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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商管„2009‟59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22号)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08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 -1-
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检时间
企业年检时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检方式
继续实行网上年检,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市局或分局的年检窗口领取上网密码,可自行上网或在年检大厅使用自助录入电脑上网,及利用年检代录窗口填报年检资料。市局和分局的受理大厅内仍设代录窗口,根据新的政策规定,今年实行免费代理录入。
四、年检重点
(一)加强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审查。要把年检验照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依托已建立的经济户口信息,抓好书式审查和实地检查双落实。发现凡是登记事项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时纠正经营业户在登记事项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在实地检查中查无下落、不按规定申报年检的经营业户,要依法查处,真正发挥年检验照的监管效能。
(二)加强前置审批项目的审查。突出对非煤矿山开采业;民营爆破物品生产、经营业;烟花爆竹经营业、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业;成品油经营业;城市新建燃气经营业;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主要指宾馆旅业、酒吧、桑拿按摩、影剧 -2-
院、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等九类重点行业的前置许可的审查。各分局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增加重点监管的行业企业。
(三)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奶制品生产、销售行业的监管审查。
(四)审查企业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加大对“两虚一逃”、提交虚假材料及不按照规定办理年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年检要求
(一)加强服务意识。
1.适当放宽年检尺度。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出台扶持企业发展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充分考虑企业在实际经营中的困难,积极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在年检中遇到的问题。
2.减轻对逾期年检企业的处罚。逾期办理的按市局《关于印发办理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违法行为案件的意见》(穗工商法„2007‟190号)执行。对不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轻微违法行为,指导企业纠正后,可不作处罚。
3.针对新形势下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和市场监管的新情况,结合各地实际,创新机制,增强服务意识。采取各种措施为特定对象及重守信用企业提供方便服务。
4.加强年检窗口建设。坐窗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着装整齐,态度热情。不得在窗口做与年检无关的事情,对企业的咨 -3-
询要耐心予以解答,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齐的材料。
5.严格禁止搭车收费。在年检期间,不得在年检窗口附设个私协会收费窗口,不得借年检、验照之机会强迫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会费。
(二)精心准备,早作安排。
1.要做好年检前期工作的部署,合理安排受理大厅窗口的设置,确保网络、电脑的正常使用,合理安排受理人员的班次,保证年检期间窗口有足够的人员受理,使年检工作能按时顺利开展。
2.要做好参加年检验照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电脑操作培训,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完成初审,遇到问题及时请示。
3.严格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要求,收取企业年检资料,并将前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与年检材料一并归档留存。
4.切实解决好移交企业的衔接工作。一是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下放到各分局的企业,以及各分局监管科要做好与注册部门之间书式档案、电子档案的衔接工作;二是对 移交到专业分局的成品油、拍卖、典当行业,以及专业分局移交到各分局的旧货市场中的企业,专业分局要与各相关分局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完成好今年的年检工作。对在年检窗口受理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即时向上级请示处理,尽量当场解决,无法当场解决的,要向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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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分局要认真做好汇总工作,及时将年检验照工作情况,并书面报市局企管处。报送总结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做好逾期未检企业吊销处理工作。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为扶持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对两年未检企业方予以吊销,当年度未检企业不列入吊销名单,但应当予以公告。
六、年检收费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年检费按每户50元收取。2008年度已办变更登记的企业,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企管部门在收取年检企业《2008年度企业年检登记表》时,在年检机关审核意见栏,注明变更登记的时间。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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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管理△年检△通知
广州市工商局企管处2009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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