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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条款应如何约定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对于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某化工公司于2000年3月与小张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双方在本合同的约定期满前3个月内达成协议,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2001年6月,公司送小张到英国进行业务培训,并与小张又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在培训期间及完成后,雇员同意在其现在的岗位或公司认为适合的岗位上为公司服务至少5年(从培训开始之月起算)”;“培训开始之日至5年届满前,如员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要求辞职,该雇员必须退赔公司全部培训费用。”2001年10月,小张从英国培训完毕回国。在2002年1月到3月,也就是劳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公司未向小张提出续订合同。2002年4月,小张以劳动合同届满未续订为由不再到公司上班。此后,公司曾多次通知小张回公司上班。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后公司以小张违反培训协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小张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公司全部培训费用。
公司认为,培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培训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延续。既然违反培训协议,得依据合同的约定赔偿公司全部培训费用。
小张则认为培训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随合同,随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他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培训协议失效后离开公司的,对失效的合同不存在违反问题,也不应承担违反培训协议的责任。
本案最终的仲裁结果是公司败诉,并且在法院审理后也支持了仲裁的结果。对于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与员工订立培训协议时,如果约定了服务期条款,要特别注意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之间的协调。若服务期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的处理方法,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避免之后不必要的麻烦。(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