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_消防执勤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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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 第四节第三章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第五节第六节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执勤战斗准备 战备制度 战备职责 战备等级 执勤战斗预案 执勤战斗行动 接警出动 组织指挥 火灾扑救 抢险救援

重要活动消防勤务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执勤战斗保障 战评与总结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 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执勤战斗准备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主要内容是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器材,安排执勤工作。

(四)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在补兵退伍期间、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或者其它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战备教育。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一)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并统一编号,建立档案。

(二)执勤战斗装备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三)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实战要求,便于出动。

(四)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时,应当报请上级批准。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必须经常检查所属部队落实战备制度情况。

中队每天、大队每月、支队每季度应对所属部队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或遇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检查。总队应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及时掌握辖区消防水源规划、建设、管理情况,定期检查消防水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备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四条 总队、支队首长职责:

(一)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执勤战斗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概况和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实力。

(四)在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社会联动机制。第十五条 司令部职责

(一)掌握部队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灭火救援社会资源信息。

(二)组织灭火救援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制定、审核和修订。

(三)组织战备值班,督促检查部队落实战备制度。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并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负责执勤战斗装备配置计划的制定、日常使用管理和通信保障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第十六条 政治部(处)职责:

(一)掌握执勤战斗岗位干部基本情况,落实编制配备。

(二)计划、组织、指导部队战备教育。

(三)组织、指导部队作好战备工作中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工作。

(四)负责执勤战斗事迹报道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第十七条 后勤部(处)职责:

(一)建立战勤保障体系,完善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执勤战斗保障方案,落实各项保障准备。

(三)负责部队装备器材的补充、更换和维修保养工作。

(四)掌握部队装备器材实力,落实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

第十八条 防火监督部(处)职责:

(一)定期向司令部门提供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变化和火灾隐患情况。

(二)采集消防重大危险源信息,参与执勤战斗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

(三)组织司令部门和辖区中队参加单位消防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全勤指挥部职责

(一)负责战备值班。

(二)掌握部队执勤战斗实力变化情况和战备工作动态,督促所属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三)熟悉力量调动方案。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五)接到灾情报告,同时响应,遂行指挥。第二十条 通信指挥中心职责

(一)准确受理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及时调派出动力量,并按照总指挥员命令调派增援力量,同时作好记录。

(二)定时核查通信线路,保持与供水、供电、燃气、电信、卫生、环保等部门的联系。

(三)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建立灭火救援档案和业务资料数据库。

(四)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报送执勤战斗信息。

(五)熟悉辖区基本情况和灭火救援社会资源信息,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实力。

第二十一条 大队首长职责:

(一)领导本大队并指导辖区内其他消防队伍,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战备工作。

(二)组织大队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四)掌握辖区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协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执勤战斗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队首长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保证人员和装备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本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执勤规章制度落实等情况。

(三)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辖区可能发生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四)组织调查辖区情况,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规定上报执勤战斗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中队长助理由具有实战经验的士官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中队长做好中队执勤战备落实工作。

(二)掌握本队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装备器材性能、参数和操作维护保养方法。

(三)熟悉辖区灾害事故类型和处置对策。

(四)熟悉辖区和重点单位情况,掌握执勤战斗预案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中队通信室值班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定时核查通信线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第二十五条 战斗班长职责:

(一)熟悉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和常见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掌握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带领全班人员认真维护、保养、熟悉执勤战斗装备,使其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六条 战斗员职责:

(一)了解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明确自己在执勤战斗预案中规定的任务。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掌握常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职责:

(一)维护保养消防车(艇)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和灭火剂充足,车辆完整好用,水泵性能良好。

(二)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熟练驾驶操作技术,掌握车辆技术性能、操作及维护保养方法。

(四)出车归队后,及时恢复战备状态。第二十八条 供水员职责:

(一)掌握辖区各类水源的数量、分布、压力等情况

(二)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水箱、水池的数量、位置等情况;

(三)掌握消防泵性能及操作方法。

第二十九条 救护员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一)掌握现场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

(二)做好救护药品和器械的准备、保养、维护工作;

(三)熟悉医疗急救方面的社会资源。第三十条

摄像员职责:

(一)熟悉摄影、摄像器材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操作要求;

(二)发生灾害事故时,随第一出动力量赶赴现场拍摄;

(三)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为战评总结和表彰奖励提供影象资料。

第三节 等级战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战备等级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三级战备。基本要求是:

(一)昼夜执勤,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

(二)按照分工,检查、保养和管理执勤装备,保证执勤装备完好率;

(三)接到报警迅速出动,完成执勤战斗任务。

(四)完成任务归队后及时调整执勤战备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重大灾情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或者遇有重大消防执勤任务时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二级战备。其基本要求是:

(一)进行战备动员,研究作战方案;

(二)停止批准探亲休假,停止营区外非执勤活动,严格控制人员外出。

(三)加强值班、执勤力量。

(四)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发布戒严令以及发生特别重大灾情时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一级战备。其基本要求是:

(一)进行临战动员,研究作战方案。

(二)停止人员休假和外出,召回在外人员。

(三)调整充实力量,实行全员在岗执勤。

(四)各项执勤战斗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执勤区域。

第三十五条 二级以上战备命令由总队(支队)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接到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进入二级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边执行边报告。

第三十六条 降低战备等级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执勤战斗需要,分级分类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包括:灭火作战预案、抢险救援预案和重要活动消防勤务预案。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建重点工程和其他重要区域、场所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火灾特点、灾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战斗保障、注意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辖区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制定抢险救援预案。内容包括:灾害评估、情况设定、力量调集、处置程序和方法、战斗保障、注意事项。

第四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重要活动消防保卫的需要制定重要活动消防勤务预案。内容包括:活动概况、指挥机构、重点部位、力量部署、勤务保障、注意事项。

第四十一条 总(支)队应当制定跨区域执勤战斗预案。内容包括:情况设置、力量编成、调集程序、增援路线、指挥机构、任务分工、战斗保障、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执勤战斗预案由本级军政主官或参谋长审批,并报上级备案。

执勤战斗预案的撤销权限与审核批准权限相同。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对执勤战斗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演练或熟悉,发现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接到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报警或者上级命令时。

(二)上级检查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

(三)其他情况需要出动时。

第四十五条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者分散接警的中队通信室值班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电话、报警人姓名。

受理报警后,应当根据力量调动方案,在第一时间调派灭火救援力量。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中队接到非辖区报警,应当立即出动,同时向上级报告或向发生地单位通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中队值班首长检查登车情况,随首车出动。从发出出动信号至首车驶出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中队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灾害事故现场。途中注意观察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的情况;遇有另一起灾害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处置同一起灾害事故,或者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等单位发生火灾,以及爆炸、倒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严重险情发生时,上一级指挥机构应当同时响应。

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营区岗哨应当接受群众报警,并保持消防车库门前的道路畅通。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 组织指挥程序是:搜集掌握现场情况,做出准确分析判断,确定总体作战方案,下达作战指令,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

第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原则是: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坚决执行命令并及时向直接上级指挥员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实施指挥。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实施统一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队伍共同参加灭火救援时,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协同作战,或者参与处置其他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时,应当建立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灭火救援总指挥部。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总指挥部的组织指挥工作,并建立现场作战指挥部,负责指挥公安消防部队行动。

第五十六条 现场作战指挥部应当设在临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

现场作战指挥部一般由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以及下属的作战指挥组、政工宣传组、战勤保障组、技术专家组及其相关人员组成,并设立专兼职现场作战文书和安全员。

第五十七条 现场作战指挥部的总(副)指挥员,由总(支)队全勤指挥部总(副)指挥员担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现场情况,分析判断灾情,确定总体作战方案。

(二)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协同作战,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

(三)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等。

(四)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作出拆除或者破拆毗连(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

(五)提出调动供水、供电、燃气、电信、卫生、环保等有关单位,以及调集公安机关相关警种警力、驻军和武警部队力量参加灭火救援的意见,报总指挥部审批并组织实施。

(六)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七)审核信息报送和新闻发布的相关内容。

(八)副总指挥员协助总指挥员工作,受总指挥委托履行总指挥职责。

第五十八条 作战指挥组一般由司令部有关人员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一)搜集现场的相关信息,拟制作战方案,掌握战斗进展情况,向总指挥员提供作战建议。

(二)掌握现场参战力量、装备情况,组织现场供水,保证现场通信畅通。

(三)督促部队落实现场作战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 政工宣传组由政治部(处)和防火监督部(处)的有关人员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官兵战斗表现,积极开展政治鼓动。

(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灭火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督促部队遵守群众纪律。

第六十条 战勤保障组由后勤部(处)和战勤保障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参战部队的战斗保障。

第六十一条 技术专家组,由相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一)观察、搜集现场相关情况和信息,判断灾害事故发展趋势;

(二)评估灾害事故的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提出处置建议;

(三)对指挥部的灭火救援方案可行性进行评估;

(四)解决灭火救援技术难题,提供相关的技术数据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 大队指挥员由大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现场情况,部署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二)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履行总指挥员职责;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报告情况,接受指令,负责本大队灭火救援指挥;

(三)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支队报告情况。第六十三条 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灾情侦察,确定救人、灭火、破拆、排险和保护、疏散物资等措施。

(二)向参战班(组)下达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视情调集辖区内的其他力量或者请求增援,并在上级指挥员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

(四)上级指挥员到场后,报告现场情况,接受命令,负责本队灭火救援指挥。

第六十四条 中队指挥员助理由中队长助理担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中队指挥员提出作战部署、力量调整及采取相关技术、战术措施的建议。

(二)深入内部实施侦察、救人、破拆、排险、保护和疏散物资等战斗行动。

(三)根据中队指挥员命令,负责重要区域班(组)阵地的指挥工作。

第六十五条 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全班人员分配战斗任务,组织协同配合。

(二)进行灾情侦察,组织战斗展开,确定器材设置的位置。观察灾情变化,适时调整力量布置。

(三)搞好协同作战。

(四)当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时,可采取相应措施,然后报告中队指挥员。

第六十六条 现场作战文书通常由指挥助理或通信员担任,负责填写《灭火救援现场记录》。

第六十七条 现场安全员通常由指挥助理、大(中)队指挥员或班长担任,负责规定避险信号的形式,落实信号发出的手段或设备,观察现场情况变化和危险征兆,紧急情况下直接发出避险信号,并做好作战行动的安全监督记录。

第六十八条

现场指挥员要着指挥服,佩带统一的指挥标志。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六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要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地运用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封堵等战术措施,有序展开行动。

第七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到达火场后,应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可采取外部观察、内部侦察、询问知情人、仪器探测和利用着火单位的监控系统等方法进行。

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下列情况:

(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的危险程度和救援途径、措施。

(二)燃烧的物质、范围和火势蔓延方向。

(三)着火对象的结构特点、外部环境以及毗连状况。

(四)有无爆炸、毒害、腐蚀、遇湿燃烧、放射等危险物品。

(五)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

(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七)着火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种类及其运行情况。第七十一条 战斗展开要果断迅速,根据情况可以采取:

(一)准备展开。从外部看不到火焰和烟雾,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做好战斗展开的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外部已经看到火焰和烟雾,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铺设水带干线,设置分水器,做好供水、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基本掌握火场的情况,指挥员应当果断确定作战意图,命令参战人员立即实施火灾扑救。

第七十二条 火灾扑救中,灭火力量部署的主要方面是:

(一)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

(二)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四)火势蔓延猛烈,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向。

(五)可能引起建(构)筑物倒塌或者变形的地方。第七十三条 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抢救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抢救人员的基本要求是:

(一)充分利用着火对象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外墙门窗、阳台、避难层(间)等和举高消防车、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装备进行施救。

(二)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防止因人员拥挤而挤伤、踩伤或者跳楼。

(三)对燃烧区和充烟区,尤其是着火层的上部充烟区,要仔细搜索并作好标记。

(四)进入充烟或有毒区域被困人员时,应视情迅速开启门窗,实施自然排烟,对被救者应采取防护措施。

(五)对受伤的人员应当采取果断的措施抢救,对遇难人员也应当积极抢救、保护。

第七十四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疏散和保护物资的基本要求是:

(一)当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及珍贵文物等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及时疏散;妨碍灭火、救人行动的物资也应当予以疏散。

(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三)疏散物资应当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和着火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

(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应当指定放置地点,指派专人看护,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及时清点和移交。

第七十五条

根据灭火需要,应当合理实施破拆,防止因盲目破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破拆的基本要求是:

(一)为查明火源和燃烧的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对建(构)筑物、生产设施等进行局部破拆。

(二)当火势难以控制时,可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及两侧拆除可燃物,开辟隔离带,阻断火势蔓延。

(三)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或者局部出现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时,可进行破拆。

(四)破拆排烟时,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火势扩大的部位进行破拆。

(五)在破拆建(构)筑物时,应当防止误拆承重构件造成建筑物倒塌;破拆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防止因管道损坏造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毒害物质泄漏或者影响通信、供电。

第七十六条 根据灭火需要,应当正确采取排烟措施,防止火势扩大和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排烟的基本要求是:

(一)排烟前,应当查明火势蔓延的方向、烟雾扩散的范围,视情在烟雾流经的部位设置防御力量。

(二)应当尽量利用着火对象内部的防、排烟系统进行防烟、排烟。

(三)利用建(构)筑物的排烟窗、外墙门窗、阳台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注意风向,并尽量开启着火层上部楼层的门窗。

(四)利用破拆、喷雾水流、移动排烟设备等方法进行人工排烟。

第七十七条 火场供水应当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供水的基本要求是:

(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力量保证火场主攻方向的灭火用水。

(二)在使用消火栓进行供水时,应当根据给水管网的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当火场供水的压力不足时,应当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

(三)根据消防车泵的技术性能和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合理选择直接供水、接力供水或者运水供水的方式,并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辅设供水干线。

(四)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水源设施。

(五)应当尽量使用着火单位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第七十八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科学合理用水,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水体污染。灭火用水的基本要求是:

(一)根据灭火进程和扑救的需要,正确选用水枪(炮)的种类、数量和射流,尽量接近火点射水。

(二)在有珍贵文物、贵重仪器设备、图书、档案资料等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盲目射水。

(三)不宜用水扑救的物质发生火灾,必须正确选用灭火剂,严禁射水。

(四)对因灭火用水过多可能造成建筑物、堆垛倒塌、船体倾覆和水渍等危害的,应当及时进行防排水作业,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五)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灾害现场要控制用水量,注意现场污水排放处理,减少和避免水体污染。

第七十九条 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低的情况下扑救火灾时,应当采取照明措施。

第八十条 应视火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

第八十一条 火灾扑救中,指挥员必须注重参战人员的安全,严防参战人员伤亡。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是:

(一)进入火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具,并经安全员检查、登记。进入火场后应当合理选择进攻阵地,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二)在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毒害物质泄漏和原油火灾沸溢、喷溅,以及浓烟、缺氧等危险情况下进行火灾扑救时,应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严禁擅自行动。

(三)在需要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降温降压、火炬放空、紧急停车等工艺措施时,应当掩护着火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四)对火场内带电的线路和设备应当视情采取切断电源或者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当火场出现爆炸、倒塌等险情征兆,威胁参战人员生命安全时,应当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十二条 战斗结束后,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检测火场,彻底消灭余火,防止复燃复爆;同时,应当责成着火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的人员监护火场。必要时,留有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二)撤离火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办理移交手续。

(三)归队后,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并报告通信指挥中心。

第四节 抢险救援

第八十三条

抢险救援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处置的战斗行动。主要包括:

(一)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

(二)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八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骨干力量的作用,加强与公安相关警种、武警以及安监、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完成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

第八十五条 侦察检测工作贯穿于抢险救援的全过程。主要查明以下情况:

(一)灾害事故的种类、程度和波及范围。

(二)遇险遇难人员的数量、位置及救援途径。

(三)有无发生爆炸、倒塌、毒物泄漏、触电等危险和妨碍救援行动等情况。

第八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侦检结果,科学、合理划定警戒区域,通常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十七条 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的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危险等级落实防护措施。

第八十八条 现场救生时,要充分发挥器材装备性能,科学运用各项措施进行施救,同时要稳定被救者情绪,尽可能做好保护和提供生命体征所需条件。

第八十九条 根据专家组意见和现场救援力量及技术条件,采取冷却防爆、稀释中和、加固破拆、关阀堵漏、输转洗消等措施,尽快排除险情,防止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

第九十条

抢险救援中的照明、供水、结束战斗等行动要求,参照火灾扑救的相关条款要求执行。

第五节 重要活动消防勤务

第九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完成下列重要活动的消防勤务:

(一)党和国家举行的重要政治活动。

(二)党和国家、军队举办的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及重大集会。

(三)国际政治、文化、科技交流会议。

(四)国际及国家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五)国际级、国家级、地区级商品交易会、科技博览会。

(六)具有地域、民俗、文化传统特点的群众性重要活动。

第九十二条 重要活动消防勤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建立指挥机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

(二)开展实地调研,熟悉活动场所的基本情况,根据活动的性质、规模、持续时间制定预案。

(三)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或者参加综合协同演练。

(四)按时进入现场执勤。第九十三条 重要活动消防勤务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必须对执勤人员进行勤务教育和培训。

(二)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迅速、妥善处理。

(三)执勤人员应当举止端庄,严守纪律。

第六节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第九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执勤战斗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制度。

第九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或其指定的人员,应及时向通信指挥中心报送到场时现场情况、采取的措施对策、战斗进程和有关重要信息等内容的执勤战斗信息。

通信指挥中心应视情将执勤战斗信息逐级上报,并准确传达首长的有关指示、批示。

第九十六条 总(支)队经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批准,由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执勤战斗信息:

(一)在灭火救援中群众不明实情、议论较大时,要及时发布。

(二)在灭火救援中发现有较多人员伤亡和其他需要新闻发布时,要集中发布。

(三)事实原因不清的灾害事故,待查明后再行发布。第九十七条 参战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条令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其他消防队伍可参照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可以依据本条令,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制度、规定。

本条令未规定的人员的执勤战斗职责,以及执勤战斗预案、报表、记录的格式和内容,指挥标志的样式,由总队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令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令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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