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核准备案暂行办法_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实施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8:07: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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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河区人民政府授权天河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含子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含子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投融资和担保、产(股)权变动、资产处置和评估、改制重组、薪酬管理、发展战略规划、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事前核准和事后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或由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企业的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和清算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企业国有产(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国有产(股)权转让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企业以国有资产抵押贷款、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开具信用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其他投资(指设立子公司、合作公司、办事机构、收购兼并、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企业单项(批量)资产价值(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指资产的无偿调拨、转让、置换、捐赠、报废、投资损失及坏账损失),其 中单项(批量)资产价值(原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五)企业因产(股)权变动进行的评估、单项资产评估值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评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债转股的评估。

(六)企业的人员编制调整、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副总经理以上)收入分配方案。

(七)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企业中层以上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九)区财政局要求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企业在对其控股、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事先书面征求区财政局的意见。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月报和年报。

(二)企业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下的其他投资以及单项资产评估、债转股评估。

(三)子企业(公司)领导班子的任免及考核办法、奖惩情况;职工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经区劳动局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报告。

(六)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七)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国有资产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九)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十)企业签定的年租金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租赁合同及合同标的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其他重大经济合同。

(十一)区财政局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核准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后及时上报,备案事项一般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但涉及企业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项应及时报告。

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及会议纪录。

(二)事项的请示或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

(四)区财政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按本制度应向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的子企业(公司)的重大事项,统一由总公司上报;被委托代管的企业由管理企业上报。

第十条 区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核准事项按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区国有经济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 展规划、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等。

第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核准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区财政局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区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区财政局应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备案事项,区财政局有权进行复核和纠正。第十三条

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区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核准事项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须报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的其它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上报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区财政局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二00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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