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重审中人权问题的宪法分析_聂树斌案件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7:57: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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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重审中人权问题的宪法分析

杨健星

社科1514 3150101461 主要内容: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这一原则在一般法律中的贯彻落实却远远地落后于我国法治化进程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理念的影响,司法机关在“严打”“从严从快”“破案率”的压力下,往往对一些存有疑点的案件草草结案,死刑立即执行制度过于仓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人权的漠视受到各界的强烈关注。因此从宪法学角度对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进行思考和反省十分重要,宪法的尊严值得每一个人去维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过程;宪法;人权保障;宪法尊严

一直以来,人权问题都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国际上对中国进行舆论攻击的主要方面之一。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人权的保障机制上还不是非常完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当中,一部分执法人员对公民的基本人权并没有做到充分地尊重,采用了一些不当的执法手段让案件仓促结案并立即执行判决,以至于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国公民权利缺失所带来的巨大问题之一,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必须对司法过程中的人权缺失进行反思并做出改变。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对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应该有着指导作用,因此从宪法学的层面上对司法过程中的人权问题进行审视和思考无疑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事件梗概

1994年8月5日,河北石家庄孔寨村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

9月24日,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镇下聂庄聂树斌家里来了3名便衣警察,告诉聂的母亲张焕枝,聂树斌可能是一起案件的作案嫌疑人。直到4名警察给张焕枝送来一张拘留证。张焕枝这才知道,聂树斌8月5日在孔寨村的一块玉米地里,将一姓康的妇女强奸并杀害。

1995年3月,聂树斌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当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4月27日,聂树斌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王书金在河南落网,他供出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并将其中4人杀害。其中有一人是“聂树斌案”中的受害人康某。王书金还供认自己是单独作案,并不认识聂树斌。

2005年3月15日,媒体披露“聂树斌冤杀案”,舆论哗然,河北相关机关开始复查聂案。2014年12月12日最高法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05年1月18日,王书金在河南落网,他供出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并将其中4人杀害。其中有一人是“聂树斌案”中的受害人康某。王书金还供认自己是单独作案,并不认识聂树斌。

2005年3月15日,媒体披露“聂树斌冤杀案”,舆论哗然,河北相关机关开始复查聂案。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律师可以查阅的卷宗共计17本,包括聂树斌案卷3本、王书金案卷8本以及河北省方面复查卷6本。4月8日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4月24日山东省高院决定就聂树斌案于4月28日13时30分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6月11日经最高法批准,决定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5年9月15日。9月15日复查再次延期至12月15日。12月14日山东高院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于因案件重大、复杂,复查工作涉及面广,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2016年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由于申诉代理律师又提交了新材料,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获悉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6月15日。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聂案代理律师。6月8日最高法决定依法再审聂树斌案,已向聂树斌母亲送达再审决定书。

二、人身权利视角的思考

《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3月的修改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然而在此之前,一些司法部门和相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嫌疑人的权利完全视若不见。从2004年宪法加入人权条款到2012年人权条款落实到具体程序法中,这中间的八年时间里,宪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是否真正得到落实值得我们反思。2009年4月,国务院第一次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到2016年6月14日第二次行动计划实施评估报告发布,这其中在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一部分尤其提到了司法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第一是最普遍意义上的人身权的保障。聂树斌一案最初调查的时候,聂树斌的代理律师在会见聂树斌时曾问:“你第一次说没干,第二次怎么又说干了?”.聂说:“打了。”因为时间过于久远,当时的具体情况如何我们已经无从查证,从客观的角度上来讲我们无法确定当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既然聂树斌在和代理律师会面时曾经反映出有刑讯逼供的可能,那么这份口供的有效性就值得我们怀疑了。本案的这一细节中其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首先可以反映出我国现阶段司法程序上刑讯逼供、警察权力过大等问题。而其次,法院在客观证据不足、口供存疑的情况之下就认定聂有罪,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对于司法规范程序的践踏,更是对宪法中的“人权”理念的漠视,更不用说领会和遵循宪法中的人权精神了。

在2016年6月14日最新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评估报告里提到近年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这是我国人权精神在司法过程中得到贯彻的一个重要表现,而聂树斌案由高院提审更是对于这一进步的最好诠释。尽管已经是死刑执行后二十一年,但这次的提审对于进一步纠正问题,规范整个司法过程有着方向性的指导意义。具体的规范措施应该包括警方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属,允许会见律师申请法律援助以及对刑讯逼供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否定非法证据等。这是公民基本人身权利得到保障的重要规定,必须严格得到贯彻。

第二是具体的生命权的保障。长期以来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到普遍社会观念中对于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传统以及出于社会维稳考虑所要求的快速打击犯罪要求的影响,司法机关单纯为了追求严厉打击和破案率,对存有疑点的案件草草结案甚至死刑立即执行。这种制度过于仓促以至于最烦甚至是无辜者无法及时地寻求救济。比如聂树斌在宣判后两天内就被执行死刑,连家属都没有接到通知,更不用说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等,这已经不仅仅是人性化与否的问题了,而是完完全全对公民的生命权的漠视。

所以在我国的人权行动中,为了使公民的生命权得到充分保障,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死刑复核检察厅,严格规范死刑复核监督机制,在2015年8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九)中,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死刑的适用更加严格,而且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是更加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还会提供法律援助,这些都是生命权得到尊重和保障的重要体现。

第三是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公检法三大机关之间本来应该是分工配合并相互监督的关系,可是在聂树斌案中,在面对明显有漏洞的证据链的时候,法院和检察院并没有起到监督公安机关的作用,反而是极其配合地,非常高效地对整个案件做出了判决,这样的行为对于聂本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在判决作出之后聂树斌的家人以及其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索要判决书也被法院拒绝,这样的审判绝对难说公正。而在王书金落网之后主动承认自己杀害康某的事实是所描述的细节比判决聂树斌时的证据明显更具有可信性的时候,法院和检察院却都认为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试图维护原判的权威,尤其是检察院作为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关,对于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不是纠正而是维护的话,这对于嫌疑人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是一种极大的损害。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这分别分别对非法取证行为和非法证据的效用进行了约束,排除非法证据;另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得到保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且律师的执业权利也得到了保障,可以享有必要的知情权以便更好地参与到诉讼中,这些都是对于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权利的保障。

三、结语

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一套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在这个体系之中,最重要的其根本性作用的还是宪法。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一原则必须要贯彻落实每一部具体法律的实施当中才能让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不仅仅只是简简单单的条文,更加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法律中所蕴含的精神内涵,只有当我们真正地去了解认可人权精神,这些法条才能成为维护我们权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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