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创新的典型做法_创新对外投资方式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0:20: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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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创新的典型做法

一、美国SBA 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定位于弥补私人金融进入不足,解决市场失灵,协助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着力解决融资问题。SBA资金由国会授权财政全额拨款,早期通过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等多种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主要通过7(a)贷款保证方案、504长期贷款方案及小额贷款方案这三类贷款担保或转贷方案实施。7(a)贷款保证方案即SBA向金融机构保证若贷款科技企业无力偿还,SBA按照保证额度给予赔付,融资不超过200万美元。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15万美元,发生损失后SBA赔付85%;企业单笔贷款超过15万美元,发生损失后SBA赔付75%。504长期贷款方案主要为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及资本财物所需资金提供长期固定利率债券担保,资金通过市场发债方式募集,SBA提供4成额度担保。小额贷款方案主要由SBA通过次层融资机构(非营利社区机构)提供不超过75万美元的资金,由次层融资机构转贷给平均额度不超过1.3万美元的微型企业。SBA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同时,为企业免费提供企业训练和技术协助。

后期SBA在创投方面也成为重要角色,并随着SBIC(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成立,SBA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方面逐渐成体系化发展。SBIC是由私人拥有和经营的投资管理公司,由SBA发放牌照、监管并提供资金支持。SBIC公开募集资金后,成立各类基金,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融资服务,由SBA担保。目前,SBA主要采取债务担保和股权担保融资两种模式帮助SBIC融资,其中债务担保额度最高杠杆倍数为3倍,支持SBIC发行10年期长期债券,募集资金主要投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体现政府引导职能;股权担保融资采取参与型证券方式,由SBA以有限合伙人股份、优先股和根据盈利支付债券3种形式购买或担保SBIC发行的参与式证券,使SBIC获得最高两倍于私人缴付资金的杠杆资金投资于初创期企业,并最迟在15年内以相当于包括其初始发行价格和累积优先支付在内的金额赎回SBA持有的参与式证券。

除此之外,SBA主要还提供如下服务:一是灾难重建贷款方案。着重为受灾的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不超过200万美元的无息贷款。二是中小企业政策制定及操作执行。SBA在全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关岛、维京群岛等特区,设有10个分处和68个办公室,全面落实联邦政府和地区政府的中小企业政策,负责业务受理和政策执行,成为中小企业政策统一操作平台,如负责中小企业标准制定、定制化财政性资助操作等。三是管理资讯服务。SBA成立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类似于国内孵化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讯、管理、研发及训练等全方位服务。四是协助企业获得政府订单或工程合约。利用SBA政府合约办公室的资源优势,协助中小企业争取政府订单和工程合约。

SBA成功的关键是:通过财政资金整合科技金融资源,通过市场机制最大化地发挥政策和财政资金的作用,通过撬动和吸附金融机构、创投机构、担保机构、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形成集政策落实及科技金融服务于一身的操作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集聚效应,并进而通过相关机构的协同效应,形成对科技小微企业系统化、专业化的服务。

二、日本两级信贷担保体系

日本实行中央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两级担保体系结构,共同承担着为科技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职责。目前,日本共有52家信用保险协会(47个都、道、府、县加大阪、名古屋、横滨、川崎和歧阜5个市信用保证协会),这些协会相互独立地为本区域内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信用保证服务,其基本特点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基金担保制。

从资金来源看,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实行多元化投入。信用保险公库的资本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由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提供的资本金、政府投资的保险准备金、年中保险费收入和信用保证协会回收债务时缴纳的款项。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来自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政府财政拨款建立)、地方政府和公共社团以及金融机构的捐助(金融机构捐助比例较大),另一部分是借入(主要是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政府的低息贷款)。信用担保基金预存在银行,银行可据此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并以此确定担保机构担保额度的放大倍数。在这种模式中,银行和担保机构间信息较对称,使得担保的杠杆效应较大(放大倍数一般为35—60倍)。从运作方式看,由协会和基金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具体而言,信用保证协会主要负责对担保申请的评估、处理和批准,信用保险公库则负责对信用保证协会承担的保证债务给予保险和贷款(即担保再保险)。信用保证协会与信用保险公库签订一揽子保险合同,并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库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代偿时,可得到保险公库70—80%的补偿,大大降低了风险。

从资金补偿与风险控制看,担保代偿主要由担保基金和担保收费共同支付,并由政府固定财政拨款补充。为分散和规避风险,除通过规定担保比例和实行再担保外,日本信用担保机构还有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一是在公司内部实行分级负责制,规定各级的审批决策权。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认真进行保证申请时的信用调查与担保审查,加强放款后保证期内的项目跟踪管理。二是建立内部和外部双重风险补偿机制。内部风险补偿机制是指担保公司在内部设立收支差额变动储备金;外部风险补偿机制则指一旦发生代偿,中小企业担保保险机构将对担保公司损失总额的70%实行赔偿。

两级信贷担保体系提供的经验是:服务科技小微企业的担保公司以功能性目标为主,通过两级财政投入保障,形成分层次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确保了担保资金的稳定补充。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提升政府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为科技小微企业扩大融资规模。但这种担保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分担机制设立不科学(银行不承担损失,担保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易导致银行滋生道德风险,降低企业信用标准,利用信用担保扩张信贷,由担保公司承担损失。二是对小微企业缺乏细分,一视同仁对待,譬如对所有企业保费维持较低水平(最高为1%),既提升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概率,又增加了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

三、英国BIS 英国目前形成以商业、创新和技能部(简称BIS)为投入主体,其他部门为辅,以政府科技办公室为主要咨询和协调机制的财政科技投入格局。

科技投入主要由三类经费组成:

一类为支持不同研究领域的项目经费,由BIS直接拨给七大研究理事会,BIS设有科学和研究总司处理研究理事会的经费分配。总司司长通常要召集其他政府部门的高级代表、研究理事会主席等进行协商,要对每一个研究理事会提交的《实施方案草案》,以及上一财年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得到总司司长的同意,方可作出最终的分配方案。

第二类为人员和科研条件经费,由BIS直接拨给高教基金委员会,主要依照每5年一次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评估(Research Aement Exercise,RAE),有一套精确的计算方法,各项资金以一个总额下达到学校,又称“一揽子”拨款。学校根据各自的目标,在总额范围内自主安排资金的使用。

这两类经费在政府财政科技投入中已经固化为“双重支持系统”,经费比重占到72%。BIS代表中央政府对这两类经费提出要求和实施原则,研究理事会和高教基金委员会按照英国所形成的霍尔丹原则进行独立管理。

(霍尔丹原则:英国政治家理查德·博登·霍尔丹曾提出,指出学术研究的经费分配要一分为二,不应该由政府完全操控。如果是由政府指定开展的研究活动,在经费上可以受政府监管。但如果是学者的常规研究,则只受到研究委员会的监管,而不被来自政府的压力所干扰。换句话说政府无权从财政上干预许多基础科学的研究,即使在政治家看来这些研究本身的实用价值很小。)

第三类经费就是政府各部门科技经费,是由各部门在总预算中投入一部分科技经费,与各部门的具体职能相适应,主要服务于部门决策和相应的任务。这部分经费占政府科技投入总量的28%。

英国BIS启示:英国采用BIS之前,英国政府各部门就在自己的部门下设立所属公共研究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构规模日渐庞大.每一部门都要把自己所拥有的科技经费投入到各自所属的研究机构.造成了政府各部门科研经费投入各行其是,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采用BIS为主要控制投入的格局之后,在一定意义上抑制了经费分散管理的现象,从而可实现对科技资源有效的统筹利用。

四、韩国部分财税政策

1、韩国将中长期预算作为中长期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且逐年向前滚动,科技计划与预算编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编制计划的同时编制财政预算

2、韩国法律规定各部门可以在高出国外同类产品价格的情况下,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对于国产新技术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特别是在汽车和电子类产品中尤为突出。对高速列车和核电站这些公用事业的 6 装备,全部由政府通过采购采用国产新技术产品。

3、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企业可按照销售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企业为5%)在税前提取技术研发基金,用于高新技术的研发。

4、鼓励研发的税收减免。(1)对于企业研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或新产品所需的物品,因国内难以生产而从国外进口的,免征特别消费税,并减免关税。(2)法人购置的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如果由企业的研究机构使用,则4年内免征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3)对于先导性技术产品或有助于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在进入市场初期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前4年按照基本税率的10%纳税,第5年按照基本税率的40%纳税,第6年按照基本税率的70%纳税,第7年起恢复原税率。(4)研究人员的人员经费、技术研发费及教育培训费等,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并允许在5年内(资本密集型企业为7年)逐年结转。(5)企业购置用于技术研发的试验设备,可按投资金额的5%(国产设备为10%)享受税金扣除或按照购置价款的50%(国产设备为70%)实行加速折旧。(6)对国内研发的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所需的设备投资,给予投资金额3%(国产设备为10%)的税金扣除或按照购置价款30%(国产器材为50%)实行特别折旧。

5、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韩国对于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创业的前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减免,其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和创业2年内获取的事业不动产给予75%的所得税减免。中小企业为改进生产技术、开发新产品而支付的研发和实验费用准许在当年应税所得中扣除。企业投资于自动化设备、科技研发和人才培训,可按投资额的5%—20%抵免其应纳所得税额,且可在以后4年内逐年结转。

韩国财税政策启示:财政科技投入方式要更加注重资本金投入。建议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和承担单位,采取相适应的资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对社会科技投入的杠杆作用。探索和完善包括前资助、后补助、政府补贴、奖励在内的无偿性资助体系,根据项目类型、承担单位、政策目标、企业成长阶段等要求,采取相应的无偿资助方式。探索和建立包括偿还性资助、债权、股权投入等在内的权益性资助体系,为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股权或债权资本。完善包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高企优惠、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在内的政策性优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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