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标准概述_第1章劳动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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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标准概述

一、劳动标准的产生和发展

引例1—1:五一国际劳动节的由来

为什么要把这一天定为国际劳动节呢?这还得从19世纪80年代的美国工人运动说起。

当时,美国和欧洲的许多国家,逐步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为了刺激经济的高速发展,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资本家不断采取增加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的办法来残酷地剥削工人。工人们每天要劳动14至16个小时,有的甚至长达18个小时,但工资却很低。马萨诸塞州一个鞋厂的监工说:“让一个身强力壮体格健全的18岁小伙子,在这里的任何一架机器旁边工作,我能够使他在22岁时头发变成灰白。”沉重的阶级压迫激起了无产者巨大的愤怒。他们知道,要争取生存的条件,就只有团结起来,通过罢工运动与资本家作斗争。工人们提出的罢工口号,就是要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1877年,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罢工开始了。工人阶级走向街头游行示威,队伍日渐扩大,工会会员人数激增,各地工人也纷纷参加罢工运动。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下,美国国会被迫制定了八小时工作制的法律。但是,狠毒的资本家根本不予理睬,这项法律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忍无可忍的工人们决定举行更大规模的罢工运动。

1884年,美国和加拿大的八个国际性和全国性工人团体,在美国芝加哥举行一个集会,决定于1886年5月1日举行总罢工,迫使资本家实施八小时工作制。这一天终于来到了。5月1日,美国2万多个企业的35万工人停工上街示威游行,各种肤色,各个工种的工人一齐进行总罢工。这下,美国的主要工业部门处于瘫痪状态,火车变成了僵蛇,商店更是鸦雀无声,所有的仓库也都关门并贴上封条。当时在罢工工人中流行着一首“八小时之歌”,歌中唱道:“争取八小时工作,八小时休息,八小时归自己!”

为纪念美国工人1886年5月1日的罢工运动,1889年7月14日,由各国马克思主义者召集的社会主义者代表大会,在巴黎开幕。通过的决议把这一天定为国际无产阶级的共同节日。在以后的每年5月1日,各国的工人阶级都举行大规模的示威游行,以争取自身的权利。

劳动创造了人,是人的本质属性。但是人类的劳动并非一开始需要法来调整,更不必说劳动法了。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

1、资本主义社会以前

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氏族内直接结合,用习惯而非法调整。

奴隶社会:劳动者是奴隶主的财产,虽有法,但法律保护的是

封建社会:劳动关系表现为农奴对封建主的依附关系。

2、工业革命前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是获得人身自由的工人与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他们表面上是平等的,其实这种劳动关系是一种买卖关系,这时候劳动关系还用民法,或“劳工法规”调整。这些法规的特点是强制规定最高限度的劳动报酬数额和延长工作时间,工人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劳动,大量的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威胁工人的健康。

3、工业革命后

工人阶级为了保卫自身的生存权利,对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进行了强烈的反抗和斗争。罢工声势浩大,要求废除原来的“劳工法规”。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下,资产阶级政府开始制定改善工人劳动条件、限制雇主剥削的法律。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一法律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

1岁以下学徒,并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和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早5时之间从事夜工。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也是劳动法产生的里程碑,对劳动法的诞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4、20世纪初,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法律。

德国1918年颁布《工作时间法》,明确规定对产业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并于1919年扩大适用于职员,同时对加点工作也进行了限制,1918年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等。

5、国际劳动立法

国际劳动立法,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各国劳动立法提供了立法标准,对各国的劳动法产生了积极影响。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一战后,1919年参战国在巴黎签订了《凡尔赛和平条约》,使国际劳动立法的开展奠定了基础。这一条约为国际劳动立法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到2004年底为止,国际劳工组织共通过了国际劳动公约184个、建议书194个。其内容和各国劳动立法一样,最早多为关于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健康方面的规定。后来增加了社会保障、赔偿工人损失方面的,再后来增加了关于劳动报酬,解决失业问题的内容。学理思考

1、有人说,劳动法就是调整劳动行为的法,你说呢?

二、劳动标准的适用对象

一、劳动、劳动者和劳动力

劳动,是一个使用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社会学上、哲学上、经济学上。

一般意义的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使用(消费)劳动力,动用劳动资料,改变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它是人类生存的首要和最基本的条件。简言之,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

劳动法中的劳动在劳动一般意义上有新的内涵。因为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总是体现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其与法定的条件相联系的,这些法定条件包括:法定资格、法定义务(区别于助人为乐式的劳动、自我劳动)、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夫妻关系等)、有报酬(区别于道德上的义务劳动)、为职业的(以此谋生,区别于学生实习)、为从属性的(服从雇主管理,区别于劳务劳动)。

简言之,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将其劳动力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事例2—

1张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为使张某得到实践工作经验,学校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表示同意接收张某到公司进行实践操作。2005年1月,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临时劳动合同。同年6月14日,张某在该公司车间进行车床工作时不慎受伤,致使左手缺失。同年7月,该公司与张某就工伤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补偿人民币97000元,不得反悔。当即,张某及其父亲、所在学校的校长及带队老师、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均在该协议上签了字。此后,该公司即按协议向张某给付了97000元的赔偿款,张某也即离开某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张某向发案地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次

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张某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年11月,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伤事故认定决定书不服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1月,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情构成伤残五级且符合安装假肢。2006年5月,张某以该协议违反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且由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到公司去实习,他的身份还是学生,他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虽然,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临时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其主体资格不符,其在公司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是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的。张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普通的民事关系。张某可以就其各项损失要求赔偿,但不是工伤赔偿,而是人身损害赔偿。遗憾的是,之前,张某及其父亲与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中放弃了部分权利,并未就所有损失要求赔偿,这份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很难被推翻。之后,张某提起工伤事故认定申请,且被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这种认定是错误的,单位可以尝试提起行政诉讼,来推翻之前的认定。

综上所述,张某及其父母与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张某新的赔偿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目前,我国对于学生到单位实习还没有配套的相关法律来规范这种行为。学生是不是劳动者,在理论界与司法实务中均存在一定争议。认为学生是劳动者的,主要是基于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实际向单位提供了劳动,并接受了单位的管理,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是,我们认为,学生并不是劳动者,他是隶属于学校的,而不是单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学生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学生的主业是学习。如果学生是劳动者,所有劳动标准、劳动保护都要套用在学生身上,单位需要为学生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但现实中,学生由于缺乏劳动者主体身份资格,单位根本没有办法为学生缴纳这些保险。而且,一旦对学生套用了所有劳动标准和劳动保护,那么学生是否还是学生?

(二)劳动者

1.不同领域,劳动者的含义是有所不同的2.劳动法上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参加用人单位劳动并以此获得收入的人

(1)有法定资格(2)已建立劳动关系的(3)以劳动为谋生手段的(4)是从属于用人单位的前沿探讨

(1)主体标准还是行为标准?(2)人格从属性还是经济从属性?

案例1:深足欠薪案,行规与法规的冲突

深圳足球俱乐部队员在2008年初与深圳足球俱乐部签署了工资合同。随后,深足俱乐部自2008年2月起被深圳市足协托管。2008年末,深圳市足协辛辛苦苦承包了一个赛季,最终因为赞助商尾款不到位在赛季结束后拖欠18位队员一个月的工资以及全年大部分奖金。而深圳足球俱乐部的主要赞助商香雪公司认为,深圳足球俱乐部上赛季在六方面违反了赞助合同,所以余款不再支付。拿不到2008年大部分收入的深足队员,于2009年4月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足俱乐部和深圳市足协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等总计398.196万元。

2009年9月,在原体育局及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下,深足终于与香雪重新展开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在双方律师见证下,深足与香雪签署补充协议,香雪公司分期付款的第一期期票已经到了深圳市足协。只要期票兑现,深圳市足协承诺尽快按明细发放到每个球员账户中。而“香雪制药”的广告牌,也已经重新出现在中超深足主场的赛场上。深足队员则表示,一定要每个人都得到白条上的全部收入才考虑调解。

该案于2009年10月15日在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大楼开庭,深足队员袁琳、黎斐和代理律师王劲松出庭,但应诉方市足协、深足俱乐部却没有任何代表出庭。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点评:

本案是中国足球史上最大一起球员讨薪案,引发各方关注。欠薪其实是表面的问题,深层次上的问题是: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关系的概念?是否全部适用劳动法的保护?

在中国足球界,一直以来是通过足协制定的行规来调整球员与俱乐部之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足协制定的行规很多是与劳动法相冲突的(如经俱乐部批准才能转会、允许与培训费支出完全不对等的高昂违约金等),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近年来有加速上升的趋势。除职业体育行业外,文艺行业、娱乐行业甚至航空行业,都存在着类似问题。基于这些特殊劳动者主体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特殊身份,对于像足球、篮球等体育圈内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关系,当行规与劳动法发生冲突的时候,到底是适用劳动法还是行规,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将运动员、演艺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规定为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但最终《劳动合同法》未予以采纳。

我们认为,劳动法律存在倾斜性保护,这本无可厚非,也是追求社会公正平等的一种体现。但是,立法在顾及社会普遍性平等的同时,不应当忽略特殊性的存在。航空业、体育界、文艺界等特殊行业中,高端人才的长期稀缺,是目前不可回避、不能即时解决的一大问题,是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下人才市场必然经历的一过渡过程。如果法律没有给与一个宽松的环境,苛求“一步到位”的严格法律规范,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拔苗助长”。可以适当考虑,针对特殊行业的劳动者,适用民法的保护而非劳动法的保护。

(三)劳动力

劳动力,指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劳动力的特征是:存在具有人身性、形成具有长期性、储存具有短期性、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投入具有不可分割性、支出具有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因此,劳动法对其保护有其特殊性。

三、劳动标准与社会保障标准的关系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两者是最为邻近的两大部门法。那么,究竟如何看待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呢?

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法就是建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在劳动法发展到一定程度上产生的。

在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号召下,从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沦落的手工业者成为了工厂中的劳动者,集合在一起从事各种工业性的社会劳动。而工业劳动客观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劳动风险,劳动风险的客观存在迫使劳动者采取各种办法来抵御风险。最初通过家庭、亲友的帮助或本人的储蓄,之后出现了一些劳动者互济组织。但这仅仅是杯水车薪。非但如此,劳动者生存状况的恶劣已成为当时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尽管在法律规定雇佣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对于经济弱者的劳动者来说是难以实现真正的平等的。在自由原则之下订立的雇佣合同非但不能使劳动者的生存状况有所改观,反而是越来越恶劣,劳工问题日益突出。19世纪初,英国率先将劳工问题纳入立法议程。《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被认为是现代劳工立法的开端。劳工立法很快从英国遍及欧洲各国,涉及的内容从工时到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等。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并没有消除各种劳动风险和生存风险。如立法进一步扩大了雇主的责任,规定雇主对雇员的疾病有照 顾的责任,并强制雇主对职业病、工伤等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当时的雇主责任主要以过失责任为前提,也就是说,劳工权利在私法领域是无法得到真正保障的,即使是后来无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劳工问题。特别是劳动者失业、退休、生育等失去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劳工问题不仅仅是劳动者个人或某一雇主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解决,这就需要借助于国家力量,通过国家立法建立一个全新的制度来 解决劳动风险问题。19世纪80年代,德国的俾斯麦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法,从此开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法的历史。20世纪以来,特别是福利国家的出现,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得到迅速的发展,并赋予了其全新的内容,社会保障不再是传统社会的局部的、有限的社会活动,而是一项面向全体国民的社会制度;它的内容不仅仅是满足国民因生存而需要的单纯的物质生活保障,而且还涵盖了增进人们精神生活和个性发展的各个方面。可以说,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其后的发展 又大大突破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界限,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2、两者在调整各自关系时存在着交叉关系。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两者之间不具包容性,即劳动法不能包括社会保障法,而社会保障法也不能包括劳动法。但作为两个相邻近的法律部门,它们又有密切的联系。从法的产生来看,两者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出现 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是国家干预的结果;就法律属性来看,两者都属于社会法,以 社会利益为本位,关注社会的弱者;更主要的是,两者在调整各自关系时存在着交叉关系。就社会保障法的重心社会保险法而言,它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制定实施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对象是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劳动者。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为: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 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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