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管理条例_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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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制度 第三章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印使用制度

第二部分

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细则 第三章

学生社团合并细则 第四章

学生社团注销细则 第五章

学生社团换届细则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细则 第七章

学生社团量化评优细则 第八章 学生社团宣传板管理细则

第九章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评定细则 第十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制度

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活动项目化管理细则

第十二章 学生社团使用学校教室等活动场所的规定

第十三章 学生社团刊物管理细则

第十四章 学生社团网络管理细则

第十五章 奖惩措施 附

第三部分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简介

第一部分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院团委的直接指导和支持下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组织、服务于社团的学生自治部门。其宗旨是贯彻实施院党委、院团委的指示,保证社团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打造“规范化、特色化、品牌化”学生社团。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指导方针:规范、务实、效率、服务、精品。

第四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要分工明确,团结协作;整合社团的资源,加强联系,增进团结。

第五条

依章办事,规范管理。所有社团的工作,包括社团的成立、活动、考核等都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所有工作都要在章程的基础上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使社团工作规范化运行。

第六条

建立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完善的历史档案。

第二章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定期召开全体内部常委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四次,1/3以上常委可以提议召开全体社联常委会议。

第八条

全体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委会议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的指示、决议精神;

(二)宣布院团委做出的各项决议,并要求认真执行;

(三)各部汇报近期工作开展情况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计划;

(四)各部对近期工作进行计划和总结,布置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工作任务。第九条

全体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联常委应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会。若有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者,应提前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部提交请假条。若无十分特殊的情况连续请假每月超过三次以上者,应提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商议其去留问题。

第十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部应在全体社团常委会议召开前清点人数。每月无故缺席一次者,将在全体常委会议上点名批评;无故每月缺席两次者,应在下次的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无故缺席三次者,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讨论其去留问题,并指派专人与之谈话;无故缺席达四次者,做自动退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处理。

第十一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部对全体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委会议所议事项做好记录。

第三章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财务制度施行机制

(一)为规范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产和经费的管理,提高费用使用率,确保社团联合会财、帐、物相统一,并促进经费合理化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部对其财产和经费进行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产和经费的使用原则;

(三)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产和经费的使用实行主席审批、秘书部副部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经费与决算及单据报销

(一)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大型活动或大额款项支出,需由主席和秘书部在活动计划的基础上详细列出开支项目及预算金额,报请团委审批后专项拨款;

(二)活动结束后,秘书部向主席团提交经费决算,就经费运行及使用情况做出详细账目,作好备案;

(三)日常生活中,各部门经常性小额支出所需要费用应向主席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如出现超支现象,除特殊原因或主席签字认可外,一律只予以报销预算金额;

(四)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经费开支都需凭“收据或发票”报销,除特殊情况外,收据视为无效;

(五)发票内容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如发票不宜写明的则需另附说明,涂改无效;

(六)票据背面应当注明款项详细用途,由经手人签名并由主席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票据最终上交秘书部备案以便统一记账及日后核查;

(七)秘书部每月在固定时间段处理各部门的单据报销、汇总事务。第十四条

社会赞助的管理使用

(一)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倡市场化运作,鼓励社团联合会下属的各个部门或个人积极寻找社会赞助,以补活动经费;

(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名义下的任何社团部门、个人获得的赞助,都必须向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汇报,在社团联合会秘书部登记后方可按照正常合理的程序予以使用,严禁私自截留现象,违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下属的任何部门与赞助方的合作都应本着“平等、互利、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名义从事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或恶意攻击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的活动。若违反本条规定,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将由相关本部门或个人自行承担;

(四)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下属的任何部门对寻求到社会赞助的部门或个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五)为专项活动寻求到的赞助,原则上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严禁挪用。若活动后尚有节余,余额归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下属的社团经费。

第四章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印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印由秘书部负责保管,主要是用于社团活动申请场地,借用宣传板,以及为社团开设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在经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同意后,秘书部方可给使用方盖章。

第十七条

任何社团或个人不得以盖取社团联合会的章印从事违反《社联、社团管理条例》的事宜或谋取私利,一经查出,必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部分

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社团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打造“规范化、品牌化、特色化”学生社团,发挥学生社团应有的作用。根据学院团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为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增长知识,培养创新和实践能力,自愿组织起来的隶属于大学生社团的联合会,受院团委指导和管理的一个群众性团体,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同时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氛围,又要保证秩序,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的个人和组织应交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予以处理。社团负责人或其成员以社团名义按相关规定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五条 社团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社团管理办法》的相关细则,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六条

社团必须接受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指导。活动组织审批应遵循有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到团委的程序。

第七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发起成立的社团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细则

第九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二)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三)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四)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介绍信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经社联初步考核后,提交校团委审批;

(二)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签发《山东财政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各一式两份,履行政治审批手续;

(三)经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成立。《山东财政学院社团登记表》、《社团章程》存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各一份;

(四)社团应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五)社团负责人应在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指导下从本社团中选举产生,由校团委认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被选举为社团负责人:

(一)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及被开除的社团成员;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

(五)曾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者;

(六)担任其他校级或院级社团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设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填写《社团成员登记表》报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三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和教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义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

第十四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学生社团合并细则

第十五条

任何社团合并,都必须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合并手续,并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六条

准备合并社团的双方成员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合并,即可按规定手续合并。

第十七条

凡社团成立一年后成员人数不足十五人时,可与其类型、性质相似的社团注销,具体注销细则参见《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社团变更和注销细则》。

第十八条

社团因财务出现较大差错或管理混乱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并不宜暂停整顿、注销解散时,可与其他性质相似的社团合并。

第十九条

社团出现其他应予以合并的情形,应合并。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与注销细则

第二十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变更和注销时,可以自行注销,并报送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由校团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次社团量化管理评分倒数第一的社团,将自动注销;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社团成立一年后,成员人数不足十五人;

(二)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不服从校团委或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四)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五)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五章 学生社团换届细则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应在院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本社团成员中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社团如须换届,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完成换届工作,并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经校团委审核批准。超过两周换届的社团将不予登记负责人相关职务。

第二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热心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二)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由团总支签章同意;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有一定群众威信。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被选举为社团负责人:

(一)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及被开除的社团成员;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

(五)曾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者;

(六)换届时担任其他校级或院级社团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负责人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有权撤消其负责人职务:

(一)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接受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导;

(二)出现重大财务问题及管理混乱,使社团无法正常运行;

(三)社团负责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四)社团负责人盗用社团名义进行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校级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每学期可以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推荐优秀人员来担任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应职务。

第二十九条 社团换届选举中可由社团原负责人或五名以上的本协会会员推荐候选人,在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条 社团负责人连续任职期不得超过3届。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属学生自发组成的群众组织,社团活动经费应以自行筹集为主,校团委对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团委及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账目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私自涂改。

第三十三条

社团财产(包括已有财务、赞助等)均为社团所得,属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占有、挪用,其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团在收取会费时,收取标准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在扣除制作会员卡成本后会费留社团自用,使用时需接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并随时通告本社团全体成员。第三十五条

社团举办活动时可寻求社会有关单位的经费支持,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接受社会赞助。接受校外赞助被批准后,持《社团活动赞助协议》进行联系,不得接受以下情况的赞助:

(一)未经国家正式批准注册的企业和非法组织的赞助;

(二)有损坏学校声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和超越工作权限的承诺的资助。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校规的资助。

第三十六条

一切货币形式的赞助在扣除活动成本后(如果赞助费用小于活动成本,则不适用本条)应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纳入社团账目,以作为社团以后开展活动的经费。

第三十七条

一切实物形式的赞助,必须在赞助方与被赞助方签订的协议上注明商品、型号、单价、数量及折合金额,并如实上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活动剩余赞助品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酌情处理。

第三十八条 社团的任何形式的收入需由活动双方负责人签字或出据有效证明,并如实上报社团账目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每月对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填好《社团财务公开表》并将结果汇报团委,并向全体社员公开,如有不符,除令责任人补齐费用外,轻则给予警告处分,重则免去负责人职务,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各社团社员有权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举报其所在社团非正常的财务支出。

第四十一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任何部门与赞助方的合作应本着平等、互利、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或恶意攻击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的活动。若违反本条规定,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相关部门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各社团寻到的社会部门赞助如少于活动经费,将由社团自行支付亏欠资金。

第四十三条 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举办的精品活动能突现财院特色,在同学中有良好的影响,能更好的推动学校建设,以及其他一些“高、精、尖”活动,校团委可以适当给予支持。第四十四条 管理人员离任时,需在社团负责人或院团委的监督下,向接任人移交所有财务和账目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一切社团需严格执行此细则,凡违反此财务规定的社团成员,一经发现当事人及社团负责人一并严肃处理,问题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社团解散时,原社团负责人须列出财务清单,并将财务移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七章 学生社团工作量化评优细则

第四十七条 日常内务工作

(一)按时上报换届情况及会员注册名单,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完备,加10分;

(二)积极参加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项会议及活动,每按时参加一次加3分,迟到者扣2分,提前向社联负责人请假者扣1分,无故不参与会者扣4分;

(三)参加社团会议积极发言者,每发言一次加2分,提出建设性意见者加3分,意见被采纳者加5分;

(四)按时上交社团学期总结,团学简报,工作计划,期末总结者,分别加5分;

(五)按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求上交大学生社团资料者每次加5分;

(六)对社联助理无故为难,不配合工作者扣3分。第四十八条 财务管理

(一)遵守《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社团财务细则》者加基本分20分,每违反一条扣3分,扣完为止;

(二)遵守《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宣传板管理条例》者加基本分10分,每违反一条扣2分,扣完为止;

(三)按时上交《财务公开表》,上交一次加5分。第四十九条 活动开展

(一)开展大型活动前至少两周上交活动计划,活动后一周内上交《活动记录表》者,按时完成者加3分;

(二)开展协会内部活动者,每开展一次加5分,开展校级大型活动者,开展一次加10分,两个以上协会合作开展活动,每个协会加10分。开展校际联谊活动,开展一次加10分;

(三)违反团委及社联规定开展活动者,一次扣10分;

(四)活动开展前后利用海报宣传者加2分,利用宣传板或条幅宣传者加4分,利用广播台、报刊宣传者加6分。

(五)以上为涉及到的情况如有出现由主席团对照类似情况酌情给分

第五十条 民意评价

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成量化评优小组,不定期随机访问社团成员进行民意调查,分别对社团进行综合考评,酌情加5-15分。

第八章

学生社团宣传板管理细则

第五十一条

各社团需用的宣传板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第五十二条

各社团用完宣传板后须按时交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第五十三条 各社团如需用宣传板,由社团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经批准,盖有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印后方可生效,凭此申请向社联秘书部取用宣传板,并在规定时间交回,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则须向社联续借。

第五十四条

如果使用多块宣传板需要提出申请,并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协调配发。

第五十五条

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的宣传板,必须用于社团活动,不得私用。

第五十六条

社团在使用宣传板过程中由各社团负责看护,如若丢失,则该社团必须在一周内予以补偿。第五十七条

如果社团违反本细则的任何一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在校团委的批准下给予社团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评定细则

第五十八条 为广泛汲取社团意见,加强社团间的交流沟通,提高我校社团活动层次,保证社团健康的发展,打造“规范化、特色化、品牌化”社团。依照我校院团委有关规定,特制订此如下细则。

第五十九条 经我校院团委批准,正式注册成立的社团。

第六十条 社团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校规校纪,服从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组织领导,乐于为同学服务。

第六十一条 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成量化评优小组,分别对社团进行综合考评,包括日常内务工作、财务管理、活动开展、民意评价四部分,社团量化评优成绩优秀。详情请参照《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工作量化评优细则》。

第六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常务理事社团的负责人:

(一)社团负责人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社团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有2-----3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三)任职期间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过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宣布解散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以上为涉及到的情况由主席团讨论予以处理。

第六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社团经全体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推荐,院团委批准后即成为常务理事社团。

第十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为了增强学生社团工作的纪律性,协调各社团的关系,加强各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六十五条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名称为全体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部分社团联系交流会议,全体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是社联的权力机构。

第六十六条

部分社团联系交流会议

(一)部分社团可以在社团联合会的允许下召开联系交流会;

(二)联系交流会的内容必须健康积极向上。

(三)联系交流会开展的过程中必须邀请社联秘书部的成员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七条

全体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

(一)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定期召开全体社团负责人会议,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全体社团负责人会议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召集召开,1/3以上社团负责人可以提议召开全体社团负责人会议。

第六十八条

全体社团负责人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的指示、决议精神;

(二)宣布常务理事单位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并要求各社团认真执行;

(三)各社团汇报近期工作开展情况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计划;

(四)各社团对近期工作进行计划和总结,布置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工作任务; 第六十九条

大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章程

(一)全体社团负责人会议应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会。若有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者,应至少提前一天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提交请假条。若连续请假超过六次者,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常务理事单位向校团委建议将其除名。

(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应在全体社团负责人会议召开时清点人数。无故缺席一次者,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全体社团负责人会议上点名批评;无故缺席两次者,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做出书面检查;无故缺席三次者,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常务理事单位向校委建议讨论其去留问题,并指派专人与之谈话;无故缺席达四次者,做自动辞去社团负责人职务处理。第七十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应对全体社团负责人会议所议事项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活动项目化管理细则

第七十一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申请的活动经费进行项目化管理。第七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项目化管理程序

(一)社团在纳收新会员时可针对协会的性质按规定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适当的向会员收取一定金额作为会费,用于社团日常开支及开展活动的费用。针对层次高、意义大、经典,但却没有活动经费来源的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在活动举办两周前填写并上交《社团活动列项申请表》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该活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报校团委批准后,社团即可在批准额度内先借支活动经费;

(三)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立项活动经费进行专项经费项目化管理;

(四)活动结束后,社团需填写并向院团委上交活动总结报告,并按其中规定上交活动总结材料(包括图片资料)和活动决算,理清账目,凭发票进行冲账。发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

学生社团使用学校教室等活动场所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社团使用学校教室等活动场所须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擅自占用教室或其它场地开展活动者,所造成后果由社团自负。

第七十四条

办理使用教室等活动场所举办讲座具体手续如下:

(一)申请人需填写借用场地申请表,填写内容务必详实、准确,由主管单位领导(院团委、学校教务处,楼宇中心,)审批。

(二)若举办讲座、报告主讲人为校外人士,须另附其个人简历一份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 将申请表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出借教室。第七十五条 如活动需要借用校内收费场所时,须由社团负责人向主管单位领导交详细活动申请一份,经批准后,由主管单位领导(院团委、学校教务处)开具证明,再到该活动场所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第七十六条 社团须服从院团委、教务处、楼宇中心和校内各场所管理机构对教室、器材借用的安排。社团应自觉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由于社团使用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社团自行负责。

第十三章

学生社团刊物管理细则

第七十七条

学生社团刊物,是指经校团委批准出版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工作、对外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第七十八条 社团刊物由校团委进行统一管理,社团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本社团挂靠(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报校团委同意,进行注册登记。

第七十九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三)刊物中摘抄内容字数不得超过刊物文字的25%;

(四)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自筹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五)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办法和其它文字内容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前款的情况下,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院团委提交申请及经费预算报告,申请上应写明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编、主审的意见、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办法等。经院团委批准后注册登记。此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第八十一条 学生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刊一份,上有出版单位、主审老师及社团负责人的书面意见,交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

第八十二条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办法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二)学生社团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征订;

(三)学生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刊物名称、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主审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两份到校团委存档;

(四)学生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而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仅限于出现赞助单位及其主要产品的名称,禁止为其提供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广告服务;

(五)学生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六)已经登记后的学生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法中如有变动,需及时到校团委重新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信息出版刊物。

第八十三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刊物,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停刊整顿、没收、直至取缔,并对社团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学生社团网络管理细则

第八十四条

社团建立网站须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该网站首页的样本打印稿一份,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审批后方可传送到网上,并向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管理员密码并授予最高管理权限。

第八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抓好本社团网络安全建设,并对经由社团网站或相关网页上传、张贴、传送的内容或发送电子邮件负全部责任。

第八十六条

社团网站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社团网站全部页面必须符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必须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守中宣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等有关和学校对于网络管理的具体要求,严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审批程序,防止失泄密等情况的发生;

(二)社团没有特殊情况下不得在网站上设立公众讨论式的论坛,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各网站负责人需及时向社团联合会提供详细联系方式以保证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取得联系;

(三)社团成员不得以学校正式机构名义发布信息,不得将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其它专属权利的内容加以上传、张贴,或以发送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传送;

(四)不得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它有害的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等资料,加以上传、张贴,或以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传送。

第十五章

奖惩措施

第八十七条

经综合考评成绩优秀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不得超过2人)在学期末有权申请“优秀社团负责人”或“优秀社团会员”的荣誉。

第八十八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二)学习成绩较好(不及格的重点课程不得超过一门);

(三)入社团时间满一年,大二及以上年级,曾任该社团副部长级以上学生社团干部;

(四)所负责的社团工作成绩突出,个人有与所任职务相当的工作能力。第八十九条

最后被选定社团主要负责人经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然后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团委,经团委审批通过后授予“优秀社团负责人”或“优秀社团会员”的荣誉称号。

第九十条

每学年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按照《社团工作量化评优细则》相关规定,对各社团进行合格评估,评估合格的社团有权参加优秀社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省高校“优秀社团”的评申报。

第九十一条

社团举行重大校内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予以批评警告;若造成恶劣影响,则予以该社团通报批评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十二条

一学期内社团没有任何公开活动(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为准),予以取缔处分;一学期公开活动少于两次(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记录为准),予以通报批评处分,详情请参照《社团注销细则》。

第九十三条

对于从事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坚决予以取缔并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条款严肃处理。

第九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学校以前有关学生社团的管理条例如与本条例不符,以本条例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共青团山东财政学院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部分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简介

第一章 秘书处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下属机构之一,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门中发挥着统筹的作用。

秘书处的构成:设有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秘书四名,助理若干,其中秘书长由团委老师担任。

秘书处的主要责任:

一、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及社团的人事资料的管理;

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社团重要文字资料的起草,整理与收存;

三、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账务管理;

四、联系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各个部门,并通知相关事件;

五、密切联系主席团,负责各部门的统筹作用。秘书处经过几年的发展,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一起走向了成熟,日趋成为一个各方面都健全完备的部门,并形成了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自己的特色,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部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部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下属机构之一,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各社团紧密联系,在组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组织部的构成:设有部长一名,副部长三名,助理若干。组织部的主要责任:

一、社团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二、大型活动的组织和后台工作;

三、社团日常事务的统筹;

四、协调大学生社团联会各部门的工作

组织部与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联一起成长,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一个有纪律有成绩的部门,在未来的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中定会创造更好的成绩。

第三章 宣传部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宣传部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下属机构之一,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的宣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宣传部的构成:设有部长一名,副部长三名,助理若干。宣传部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对外宣传工作,树立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良好形象;

二、负责对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各种活动的前期宣传工作,大型舞台背景的设计和制作;

三、配合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宣传画、海报、展板、条幅等方式的活动宣传; 宣传部经过几年的发展,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一起成长,共同进步,日趋成为一个各方面都健全完备的部门,并培养了一批具有专业素质的学生会成员,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进一步发展储备了人才,在大学生社联合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章 外联部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外联部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下属机构之一,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日常工作尤其是财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与社会联系最紧密的一个部门。

外联部的构成:设有部长一名,副部长四名,助理若干。外联部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大学生社团联会与外界的联络工作,对外树立财院人形象,展现社团风采;

二、联系济南各大企业,深入社会,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常运作和大型活动筹备资金,以保证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外联部负责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经费来源,紧密联系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赞助的企业,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五章

网络部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络部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下属机构之一,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中发挥着宣传的作用。

网络部的构成:设有部长一名,副部长三名,助理若干。网络部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制作和维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网页,扩大对外宣传;

二、负责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各种新闻在网上的发布,处理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信息工作;

三、以网络为载体举办各种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四、提供涉及学习、娱乐、生活各方面的信息,为同学服务;

五、及时报道个社团活动情况,协助各部门开展工作。虽然网络部是一个刚起步的部门,但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带领下,经过网络部成员的努力,日益成为一个工作踏实、积极认真的部门,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网络宣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六章

通讯部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通讯部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下属机构之一,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各种活动的通讯报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讯部的构成:设有部长一名,副部长三名,助理若干。通讯部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对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各种活动的通讯报道;

二、协助宣传部和网络部开展宣传活动;

三、负责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星火报》专版的编辑工作。

虽然通讯部是一刚成立的部门,但在部长的领导下,他们以专业的素质和吃苦肯干的精神,对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的各项活动作了最及时全面的报道,为同学及时了解社团发展动向,参加社团活动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终止和补充由常务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修订后的章程提交常委会讨论认可后具体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由常委会请示主席团后,直接实施章程的修改,终止和补充,并及时向常委会通报。

第九十九条 如果有三分之一的委员提出修改或补充章程的要求时,可由常委会讨论后,交常委会表决。

第一百条 若有与社团章程相抵触的内容,以本条例为基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

第一百零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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