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国劳动法的历史_第四章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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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国劳动法的历史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旧中国劳动立法概况,理解和掌握建国后劳动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对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意义。

教学方式:以讲授为主

教学时间: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建国前我国的劳动立法

第二节 建国后我国的劳动立法

第一节 建国前我国的劳动立法

一、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我国20世纪初期产生了劳动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劳动法规定北洋军阀政府农商部公布的《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旧中国第一部工厂法。这个法规是“二七”惨案以后,军阀政府为了缓和工人斗争情绪而制定的,这一规则虽然公布了,但并未付诸实施。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工厂法》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基本法,但实际上也未付诸实施。后又相继制定了《工厂法实施条例》、《团体协约法》、《工厂检查法》等。这些法规虽然也规定了八小时工作、休假、劳动保护等制度,实际上在当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里,这些规定是不可能真正贯彻执行的。

二、劳动立法运动的开始和继续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十分重视劳动立法工作。1921年7月7日成立了全国职工运动的领导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自1922年至全国解放前夕,共召开了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为争取劳动立法进行了长期斗争。

“劳动立法运动”开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大纲,就劳动者的劳动权、罢工权、组织工会权、休息权、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权、劳动报酬权、受教育权等提出了原则要求。

1924年,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当时的广东革命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1

内容包括:承认工会地位、承认工会对雇主有团体契约权、要求雇主开联席会议承认工会有参与仲裁劳动争议的权利、承认工会有罢工权、承认工会对雇主有参与决定工作时间及改良劳动条件权,等等。这个条例得到了工人群众热烈拥护,对推动当时的工人运动起了极大作用。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在当时的革命根据地颁布了许多保障工会权利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法规。在劳动关系方面,中华苏维埃政权于1931年12月1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3年10月重新修改颁布,共有15章121条。适用于一切企业、机关的雇佣劳动者。其内容也相当完备。包括总则,雇佣手续、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女工、童工的劳动,劳动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组织,社会保险,解决劳动争议及处罚违反劳动法的办法等。1933年10月15日,公布了《违反劳动法惩罚条例》。这一时期的劳动法规在当时革命战争中起了很好的作用。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先后颁布了一些劳动法规。例如,《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晋冀鲁豫边区劳动保护条例》、《战时工厂法》、《战时工会法》、《雇工(临时工)法》等。这时期的劳动立法基本上执行了正确的经济政策和劳动政策,对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起了很大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劳动立法是根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精神制定的。在一些大城市解放以后,为及时处理当地的劳动问题,特别是劳动争议问题,各地军管会发布过一些暂时性的劳动法令,其中以东北解放区颁布的最多。东北解放区于1918年上半年公布了《战时劳动法》,具体规定了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工会参加企业管理,严格取缔体罚及包工制,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日时间,最低工资要保证连本人在内的两个人的生活,实行交叉累进的等级工资制,不同企业各种职工的一般工资最高额,以及工资等级等等。

全国解放前夕,1948年7月在哈尔滨举行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决议中提出了有关劳动立法的建议。

第二节 建国后我国的劳动立法

一、建国后、改革开放前的劳动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新开始制定真正符合劳动人民利益的全国性的劳动立法,建立了专门主管劳动工作的劳动部,各种劳动法规一般都由劳动部提出,报请国

务院颁布实施,从此,我国劳动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劳动立法主要集中在两个时期: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解放初期,我国还存在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这种经济成分里,仍然实行着雇佣劳动制,同时,国营经济开始建立并日渐壮大。因此,这一时期的劳动法规,既有规定国营经济劳动问题的,也有规定私营经济劳动问题的。

这一时期在劳动保护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1951年10月劳动部颁布了《关于搬动危险物品的几项方法》,同年12月颁布了《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与此同时,各产业主管部门在劳动保护方面发布了不少文件、指示和命令,使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极端恶劣的劳动条件得到显著的发送,伤亡事故大有减少。

劳动保险方面,政务院1951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重要的劳动法规。根据该法规,从1951年5月起,在全国较大的工厂、矿山和铁路、邮电企业中开始实行劳动保险,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等问题可以得到保障。

在这一时期,各级地方政府颁布了不少地方性的劳动法规,以补充全国性法规的不足。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我国从1953年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从此,我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有许多重要的原则规定,因此,劳动立法工作有所加强。

1)在劳动保护方面,劳动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等几项法规。这几项法规公布以后,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2)在劳动报酬方面,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等法规。工资改革使全国职工的工资水平有所提高,对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关系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改进,从而大大调动了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3)在劳动保险方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提高了劳动保险待遇。

4)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后期,我国开始了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准备工作。大跃进以后,第二个五年计划各项任务都受到干扰和冲击,劳动立法工作几乎完全停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起草工作被迫停止。

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国民经济遭到了更为严重的破坏,出现了劳动力管理长期混乱,劳动报酬上的严重平均主义,伤亡事故层出不穷的严重局面。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一些文件,但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这些法规无法顺利进行。

二、改革开放后的劳动立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劳动立法工作切实得到加强,并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有:

1.在劳动力管理方面,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2.在职工民主管理方面,1986年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3.在劳动报酬方面,1993年国家劳动部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4.在劳动保护方面,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矿山安全法》;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5.在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职工待业保险条例》

6.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国务院于1993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7.我国第一部系统地、全面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劳动保护、劳动就业、劳动工资、民主管理等问题作了若干重要规定。

三、《劳动法》的立法过程

1.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草案》形成过程

1)劳动部门草拟《劳动法(草案)》;

2)国务院讨论通过《劳动法(草案)》;

《草案》审议修改过程

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4)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草案修改稿;

5)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劳动法》

2.《劳动法》的起草工作,历时30多年,大体经过了四个时期:

1)我国《劳动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最早出现于50年代中期。1956年在党的“八大”会议上,董必武同志指出了制定《劳动法》的必要性。此后不久,有关部门便组织力量开始起草《劳动法(草案)》。由于中国很快进入“大跃进”时期,之后停止了草拟工作,起到*结束后停顿了近20年。这次起草工作持续时间短,又没有拿出一份象样的文字性的草案,因而人们很少记起这次起草。

2)1978年底,在为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准备而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其中明确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尽快制定包括《劳动法》在内的10部法律。为了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初组成了《劳动法》起草工作机构,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到1983年,共完成了19稿草案。1983年3月,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劳动法(草案)》,并在7月作为提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审议,《草案》被搁置起来,起草工作中断。

这次起草工作中断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是有关各方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上本来就存有争议;

二是由于劳动制度改革的全方位推开,劳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劳动法(草案)》起草工作进一步增加了难度。人们对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在认识上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在改革尚未定型的情况下匆忙制定《劳动法》,很难保证它的实用性和稳定性,主张等改革积累了成功经验之后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劳动法》。

3)在70年代和80年代,邓小平同志当初提及的10部法律中,除《人民公社法》由于形势变化已没有制定必要外,其余8部法律相继出台,只有《劳动法》迟迟不能问世。这样,劳动者产生了困惑:野生动物有保护法,植物也有保护法,只有我们这些高级动物没有专门的保护法。劳动干部也有苦恼:因为没有劳动法,工作阻力加大,工作底气不足。少数境外投资者,了利用我国没有《劳动法》的空子,对雇佣工人残酷剥削。

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在每一次会议上都提出了大量的提案和议案,新闻界也展开了较大的宣传攻势,劳动部历任领导更是不停地活动和呼吁。终于,在1989年中断几年的《草案》起草工作又重新开始。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全国政协的有关部门联合发起成立了劳动法立法领导小组和劳动立法研究小组。但是在修改了第29稿之后,又出现了暂时的停顿。主要因为有关部门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有关部门之间没有就适用范围等等主要问题达成共识。

4)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发表了举世瞩目的讲话。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制度改革的方向以及《劳动法》的立法原则。劳动部及时抓住这一大好时机,联合有关部门,充实了起草班子。在部领导亲自主持下,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法制工作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大力协助下,《劳动法(草案)》的修改工作进展迅速。

1994年1月7日,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劳动法(草案)》。2S月18日李鹏总理签署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的议案》,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1994年7月5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劳动法》被通过,走完了坎坷的起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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