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对比_公司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5 19:37: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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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4年3月1日起

施行)

修改内容:

(一)第八章的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年度检验”和“年检费”。

(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第四项修改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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