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客户“守信卡”管理办法._信用社税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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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

客户“守信卡”贷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创建信用村镇(乡)活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农村信用社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信用乡镇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守信卡”系信用社对评定为信用户所发放的一种信用卡。是支农服务和推行便民服务的金融工具,其主要内容包括存、贷款的政策原则,存、贷户的基本情况,户主姓名、所在单位名称、家庭成员基本情况、预留印鉴、身份证号码、卡号、住址、存、贷、还款记录、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存款预约登记、登记服务检查等。它是信用社存款的预约簿,客户的信誉证,服务的便民卡,政策的宣传单。

第二章 客户“守信卡”的发放范围、对象、条件

第三条 客户“守信卡”的使用范围。信用社发放“守信卡”必须是本辖区的长住农户(客户)和个体工商户,主要服务于小额农贷,实行一户一卡。城区社以营业网点为依托,其使用范围应是在信用社建立客户经济档案的个体工商户、私民营企业。申领“守信卡”,应按照有关条件进行评审、发放。不得重复申领。本卡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客户凭卡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直接到管辖社信贷专柜(信贷员)办理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也应上门服务办贷。第四条 “守信卡”的发放对象: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已建立客户经济档案中的黄金户、优良户、一般户的农户,按评定后不同级别的信用户进行发放。

(二)在城区内有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私民营企业及其它客户。

第五条 申领客户“守信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凡属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庭院经济。家庭成员中具有应届高中毕业生或正在学习的大中专学生或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的农户;

3、城区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私民营企业以及其它客户。

4、贷款使用确有效益,能够按期偿还本息;

5、信用观念好,无逾期贷款,具有一定的还贷能力;

6、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

7、在信用社有一定的存款或与信用社发生过存款业务往来;

第三章 客户“守信卡”的发放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建立客户经济档案应以农户为单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大型财产、承包经营状

况,主要收入项目、信用程度、偿债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总资产、总负债、最高贷款限额、贷款放收记录等;城区社建立客户经济档案以各类客户为单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主要收入情况、从事经营项目、信用程度、偿债能力、总资产、总负债、核定贷款的最高限额、贷款收入记录等。

第七条 “守信卡”最高限额贷款的核定。“守信卡”按照一、二、三级守信户的评定标准进行发放。贷款最高限额应控制在3万元以内。

第八条 客户“守信卡”的核发程序。依据客户经理档案和(意见)、(方案)之规定,守信卡按下列程序进行核发。即: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资信评定---组织审查---核定限额---授牌发卡。具体分为:

1、客户提出书面申请;

2、客户经理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身份证明、预留印鉴等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调查登记;

3、按照信用户的等级评定标准、由信用社评审小组对其进行资信评定,经评审达到相应级别的信用户,由信用社授予信用户匾牌,发放守信卡。同时根据其资信状况、核定其最高贷款限额。

第九条 客户如需申请使用贷款,可在核定限额内,持“守信卡”、身份证、预留印鉴到信用社信贷专柜直接办理。信用社信贷员也可采取流动服务或定点定时服务到户发放贷款,定点定时服务的,应向所在村组公布其服务时间、地点等,便于客户贷款。

第十条 申请超过贷款授权限额的客户,实行逐笔报批制度。

第十一条 办理借款时,监测会计和客户经理(信贷员)对借款人所持的“守信卡”进行严格审查,核对身份证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是否本人填写;核对贷款申请书;核对预留印鉴是否一致,贷款申请是否超过限额。上述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客户“守信卡”业务的登记。对客户发放和收回贷款情况,监测会计和信贷员(客户经理)必须及时在农户“守信卡”栏中进行严格的登记,并在盖章栏内盖章以示负责,不得错记或漏记;对储户预约和吸储登记由客户经理填写,并加盖印章,登门服务栏由客户填写,并盖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第四章 客户“守信卡”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守信卡”必须一户一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无“守信卡”的贷户需办理贷款,需逐笔报批。

第十四条 “守信卡”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检。每年初由信用社评定小组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重新认定持卡人的信用等

级和授信最高限额。持卡人如发生遗失或损毁,应在24小时内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补发“守信卡”,并注明“*年*月*日遗失”或“损毁卡”字样。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监测会计对原“守信卡”注销,不得再行使用。

第十五条 “守信卡”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守信卡”。

(一)借款人名称变更;

(二)服务处所变更;

(三)印鉴变更;

(四)家庭住址、人员、主要基本情况变更;

(五)借款人注册资本变更;

(六)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七)其他有关情况发生变更。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使用“守信卡”:

(一)借款合同期满(核定限额内),贷款额度已超出最高限额;

(二)出借“守信卡”;

(三)贷款发生逾期;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五)贷款人认为有其它原因必须暂停的。

第十七条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卡人应将“守信卡”予以注销:

(一)持卡人外出打工失踪或死亡;

(二)持卡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持卡人出现重大经济问题;

(四)“守信卡”遗失,而没申请补发的;

(五)持卡人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凡挂失、换发、暂停“守信卡”,均应及时登记,监测会计抄列清单,由客户经理通知暂停、注销“守信卡”,不得发生新的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加强对持卡户的登记服务和检查,根据存、放、收款预约时间,及时登门服务,帮助理财,及时了解资金来源和运用状况。根据了解情况进行登记。如需调整核定授信限额应及时向信用社评定小组汇报,若注销“守信卡”,应通知监测会计。

第二十条 客户“守信卡”使用后,客户经理要及时加强到期贷款的催收,凡贷款发生逾期,客户经理和监测会计要及时完

整记入档案或明细帐,作为该户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负责辖区内客户“守信卡”的发放、管理、登记及贷款的催收和检查,客户经理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如遇客户经理岗位调整或变动,信用社应进行离职审计。审计结束后由社主任重新明确一名客户经理(专职营销员)负责原客户经理的贷款收回工作,并登记造册办理移交手续,签订责任书。客户经理负有“守信卡”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责任,贷款管理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 监测会计负有借据、“守信卡”合规合法性的审查责任,如因审查不严,导致客户贷款被骗或冒名顶替,负有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主任应对管理客户经理(营销员)加强管理。因“守信卡”使用管理不严,违规造成信贷资金损失或造成逾期“双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细则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按信贷管理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在操作运行中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修改、解释权归**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 题 词:信贷管理 守信卡 办 法 通 知

抄 送: 市办、县银监办

内部发送: 县联社班子成员、各科室、存档 打印:赵明荣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6年12月30日印发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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