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多长时间内的违法行为有权处理?_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7:58: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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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多长时间内的违法行为有权处理?

文档简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是2年,但对于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2年的起算点是在行为终了之时。

【案例】:郑文是某名牌大学的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来到一家民营软件公司工作,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和郑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郑文的月工资为5000元,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为郑文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可是,一晃5年时间过去了,公司仍然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此郑文感到非常气愤,马上开始从软件公司向电脑公司跳槽。郑文离开软(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http:///)件公司后,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5年的社会保险,却遭到软件公司的拒绝。随后,郑文将此事投诉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随后,软件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找到郑文协商补缴社会保险的事情,该经理向郑文表示:公司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做法;为郑文补缴社会保险是应该的,但补缴的年限不应该是5年,而应该是2年。其理由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由于2年前公司没缴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或投诉,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查处。因此,他向郑文提出要求,即郑文撤回举报,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应该补缴的2年的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一分钱不给。请问,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看法正确吗?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该经理的看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是2年,但对于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2年的起算点是在行为终了之时。这里所说的“连续”状态是指用人单位连续实施同一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即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不间断持续的状态。本案例中的软件公司,未给员工郑文缴纳社会保险这一违法行为就是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限的计算,应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应从郑文离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因此,软件公司应该为郑文补缴5年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追诉时限的规定,其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未过追诉时限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查处,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体现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是对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对已经过了追诉时限的劳动者投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经典案例四: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案件有没有期限的限制?

【案例】:杨乐在一家商场做销售人员,商场的生意比较红火,因此商场经常要求职员加班。2005年2月,杨乐已经怀孕7个月,她向商场领导反映能否不再安排其加班,此时正值春节将至,商场生意十分火暴,商场销售人员紧缺,因此商场领导拒绝了杨乐的请求,继续安排其加班。杨乐交涉未果,决定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2005年2月10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了该案。可是直到2005年5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没有来商场调查此事,杨乐多次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监察大队总是以工作忙为由予以推脱。请问,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行为合法吗?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没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对违法案件的调查规定一定期限,其目的在于督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进行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主观拖延、消极取证等而延误办案,影响对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同时,规定一定的调查期限,也能够使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开展案件调查工作,避免因调查不充分、取证不完全等造成对案件事实调查不清,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基于保证行政执法效率与行政执法公正的考虑,结合当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工作经验,条例规定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于一些情况复杂案件的调查,条例规定了30个工作日的延长期,保证有较充足的调查时间,也督促承办人员在此期间内必须完成调查。由此可见,案例中的监察人员无故拖延两个多月,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调查期限的规定,杨乐可以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有必要指出的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十个工作日,而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日,六十日的计算需要剔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任何一个行政行为,都有处理期限的限制,在处理期限届满后,无论是什么处理结果,行政机关必须作出明确的决定,否则起行为就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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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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