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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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 庆 市 总 工 会文件 大庆市经济委员会

庆工联发„2006‟10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创建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经济计划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工会、经济科技局,各市属企业:

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的通知‣(黑工联字„2006‟21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起,在全市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并制定了相应评分标准。现将•大庆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依照方案及

1标准,积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创建活动抓好落实,抓出实效。

附件:

大庆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评分标准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总工会

大庆市经济委员会

2006年11月5日

主题词:劳动关系和谐 创建活动通知 大庆市总工会办公室2006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300份

大庆市创建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新变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构建和谐大庆奠定社会基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实现企业与职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督促全市各类企业与工业园区严格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及•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诚信形象;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改善企业用工环境,建立起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提升整体素质,做到互利、互爱、双赢,达到“共谋企业发展、共建和谐企业、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

三、创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形象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

2、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劳动用工行为规范。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依法与本单位全体职工(包括农民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3、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要做

到协商充分,程序合法,内容合理,可操作性强,管理规范,履约全面,建立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追究制度。

4、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分配机制;根据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保障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觉促进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无拖欠工资现象发生。

5、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企业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机构,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活动经常化,工作规范,开展经常性的劳动竞赛、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

6、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厂务公开;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立并发挥作用;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和“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尊重和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益,提高职工职业技能,保障职工受教育权、发展权。

7、重视劳动保护。劳动安全设施、劳动保护条件符合规定,组织、制度、设施齐全,无重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高危行业安全达标,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一法三卡”制度,推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文书‣。

8、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

9、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度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及时有效,民情民意反馈渠道灵敏畅通,无职工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

10、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利、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及特殊劳动保护待遇等依法落实,没有招用童工、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

1、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2、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没有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四、表彰奖励

自2006年开始,每年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进行一次评选和表彰,并对创建活动中成效特别突出的10户企业同时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兵单位称号。

(一)对评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除授牌发证外,可免于当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在评选全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在全市报纸、电视台、电台及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

(二)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可在企业内部或相关标识上使用“和谐企业”字样,同时该称号可作为全市各级劳动保障、工会、经委等部门举办的有关评选和表彰活动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获得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或“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可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全国先进单位、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企业工会可优先推荐参加市级、省级、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评选;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可优先推荐参加市级、省级、全国劳动模范的评选,参加省级、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

(四)对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或“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将分批推荐参加省、国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评选。

五、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自查。凡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应结合本方案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企业自查自评情况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综合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为自查合格。

(二)申报。自查合格后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应在10日内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送自评报告、职工民主测评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三)考核。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小组,深入企业和工业园区考核检查,结合评分标准进行综合测评。

(四)评审。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分值80分以上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评审。

(五)公示。经评审达标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六)命名。经公示未发现问题,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复核与监督。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每两年对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进行一次复查,符合条件的重新确认后可继续保持称号,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被命名后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群体性事件,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不坚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及厂务公开等违背创建标准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取消其称号。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协调。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领导全市创建活动的开展,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目标规划、工作方案、标准和考核办法,承担市级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沟通、资料汇总综合、评选表彰及管理等日常工作,并做好基层创建活动的推动和指导工作。

(二)严密组织实施。创建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应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来抓,精心组织,科学指导,加强协调,确保创建活动顺利推进。各责任单位、参评企业和工业园区要从实际出发,通力合作,认真开展好创建活动。2006年12月10日前,各县区(含高新区)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将本地区自查合格的参评企业材料、各自查合格的市属企业将本企业的材料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以供考核。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企业与工业园区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关系比较复杂的企业,指导帮助这些企业尽快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标准,扩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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