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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审计机关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是不相同的。
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和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可以将国家审计划分为4类:
1.隶属于议会并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隶属于政府并向议会或政府报告工作
我国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具有司法性质,以审计法院形式开展工作,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庭进行审判,作出裁决。
4.独立于议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设置的,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的具体任务有:
1.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
2.研究、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3.办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4.根据规定,具体指导、监督全国及各级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全国社会审计工作。
5.领导、管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工作。
6.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检查、建议、公布)
(1-4,是与取证权限有关的)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建议权)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公布权)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四、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14项,对国有资产监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7.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2.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五、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
审计权限的分工。
注意其中几项规定:(中级掌握)
1.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3.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不受已划定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
4.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5.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
6.审计署根据规定,结合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分工范围。
7.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8.军队系统的审计管辖范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确定,报审计署备案。
六、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审计法》概述
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2月28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决定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的特点:
1.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2.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3.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世界各国对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其所隶属企业领导的层次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体制:
1.董事会领导体制。
2.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领导体制。
3.总经理领导体制。
4.财务副总经理领导体制。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总结:本单位的人、财、物、内控制度、管理、效益。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3.参与权(如:参加会议、规章制度的制定)
4.5.6.检查权
7.8.处理权(如:临时制止、经批准暂时封存,不等于处罚)
9.10.建议权
四、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熟悉)
我国当前的内部审计法规没有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节 社会审计组织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经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社会审计组织的设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社会审计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
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事务所经济上不依赖于国家和其他行政单位,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
我国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主要有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1.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及其他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
(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
(3)代理记账。
(4)代理纳税申报。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6)资产评估。
(7)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社会审计组织的权限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办理业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社会审计组织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社会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如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有违纪行为,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中提出。对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有权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社会审计人员对执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社会审计组织的法律责任
可能负有的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2.《证券法》、《公司法》、《刑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解释》。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 防范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
防范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
1.明确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组织的责任;
2.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
3.聘请专家和法律顾问;
4.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5.为审计人员提供充分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咨询;
6.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