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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问题研究
摘要: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它的特点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是可协调的劳动关系。本文阐述了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主体间存在平等性和隶属性双重性关系,提出了如何实现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手段,积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私营企业 劳动关系 和谐
0 引言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而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则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研究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特点和主体间的关系,对于完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调节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
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是指私营企业职工与私营企业主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雇佣关系,这是由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之上的私营企业的本性所决定的。一方面,私营企业雇主以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与支配者的身份出现,雇员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另一方面,私营企业雇主不仅支配全部经营管理活动,而且也支配雇佣工人的劳动力。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这一本质特点,使劳资双方处于利益冲突之中,部分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较为紧张。但是,我国私营企业的这种雇佣劳动关系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佣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特殊的雇佣劳动制度。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它只是一种非主流的劳动关系,并受公有制劳动关系制约和影响;其二,它是一种非阶级对抗性质的劳资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是可协调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主体间关系
常情况下,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主体有两个,即用人单位和劳41动者。用人单位是资本要素所有者,劳动者是劳动力要素所有者,在合作中双方各自让渡一定的权利,即资方允许劳动者实际使用其生产资料,劳方则允许资方支配其劳动力,合作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自权利的实现过程。其一,平等性。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一方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另一方是劳动力所有者,他们都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有着自己的产权、权利,自己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双方在地位、身份、权利、利益等各方面均是独立、自主、平等的。他们发生劳动关系的基础只能是独立自主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所以他们形成劳动关系的形式只能是“意志自由”的契约,即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进入劳动、生产过程,就是进入他们各自平等、对等权利利益的实现过程。其二,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旦签订合同,就让渡了劳动力的使用权,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用人单位有使用、支配劳动者劳动的权利,进一步享有通过使用、支配劳动力而产生的剩余价值的权利,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支配、使用的义务。如何实现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3.1 劳动契约与心理契约双重调节 首先,主体间关系的平等性解释了用劳动契约调节劳动关系的可行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都具有选择的自由,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地决定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企业也可根据劳动合同建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劳动关系必然是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即通过劳动契约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契约是一种交易性契约。这种契约以经济内容为核心,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一种交易。它是以制度的形式体现出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契约通过明确规范的语言在契约文本上表述劳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契约条款对劳动者和雇主产生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解决劳资纠纷的依据。由此可见,劳动契约对劳动关系起到调节的作用,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其次,主体间存在隶属性的关系。劳动者一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同时让渡了劳动力的使用权,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由于劳动者本来是劳动力所有者,但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契约的时候,就已经丧失了劳动力的支配权。此时,劳动者对企业产生无形心理内容的期望,权衡自己的付出与未来的回报是否平等,这样就出现了劳动者对企业的心理契约。与劳动契约不同,心理契约是一种关系性契约,是组织和个人之间对付出与回报的一种主观心理约定,这种心理约定包含着双方之间相互的责任。随着劳动关系建立,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心理契约也随之建立。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过程中,雇主用一定的激励手段来满足劳动者的心理需求,劳动者则以一定的工作绩效作出回报,并随着心理契约的动态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心理契约能满足不同
层次劳动者的需求,所起的激励作用更明显,从而对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挥更大的作用。
3.2 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五方角色的定位 雇主和雇员:不少私营企业的雇主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较少,把劳动关系管理完全当成企业一方的自主权,在管理企业时不能遵照劳动法的基本要求;而雇员不了解劳动法的内容,不知道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再加上就业形势严峻,为获得或保住就业机会,对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能忍则忍。可见,加强劳动法制教育,增强企业雇主和雇员的劳动法制意识,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也是减少和控制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工会:劳动关系主体间的双重性关系也决定了劳动者必须组织、组建自己的组织——工会。工会是劳动者自己的组织,是维护劳动者权利、利益的组织。工会将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组织起来,减少劳动力供给方的内部竞争,使得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有利于劳动力供给方的变化。工会通过集体活动、集体谈判、集体参与等活动,使得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得以沟通、协商,进而各自调整、相互协调,从而形成较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生产率提高。雇主组织:维护雇主利益、建立协调的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合作,是雇主组织建立的宗旨和目标。这也就是说,雇主组织推动雇主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改善雇员工作、生活质量,实现对股东、雇员、客户和国家的义务。一般来说,雇主组织职能的发挥主要作用于以下两个层次:一是为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国家及地方一级建立三方机制,加强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在劳动关系问题上的协调和合作;二是在企业一级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并改善劳动者的素质为目标,通过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减少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摩擦,促进和谐。政府:在劳动立法方面,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私营企业的现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以规范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解决我国目前存在劳动关系法律约束机制缺失的问题。在劳动执法与监查方面,政府应当加大人员、资金的投入,解决限制我国劳动执法与监查发挥作用的瓶颈问题;加强劳动执法与劳动监查力度,全面落实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实现政府对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运行的有效干预及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