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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委会运行机制改革专题
(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对检委会运行机制改革有哪些新要求?
1、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功能。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主要是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的案件,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
2、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加入了“部分资深检察员”。
3、完善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研究小组等检察委员会决策辅助机构。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到场发表咨询意见。
(二)检委会运行机制改革与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之间的关系?
检委会与办案组织之间应存在一种保障与被保障关系。这种保障与被保障关系并不是一种简单基于命令与执行的上下级关系,本质上应是基于职能划分不同所明确的一种配合关系,即检委会的这种保障不是办案组织将案件提交检委会决定并执行的情形,而是检委会在办案组织的案件处理决定权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出于保障办案组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立场,主动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保障办案组织不受干涉;实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将赋予主任检察官更大的独立办案空间,但是在重要案件、重要问题上,检察官还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检察长和检委会对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办案权有监督责任。主任检察官的权力来源于检察长的授权,因此其权力的行使也必然受到检察长的监督和制约;其二,这是源于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要求;其三,这源于检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即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而检委会有权力也有义务对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情况进行监督。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健全检委会运行机制改革需完善哪些相关配套制度?
1、建立健全责任承担制度,区分检察官责任与检委会责任,具体在(四)中阐述。
2、完善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研究小组等检察委员会决策辅助机构。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到场发表咨询意见,增强检委会决策指导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完善检委会组成人员进出机制。打破行政等级的限制,吸引部分办案经验丰富与法律理论深厚的资深检察官参与。
4、严格审查进入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当前对进入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把关并不严格,许多纠结于证据认定或走程序的案件进入检委会讨论范畴,对检委会的运行并不有利。因此,还需继续健全。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委会决策责任如何认定与承担。检委会讨论案件时:主诉案件的检察官应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负责,检委会应对案件所做的定性及处理决定负责。检委会委员亦应对自己发表的案件定性和处理意见负责;明确承办人、部门领导、分管检察长、检察长这一基本责任链,落实个人责任制,出现问题后,依循这一责任链追究各有关人员的责任,不能以集体决策为借口逃避个人责任;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的依据是结案报告,检委会委员对案件定性和处理决定负责的依据应当是检委会记录。检委会记录的准确性由办公室记录人员负责.对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各位委员的发言均要进行详尽的记录,防止出现只有最终结论而没有个人完整发言记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