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资料_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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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简称公司系统)质量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质量事件责任追究,通过对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件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强化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质量事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事件是指在规划建设、物资采购、运维检修、电能管理、营销服务等过程中,各相关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或管理要求,其质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对电网建设、安全运行、可靠供电和优质服务等造成损失、危害和影响的事件。

质量事件体系由工程、物资、运检、电能、服务五类质量事件组成,分为一至八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事件调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经过、原因、损失及影响,认定事件类别、等级及其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促进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质量事件调查工作。公司所属各级控股、参股、代管单位的质量事件调查工作参照执行。

第五条 质量事件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质量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质量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件或阻碍事件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第七条 本办法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质量事件调查工作分为公司总(分)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四级管理。

第九条 质量事件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要求,由公司总部统一领导,各级单位逐级开展所辖范围内的质量事件调查。

第十条 各级单位质量事件调查工作由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质量监督部门、质量保证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一条 各级安质部门作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 2 事件信息的汇总、上报和统计,组织或参与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 各级发展、运检、营销、农电、建设、科技、信通、物资、调控等专业管理部门作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及时将本专业范围内质量事件信息报送本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或参与本专业范围内质量事件调查和分析,对质量事件提出专业处理意见,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电科院、经研院(所)等作为质量监督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收集、统计和分析质量事件的有关资料,按要求参加质量事件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鉴定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三章 质量事件分类

第十四条 质量事件分类

质量事件按照其主要责任和主体环节进行分类,确定为工程质量事件、物资质量事件、运检质量事件、电能质量事件、服务质量事件五类。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件

工程质量事件是指在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检测调试等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造成经济损失、工期延误、设计功效降低、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等情况的事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工程设计方案存在错误。

(二)工程未执行标准、规范或反事故措施要求。

(三)设备选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现场实际需要。

(四)现场保管、存储、运输不当损坏设备。

(五)施工单位安装工艺不良,调试验收不到位。第十六条 物资质量事件

物资质量事件是指在物资采购、制造、监造(抽检)、运输、存放、保管、验收等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致使物资性能不满足既定参数标准、规范及合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设施缺损、经济损失、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等情况的事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在物资设计、材料选用、制造、监造、运输、存放、保管、安装调试(供应商)中存在质量问题或监管缺失。

(二)物资到货未履行相应的验收手续,或验收中未能发现应发现的质量问题。

(三)物资供应进度滞后。

(四)供应商未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条款。

(五)物资存在批量问题或家族性缺陷。第十七条 运检质量事件

运检质量事件是指在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试验、缺陷处理、抢修恢复等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或管理要求,造成设备损坏、非计划停运、信息中断、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等情况的事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或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设备运维、试验、检修(抢修)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检修、试验超规定周期或不符合状态检修管理要求。

(三)未按规定时限消除缺陷。

(四)未及时落实相应反事故措施要求。第十八条 电能质量事件

电能质量事件是指在电力供应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各级电网或客户受电端的电压、频率、谐波偏离规定范围,对供用电系统或客户设备正常运行与客户正常用电造成危害和影响的事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电网或客户受电端的电压、频率等不符合规定。

(二)电能谐波等参数超过规定。第十九条 服务质量事件

服务质量事件是指供电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给客户、企业造成损失,损害公司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合同规定及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责任,并被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行政处罚的供电服务事件。

(二)媒体曝光的属供电部门责任,且产生负面影响的供电服务事件。

(三)供电部门责任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停电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供电服务事件。

第四章 质量事件分级

第二十条 一级质量事件

因质量原因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为一级质量事件。

第二十一条 二级质量事件

因质量原因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为二级质量事件。

第二十二条 三级质量事件

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质量事件:

(一)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者。

(三)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者。

【释义】全厂(场)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风电场)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风电场)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6 仍视为全厂(场)对外停电],下同。

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停,是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下同。

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是指故障点周边由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设定同一电压等级的任一电压监视和控制点,下同。

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是指由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根据电网运行控制要求下达的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合格范围,下同。

(四)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释义】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允许的情况下,因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本办法中大修时间以DL/T838-2003《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A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第二十三条 四级质量事件

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质量事件:

(一)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释义】此处特种设备是指根据(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确定的公司系统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7 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三)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者。

(四)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者。

(五)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释义】本办法中小修时间以DL/T838-2003《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C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第二十四条 五级质量事件

未构成四级以上质量事件,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五级质量事件:

(一)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政府、监管机构罚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三)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延迟供电6个月以上或赔偿客户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四)造成单次电费差错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五)客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害客户设备正常运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客户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六)由于施工不当或跨越线路倒塔、断线等原因造成通航航道停航、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停运或其他单位直接 8 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七)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延期投运180天以上。

【释义】电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公司负责建设的输、变、配电建设(含技改项目)工程,下同。

(八)主要建筑物垮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严重超标,主体结构强度不足等不能满足使用要求,需要重建的。

【释义】主要建筑物包括仓库、厂房、加工车间、办公大楼、控制室、保护室、集控室等。

(九)大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或机构发生严重变形或失效;运输机械、牵张机械、大型基础施工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断裂。

(十)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释义】本体爆炸不包括套管、绝缘支柱、组合电器(GIS)外壳的爆炸或破裂。

2.500千伏以上断路器发生套管、灭弧室或支柱瓷套爆裂。

3.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组合电器(GIS),500千伏以上断路器等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 9 间达14天以上。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14天的也可视为14天内恢复运行,下同。

4.500千伏以上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5.50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倒塔。

6.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上发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的厂(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十一)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100兆瓦以上机组的锅炉、发电机组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

2.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大坝漫坝、水淹厂房,火电厂灰坝垮坝。

3.水电机组飞逸。

4.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较大缺陷,导致非计划放空处理;由于单位自身原因引起水库异常超汛限水位运行。

(十二)电力线路上的通信光缆中断,造成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与超过10%直调厂站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业务全部中断。

(十三)500千伏以上系统中,开关失灵、继电保护 10 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十四)±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或多回路同时换相失败。

(十五)±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中的换流站单极闭锁,14天内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十六)直流输电系统一年内被迫降30%以上功率运行累计达到90天以上(降压运行除外)。

【释义】一年以365天计算,下同。

(十七)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2.500千伏以上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十八)因供电部门责任造成特级(包括临时电力用户)、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包括临时电力用户)停电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停电事件。

【释义】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划分依据(电监安全〔2008〕4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执行,下同。

(十九)国家有关部委(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责任,并被国家有关部委(部门、单位)专题通报批评、11 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十)国家级新闻媒体等曝光属供电部门责任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释义】新闻媒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主流综合门户网站等,下同。

(二十一)其他被公司确定为五级质量事件者。第二十五条 六级质量事件

未构成五级以上质量事件,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六级质量事件:

(一)造成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政府、监管机构罚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三)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延迟供电4个月或赔偿客户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四)造成单次电费差错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五)客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害客户设备正常运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客户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六)由于施工不当或跨越线路倒塔、断线等原因造成其他单位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七)工程主体结构部位尺寸或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降低工程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返工返修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

(八)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延期投运120天以上180天以下。

(九)小型基础施工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断裂;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牵张机械操作系统失灵或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十)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2.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断路器发生套管、灭弧室或支柱瓷套爆裂。

3.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换流器、交(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组合电器(GIS),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断路器等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

4.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换流器、组合电器(GIS),500千伏以上断路器等损坏,7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7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7天以上14天以下。

5.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

6.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7.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下发电厂、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变电站的厂(站)用直流全部失电。8.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上发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十一)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7天以上14天以下。

2.发电机组烧损轴瓦,水电机组过速停机。

3.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泄洪闸门等重要防洪设施不能按调度要求启闭。

4.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

5.主要构建筑物缺陷导致非计划停机处理。

6.风电机组塔筒或塔架倒塌,机舱着火、坠落,桨叶折断,机组飞车。

(十二)±400千伏以下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或多回路同时换相失败;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换流单元均闭锁。

(十三)±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中的换流站单极闭锁,7天内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十四)直流输电系统一年内被迫降30%以上功率运行累计达到60天以上(降压运行除外)。

(十五)50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经检定,须限(降)负荷(输送功率)达到额定数值的30%以上。

(十六)50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经认定存在家族性缺陷。

【释义】家族性缺陷是指经确认由于制造厂设计、材质、工艺等 14 同一共性因素导致的设备缺陷或隐患,下同。

(十七)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系统中,开关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十八)发电厂、变电站场内通信光缆中断,造成该通信站调度电话及调度数据网业务全部中断。

(十九)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

2.220千伏(含330千伏)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二十)因供电部门责任造成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包括临时电力用户)停电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停电事件。

(二十一)省级新闻媒体等曝光属供电部门责任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二十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责任,并被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专题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二十三)其他被公司确定为六级质量事件者。第二十六条 七级质量事件

未构成六级质量事件,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七级质量事件:

(一)造成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政府、监管机构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三)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延迟供电2个月或赔偿客户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四)造成单次电费差错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五)客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害客户设备正常运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客户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六)由于施工不当或跨越线路倒塔、断线等原因造成其他单位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七)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工程带缺陷投运,影响安全运行。

(八)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延期投运90天以上120天以下。

(九)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牵张机械、大型基础施工机械发生严重故障;轻小型重要受力工(机)器具(滑车、卡线器、连接器等)发生严重变形。

(十)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35千伏以上11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2.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3.110千伏(含66千伏、±120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4.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5.110千伏(含66千伏)变电站站用直流全部失电。6.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下发电厂、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十一)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24小时以上168小时以下。

(十二)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单换流单元闭锁。

(十三)直流输电系统一年内被迫降功率运行累计达到30天以上(降压运行除外)。

(十四)330千伏以上跨区电网线路发生被迫停运,时间超过6小时。

(十五)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输变电主设备经检定,须限(降)负荷(输送功率)达到额定数值的30%以上。

(十六)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输变电主设备经认定存在家族性缺陷。

(十七)220千伏以上变电站通信电源失去或者通讯通道中断超过24小时。

(十八)110千伏(含66千伏)系统中,开关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十九)220千伏变电站的35(66)千伏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偏差超出系统额定电压的-3%至+7%,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二十)因供电部门责任造成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停电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停电事件。

(二十一)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媒体等曝光属供电部门责任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十二)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责任,并被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专题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事件。

(二十三)其他被公司确定为七级质量事件者。第二十七条 八级质量事件

未构成七级质量事件,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八级质量事件:

(一)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政府、监管机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三)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延迟供电1个月或赔偿客户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四)造成单次电费差错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五)客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害客户设备正常运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客户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六)由于施工不当或跨越线路倒塔、断线等原因造成其他单位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七)35千伏工程带缺陷投运,影响安全运行。

(八)工程建设过程中,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返厂处理。

(九)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延期投运60天以上90天以下。

(十)新建1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投运,存在不符合电网设计标准、反事故措施要求的情况。

【释义】不符合设计标准、反事故措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应采用双串绝缘子而未采用。2.应增加绝缘子数量而未增加。3.应采用终端或耐张塔而采用直线塔。4.对地、对建(构)筑物安全距离不足。5.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

(十一)设备加工机械及其他一般(中小型)施工机械发生严重故障或损坏。

(十二)直流输电系统被迫降功率运行。

(十三)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输变电主设备经检定,须限(降)负荷(输送功率)达到额定数值的30%以上。

(十四)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输变电主设备经认定存在家族性缺陷。

(十五)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10千伏线路跳闸重合成功不计)、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设备异常造成限(降)负荷(输送功率)运行。

【释义】非计划检修是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十六)35千伏变电站站用直流全部失电。(十七)110千伏(含66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十八)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主要构建筑物、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缺陷需要处理的。

3.主要辅机和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4.发变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十九)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承载220千伏以上线路保护、安全自动控制装置或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业务的通信光缆或电缆线路连续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

2.地市供电公司级以上单位所辖通信站点单台传输设备、数据网设备,因故障全停,且时间超过8小时。

3.通信异常造成未经批准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线路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道中断。

(二十)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变电站通信电源失去或者通讯通道中断超过24小时。

(二十一)220千伏变电站的35(66)千伏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偏差超出系统额定电压的-3%至+7%,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

(二十二)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10(6、20)千 20 伏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偏差超出系统额定电压的0%至+7%,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二十三)35千伏及以上客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超过额定电压的10%,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二十四)10(20)千伏客户供电电压偏差超出额定电压的±7%,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二十五)地市级新闻媒体等曝光属供电部门责任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十六)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责任,并被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专题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事件。

(二十七)未执行政府批准的限电序位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八)其他被公司确定为八级质量事件者。

第五章 质量事件统计

第二十八条 质量事件责任分类

(一)主要责任,事件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主体承担责任者。

(二)同等责任,事件发生或扩大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者。

【释义】主体包括引发或扩大事件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同等责任包括共同责任和重要责任。

(三)次要责任,承担事件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释义1】一定责任,指由调查组确定的有关主体应承担的同等以下责任。

【释义2】连带责任,指由供应商、业主、建设(运行)管理、监理和有关承、发包方负有连带性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质量事件类型按照其主要责任和主体环节进行分类,按照其造成的质量降低、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后果进行定级。若一次事件同时满足不同类型、等级质量事件,按“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责任优先;相同责任,分别统计”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不同管理层次下的事件统计

(一)县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件,统计汇总为该县公司级单位的事件。地市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件,统计汇总为该地市公司级单位的事件。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件,统计汇总为该省公司级单位的事件。

(二)公司系统内产权与建设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仅指国家电网公司委托给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业务),事件由建设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三)任何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内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中,造成质量事件的,均由该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释义】本条所指任何单位包括了公司系统内和系统外的所有单位。

(四)公司系统内建设工程或技改项目,验收移交生产前发生的物资、工程质量事件,均由建设、管理单位统计。

【释义】本条所指建设单位是负责基建工程或技改项目全面建设管理的建设公司(包含管理单位),非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件的统计:

(一)一个省公司级单位发生由于同一厂家、同一型号且同一原因问题构成多次质量事件时,应统计为一次事件。

(二)由于同一原因引发同一省公司级单位的几个地市公司级单位多次质量事件时,应由具有管辖权的省公司级单位统计为一次事件。

【释义】本条统计周期按季度计算。

第六章 质量事件即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事件发生后,经初步判断与质量原因相关,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人员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立即上报事件情况:

(一)发生五级以上质量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相关区域分部。

(二)发生六、七级质量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或国家电 23 网公司直属公司。

(三)一至七级质量事件,通过电话、邮件、短信、传真等方式报送,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四)发生八级质量事件应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上报至上一级单位。

第三十四条 质量事件即时报告内容要求如下: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处置。

(三)电网停电范围、设备损坏、应用系统故障、通信网络故障、客户影响、社会影响等初步情况。

(四)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三十五条 即时报告后事件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七章 质量事件调查及报告

第三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质量事件等级的不同,分别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要求填写质量事件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一至四级质量事件由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组织调查。

第三十八条五、六级质量事件由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或其授权的分部、省公司级单位组织调查;七级质量事件由地市公司级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或事件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八级质量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第三十九条 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有关单位调查下级单位的质量事件。

第四十条 质量事件调查由相应调查组织单位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主持,按质量事件初步判定的不同等级和性质(分类),安质、发展、物资、建设、运检、调控、营销、农电、信息、科研、试验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和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参加。调查组可根据质量事件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发、供电单位参加,必要时可指定设计、制造、施工、监理单位参加。质量事件调查组主要职责为:

(一)查明事件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经过、损失、影响等情况。

(二)分析事件发生、扩大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和专家论证。

(三)认定事件的性质(包括分类、分级)和责任。

(四)依照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对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第四十一条 质量事件调查组根据事件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其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件扩大的责任者;根据事件调查结果,确定相关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六级以上质量事件调查报告

(一)六级以上质量事件调查报告由质量事件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逐级报送至国家电网公司;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单位同意可延至60天。

(二)质量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单位、项目基本情况。2.事件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3.事件分类、等级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质量降低、社会影响等情况。

4.事件有关质量检测、技术分析情况等。5.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6.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7.事件暴露问题。

8.事件责任的认定和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9.事件调查组人员名单。

(三)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件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七级至八级质量事件报告

(一)七级质量事件报告由地市公司级单位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逐级报送至国家电网公司;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单位同意可延至60天。八级质量事件报告由县公司级单位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逐级报送至省公司级单位,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单位同意可延至60天。

(二)质量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单位、项目基本情况。2.事件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3.事件分类、等级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质量降低、社会影响等情况。

4.事件有关质量检测、技术分析情况等。5.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6.事件暴露问题。7.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质量事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质量事件调查组在事件责任确定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件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公司系统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对公司系统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据合同和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12〕23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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