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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龙镇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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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干部老有所养,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稳定农村村干部队伍,调动和发挥村干部在农村工作中的积极性,促进和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县委组织部关于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试点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障水平与我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村干部完全自愿参加并与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相结合;坚持以村干部个人缴纳与镇.村补助相结合;坚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障农村村干部年老后基本生活。我镇村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县级统筹,由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养老保险金管理和兑付。
第三条全镇村(居)党支部书记(含副职),村民委员会主任(含副职)、村文书。依照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自愿参保的村干部,由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一次性组织参保,以后的参保人从任职的次月起参保。
第五条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征缴规定执行。镇社会保障所负责本乡镇的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组织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缴纳
第六条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镇,村补助、养老保险基金利息及其它补贴构成。第七条农村村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采取趸缴方式,确定缴费金额。
本届内的“三职”干部于2007年7月份内一次性向县养老经办中心按个人70%、村20%、镇10% 的比例标准缴纳其中:参保人缴纳 元,镇补助 元,村补助干部 元。参保人缴纳的部份由镇一次性代收后和镇、村补助一次性划入县养老经办中心。
第八条参保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愿意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自愿选择缴费标准,多缴的部份全部由个人承担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镇、村不再补助。
第九条任期届满后继续连任的参保人,采取滚动续缴办法,在连任的第一年第一月内一次性缴纳,“三方”负担金额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任期届满未连任但在以后又任职的参保人,亦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村干部因违纪违法而不再担任村干部且不愿意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扣除所有补助部分,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未经组织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自动离职的,所有补助部分按实际任职时间(按月计算)计算养老金待遇。离任后,如本人自愿续保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参保人;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可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并从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标准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养老金、丧葬补助费。第十四条参保人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满缴费积累年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根据缴费金额多少和缴费积累年限长短计算。
(二)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参保人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继续领取至其死亡当月止。
(三)参保人死亡后,以本人死亡时领取养老金标准为基数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领取年限不满10年死亡且保证期内个人缴费又有余额的,在个人缴费本息中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后,剩余本息和镇.村补助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规定标准支付丧葬补助费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余额的,并入本镇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参保人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前死亡的,将其个人缴费本息和镇.村补助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全部并入本镇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镇社会保障所负责全镇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开展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审核全镇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及决算;
(三)负责监督全镇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支付、使用; 第十八条镇财政所承办全镇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镇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二)负责全镇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管理;
(三)受理参保人的养老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记录,核定和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四)编报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报表和分析;
(五)为参保人提供咨询服务;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缴费部分、镇及村补助部分分别记入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台帐和参保人《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发放给参保人,作为记录缴费和办理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二条镇财政所定期公布基金营运情况,接受县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第二十三条乡镇应当将每届参保人名单、参保日期、个人缴费情况、镇,村补助情况、享受养老金待遇等情况,在参保人任职后的三个月内在本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金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参保人除死亡和本办法规定情况外不得退保。
第二十五条未参保的村干部,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镇村的补助。离任时按原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村干部以外的其他农村村干部愿意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农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办理,所缴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按本办法参加了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后,镇、村不再为其参加商业保险缴费,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今后上级有新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