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涉及的13个问题的理解_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8:01: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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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涉及的13个问题的理解

(2013年4月2日,苦卒斋主人)

1、关于规章制度的告知形式: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告知员工的方式很多,如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单位内网公布等方式均可以,但关键点是要留有发布的证据和员工浏览或接收到相关讯息的证据。

2、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时劳动关系不算建立的想法是错误的,此类人员上岗时即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3、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人员的处理:此类用工形式的人员斋主以为是企业诸多用工类别中最复、最难处理的。须把握住几个关键点:

(1)入职时一定要把握好相关证明资料的收取,如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存续的证明、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交纳的证明等;

(2)在职过程中一定要关注此类员工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的变化情况,一旦发现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了,现在使用该员的单位要及时完善社会保险交纳等相关手续;

(3)使用此类人员最大的风险在于工伤权利义务的承担,故现使用单位须为此类人员另购买工伤保险;

(4)此类人员入职也须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在书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解除或终止时单位无须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约定劳动合同续签无须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关于双方约定合同期满自动续延的情形:可以约定,不视为未及时续签,但续延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计为次数。

5、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签定的问题:08年以后连续订立2次,第3次单位不可终止且须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关于同工同酬的问题:单位必须实行同工同酬,如公司员工和派遣员工岗位相同或相近,须关注报酬也应执行相同的分配制度,故建议单位对于企业内相同岗位的员工用工模式须认真梳理。

7、关于特殊工时制员工:特殊工时制除应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清楚或事先得到员工的书面同意。

8、关于员工在一个集团内各分子公司间频繁异动的工作年限计算:只要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的在单位与单位之间异动的,工作年限累加计算,但如异动前单位已经根据工作年限结算了经济补偿的,则可不再计算。

9、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补偿金应在员工离职后按月发放,且标准和年限有明确要求,如单位未发放,则员工可不履行相关义务,如劳动者实际已经履行的,则可主张经济补偿。

10、关于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社保、待遇处理:因一些特殊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暂时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期间,劳动关系继续保留,但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也可停止交纳社会保险。该中止期间也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11、关于退休员工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如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者退休原因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12、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是否需要单位提前30日通知的问题: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无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但如因单位原因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须自08年1月1日起根据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3、关于顶岗实习的强制要求:一要明确顶岗实习的明确界定,对于此类学生,单位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支付的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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