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细则_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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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在农村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在全街道顺利推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在农村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即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四议”即:村党支部委员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议事过程一般应控制在20天以内。

第三条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是党领导下发扬基层民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机制和实现形式,是实现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检、监察、宣传、民政、涉农部门等紧密配合,街道具体组织指导,各行政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村民小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二)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依照党的有关条例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严格依法办事,推进农村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三)坚持发扬民主。提高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保障民主权利,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四)坚持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继承发展,又要改革创新,不断创新、完善、发展,形成一套符合我街道实际、行之有效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第二章 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凡是村级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等相关的事项,都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决策实施。主要包括:

(一)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二)新农村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

(四)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

(五)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

(六)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本股权股份变更;

(七)村组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审报;

(八)计划生育、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

(九)重大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十)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等。

第七条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委员会提议的基础作用、村“两委”会商议的论证作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审议的带动作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决策作用和决议公开的反馈作用、实施结果公开的监督作用。具体操作中,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实施:

(一)村党支部委员会提议:村内重大事项及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的提议,要在广泛征求村“两委”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提议,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

提议前:

1、广泛征求村“两委”成员、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和村民的意见、建议。

2、对议定事项或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要进行认真科学的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专题论证。

3、审核所议定的事项或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山西省、太原市、??市及街道办的要求、本村实际及多数村民的意愿。

4、对议定的事项或方案要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提议中:

5、召开村党支部委员会议。参会人员为村党支部委员,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村委会主任列席会议。

6、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就提议事项或方案的重要性、可行性、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情况等进行说明。

7、与会人员就提议事项或方案进行讨论,并充实完善。

8、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提议意见。提议后:

9、将提议事项或方案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村“两委”会商议并存档。

10、对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大额固定资产的购臵处理、集体资本股权股份变更、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村党支部在议定后要以书面形式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

(二)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委员会议提议意见或方案,组织村“两委”成员充分讨论,科学论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商议意见。

商议前:

1、村党支部书记应提前将支委会提议事项或方案与村委会主任充分沟通。

2、党支部应提前将提议事项或方案发至村“两委”成员,待充分酝酿、调研、讨论、思考之后,再进行集体商议。

商议中:

3、召开村“两委”成员会议。参会人员为村“两委”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要向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表明自己的意见。

4、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并通报村党支部委员会议提议意见或方案。

5、与会人员对提议事项或方案进行讨论,并充实完善。在商议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时,应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进行可行性论证。

6、根据村“两委”成员的意见,对党支部提议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7、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提议事项或方案进行表决,形成商议意见。商议后:

8、村党支部要主动做好未同意委员的工作,取得支持。

(三)党员大会审议:把村“两委”会形成的商议意见提交党员大会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审议意见。

审议前:

1、村“两委”应提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把审议事项和方案传达或送交到全体党员,并让党员深入思考斟酌,提高审议质量。

审议中:

2、召开党员大会。

3、党员大会参加会议党员人数须达党员总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

4、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由村委会主任通报村“两委”会商议事项的意见或方案。

5、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对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两委”要认真研究,能采纳的采纳,不能采纳的要向提议党员说明原因、做好解释。

6、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经与会党员过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审议意见,村党支部书记签字备案。

审议后:

7、党员、干部要做好审议意见或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为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做好准备。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把党员大会审议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意见。

决议前:

1、村委会要提前召开预备会,做好审议意见或方案说明,使村民代表和村民充分了解决策的动因、事项和前景。

决议中: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数应达到村民代表总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对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村民代表会议无法研究决定的(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要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3、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代表或村民,可委托他人把自己的书面意见或建议提交会议。

4、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并通报拟决议的事项或方案。

5、对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能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答复的要做好解释,在适当时间予以答复。

6、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经与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备案。

决议后:

7、表决结束后,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好跟踪问效工作。

(1)对于大多数同意极少数反对的决议事项,要进行有针对性地走访了解工作,弄清不同意见的原因,做好解释说明,确保顺利实施。

(2)对于勉强通过但不同意见面较大的决议事项,可暂缓实施,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缩小反对面后再组织实施。

(3)对表决未能通过的事项,要深入剖析,进一步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再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五)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的决议要采取适当形式由村委会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1、公告的内容:把决议通过的事项或方案全面细致地公开。

2、公告的形式: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时可兼用广播等形式。

3、公告的位臵: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并在公开栏旁设意见箱。

4、公告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七天。

5、公告过程中,要做好解释工作;对公告内容确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重新公布。

6、公告期间,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7、公告期间,若发现决议中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或必须对决议进行全面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说明情况,宣布决议无效,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六)决议的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具体要求为:

1、凡经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通过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最终决议结果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实施。

2、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党员、村民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通报决策的执行进度、账目、预算等,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村委会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提交村党支部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解决。

4、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发问题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报,变化较大的应再次提交村党支部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解决。

(七)实施结果公开:发挥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等组织的作用,对实施结果进行审核审查,并由村委会及时进行公示。具体要求为:

1、公示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

2、公示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时可兼用广播等形式。

3、公示要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并在公开栏旁设意见箱。

4、公示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七天。

5、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由村委会给以答复。

6、对村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村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审核,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7、对村级最终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持村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向街道有关部门反映,或持街道开具的介绍信向市直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村党支部职责

村党支部要在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过程中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使党员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运用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使广大党员自觉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提高党支部领导村级事务的能力,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村民自治活动有序开展。

(五)建立健全党员联系群众制度,通过组织开展党员设岗定责、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活动,使每个党员能有效地联系群众,使党支部提议的事项符合广大群众的意愿。

第九条 党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知识以及“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相关知识,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二)加强与所联系群众的交流,广泛收集农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报告。

(三)广泛宣传党的政策,以及村党支部的决议,使之被广大的村民认知和支持。

(四)带头执行经“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的决议,做好对不同意见人员的正面引导工作。

(五)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好党支部交办的各项工作。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把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要求列入村规民约中。

(二)负责组织实施经“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通过的决议。

(三)认真组织村民和村民代表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和实施,广泛收集村民对村级事务的意见建议,并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工作。

(四)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组织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对需要讨论表决的事项按程序进行决策。

(五)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户制度,并做好对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职责

(一)每个村民代表分别联系若干农户,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认真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相关知识,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职责。

(三)带头执行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的决议,做好对不同意见的正面引导。

(四)协助村“两委”做好各项工作,组织所联系群众积极参与村级事务,宣传、教育村民认真贯彻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的决议。

(五)积极参加村级事务管理及其它农村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内容、程序及要求,了解掌握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本村重大事项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决策。

(三)对决策事项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四)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真实性监督评议。

(五)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反映。第十三条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一)认真学习“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内容、程序及应用原则,掌握应具备的农村财务知识。

(二)对“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的村级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及时向群众公开。

(三)及时收集和受理群众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反映的意见、建议以及合理要求,不断完善决策,促进各项工作的科学运行。

第十四条 街道党工委职责

(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组织、指导、实施、督查工作,不断拓展“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应用范围。

(二)负责搞好街道、村有关人员“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

(三)建立健全街道、村两级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相关制度。

(四)总结推广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好做法及典型经验。

第四章 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一)党员要通过开展党员设岗定责、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方式有效联系群众。

(二)党员都要联系一定数量的群众,特别是重点联系家庭生活困难群众,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党员联系群众实行动态管理,可定期轮换。

(四)党员要对所联系群众进行党的有关政策宣传,在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党员要加强与群众的交流,了解掌握所联系群众的思想动态以及对村党支部、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一)村民代表要根据“就近居住、便于联系”的原则联系一定数量的农户,村内农户都要有村民代表联系。

(二)村民代表要加强与所联系户的沟通,征集联系户对村级事务决策的意见、建议。

(三)村民代表要支持村“两委”工作,组织所联系群众积极参与村级事务,引导联系户自觉执行各项决议。

(四)村民代表要带头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向所联系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五)村民代表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代表资格,重新推选。

第十七条 民主监督制度

(一)各村要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能参加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选举。

(三)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四)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任期与村委会任期一致。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

(一)通过“四议两公开”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

(二)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在村党支部领导下,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于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有关程序出台的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意见,党员和村民有权拒绝执行。

(四)对不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进行决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村党支部成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对是党员的村委会成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罢免;对非党的村委会成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罢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三明确一承诺”制度

(一)明确村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任职目标和年度目标,并向群众做出公开承诺。

(二)各村要结合实际,明确“两委”班子分工,明确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两委”其他干部的具体工作任务。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诸如行路、用电、饮水、上学、看病、养老、住宅、娱乐等问题和困难,要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三)村党支部书记年终兑现承诺,要结合年终考核向村“两议”会进行报告,接受评议,并通过广播和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示。

(四)村“两委”成员若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任职目标或年度目标,街道党工委对其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 财务收支“联签”制度

(一)全面推行村级财务管理委托街道代理服务制度。

(二)切实加强村集体收入管理,规范村集体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具体程序严格按照??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关于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的通知》„古农经字(2009)第14号‟文件执行。

(三)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落实“六廉”制度,实行村干部经济责任“两审议、两公开”制度,每年3月15日和7月15日实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双述双评”制度

(一)村党支部书记每年年终要向街道党工委、向本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述职,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核和党员、群众的评议。

(二)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群众有反映的,要及时批评教育,促其整改;对完不成工作岗位目标任务、作风差、群众反应强烈的,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街道、村要做好“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档案的收集整理,“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关文书的起草、档案的管理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

(二)各村要认真做好“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记录,要将“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每个环节的内容、时间、决策结果、执行情况、执行中问题的处理情况、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整理,分类归档,保存备查。

(三)决策、决议的记录,必须有相关人员的签字后方可存档。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把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落实情况列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推行中成效显著、群众满意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领导工作不力、不重视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且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村“两委”不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进行决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四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干扰破坏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厉打击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太原市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省、太原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七条 对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区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单独核算自然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街道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领导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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