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八条 残疾评定:申领残疾人证,须依照《残疾标准》对申请人是否残疾、残疾类别、等级进行残疾评定。残疾评定分为直观认定和医院评定。

1.直观认定,对依照《残疾标准》能够直观认定类别和等级的,由受理机关办证人员开具《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表一式三份),指导申请人到本区县残联进行直观认定。区、县残联必须组成由分管副理事长为组长的3人直观认定小组负责直观认定工作。直观认定小组依照《残疾标准》直接填写《残疾评定表》,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并由所有直观认定人员签字、加盖公章。

经相关部门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局1996.0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等2004.11.15)、《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2002.12)评定的肢体残疾人,其等级符合《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的肢体残疾等级对应关系者不再重新评定,按照对应关系确定其等级,直接发放残疾人证。由直观认定小组人员填写《残疾评定表》,明确记录参照依据、相对应的类别、等级。并将《天津市职工工伤证》、《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三)》;《中华人

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伤残军人审批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原始材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2.医院评定,对于不能直观认定的,应给申请人开具《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表一式三份),并填写相关内容,指导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鉴定医院的指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商市卫生局,根据全市医院资质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共同确定(详见《天津市残疾人评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3.多重残疾者,经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可以进行一种或多种残疾类别的直观认定或鉴定。多重残疾的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类别为“多重残疾”。确定为“多重残疾”的,应在残疾人证备注中记录各类别及等级,并加盖公章。

4.残疾评定期限为:《残疾评定表》自开出当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期后应重新领取《残疾评定表》。申请人应在开具《残疾评定表》五日内到指定的医院预约鉴定时间。

5.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原《残疾人证》及档案资料中无残疾等级的、非指定医院鉴定的、原虽经直观认定,但在换证中确认为不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必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残疾人证》及档案资料中残疾类别、等级记载完整、明确,可以不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直接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第九条

初审:申请人到区县残联直观认定或指定医院鉴定后,将《残疾评定表》交回到开具《残疾评定表》的街乡镇或区县残联。

1.实行三级管理的街、乡、镇残联,根据《残疾评定表》的评定结果进行初审,符合标准者,填写《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一份,然后将《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中的相关资料和《残疾评定表》录入、扫描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网上提交本区、县残联审核、签发。

2.实行二级管理的区县残联根据《残疾评定表》的评定结果进行初审,符合标准者,填写《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一份,然后将《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中的相关资料和《残疾评定表》录入、扫描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网上提交本区、县残联审核、签发人员审核、签发。对不符合残疾标准者,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将评定表一份交给申请者。

第十条

《残疾人证》的填写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增加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

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

残疾类别代码为: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为: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没有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凭户口簿确认身份证号。《残疾人证》及《残疾评定表》残疾等级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为阿拉伯数字。

第十一条 审核、签发:区、县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证的审核和签发工作。区、县残联审核、签发人员在接收到所属街、乡、镇残联或本区县残联受理和初审人员提交的残疾人信息资料后,根据《残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办证申请、街乡镇或区县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街乡镇或区县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街乡镇或区县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签发。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街乡镇或区县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条件者,网上提交市残联复核,待市残

联复核批准后予以签发,打印《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证》中的“填发人”处注明审核、签发人姓名,在“填发机关”处加盖本区县残联印章,到市残联加盖印章。

实行二级管理的区县残联,初审和审核、签发不能同为一人。

第十二条 批准、监督、检查

市残联负责对全市《残疾人证》的批准、监督、检查工作。市残联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网络上,对各区县残联残疾人证的发放进行复核,对符合申领残疾人证条件者给予批准,并在批准机关处加盖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

第十三条 领取、保存:申请人到街乡镇或区县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残疾人证管理

第十四条 残疾人户籍迁移,应及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变更手续。

迁出:本市跨区县户籍迁移和本市区县内户籍迁移的,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携带残疾人证、户口簿、持证残疾人身份证,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发证街乡镇或区县残联办理迁出手续。

迁出地街乡镇或区县残联应为残疾人开具《残疾人证迁移单》,在迁出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出日期并加盖公章,将《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等原始档案材料全部随《残疾人证迁移单》转出,档案要密封并加盖公章。原发证街乡镇或区县残联在全部办结迁出手续后,要及时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注销,以便迁入方残联能够及时登录办理。

迁入: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凭原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或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单》和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等原始档案材料,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填写《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

迁入地街乡镇或区县残联,应将迁入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收回,与转来的档案材料一并存档,重新填发新《残疾人证》,证号不变。同时将《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和转来的档案材料中的相关资料一同输录、扫描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网上提交本区、县残联备案。

跨省市迁出的,按照本市迁出办法操作。跨省市迁入的,需要对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提供全部的原始资料,资料齐全的直接办证。如原始资料不完整,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需要对《残疾人证》中其他内容变更的,应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资料证件到发证残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重新换证,证号不变。相关资料放入原档案中。

第十六条 申领《残疾人证》过程中及《残疾人证》使用过程中变更的相关资料要形成文书档案,并录入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

持证残疾人的文书档案资料必须有《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有监护人的要有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有迁移、变更等其他情况的要有其相关资料。

持证残疾人的文书档案资料中《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的照片必须相同,不得使用不同年度、不同版的照片。

对不符合标准者的《残疾人证申请表》和《残疾评定表》单独存档以备查。

第十七条 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对因保管不善丢失《残疾人证》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向所在街乡镇或区县残联报告,声明作废后可书面申请办理补发手续。补发的《残疾人证》号在原

证号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补发加印“B2”,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标明作废。

第十九条 18岁以下未成年残疾人(含18岁)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监护人要严格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顺序及相关法律确定。

第二十条 办理《残疾人证》一律不收取工本费,到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证》办理期限为:自申请人将残疾评定表交回经办街乡镇或区县残联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县残联要在每周周一,将经本区县残联审核、签发的残疾人证及相关资料,经天津市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报送市残联,待市残联批准后,集中到市残联盖章,不得由残疾人或亲属到市残联办理。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证》的日常发放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要加强对《残疾人证》的动态管理,对持证残疾人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核查。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街乡镇或区县残联应及时收回《残疾人证》办理注销手续。康复脱残的以鉴定医院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证》管理工作人员要掌握《残疾评定标准》,严格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做好《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未依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市《残疾人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津残联[2006]71号)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组联部解释。

附件2

天津市残疾人鉴定指定医院及负责范围

1.视力残疾人鉴定

(1)天津市眼科医院:负责和平、河东、河西、南开、河北、红桥、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

(2)天津医科大学眼科中心:负责武清、宝坻、静海、宁河、蓟县鉴定。2.肢体残疾人鉴定

天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市鉴定。3.听力言语残疾人鉴定

天津市听力障碍康复中心负责全市鉴定。4.智力、精神残疾人鉴定

(1)天津市儿童医院:负责全市16岁以下儿童(含16岁)的智力残疾人鉴定。

(2)天津市安定医院、天津市安康医院、天津市安宁医院:负责全市16岁以上的智力残疾人鉴定和全市精神残疾人鉴定。三个定点医院不设定负责范围,各区县残联可根据智力、精神患者就诊治疗实际情况,并征得患者或家属意见后,安排上述三家其中一家医院进行鉴定,不得多重选择鉴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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