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桂林市实施细则(上会)_桂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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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违规多占住房清退实施细则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清退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根据自治区《违规多占住房清退处理指导意见》及自治区关于清房专项整治活动政策解答,结合我市原有的住房政策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实施细则。

一、违规多占住房清退原则

坚持有违必纠,有违必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对待历史问题,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开展整改;坚持自治区房改统一政策与桂林市房改政策相结合。

二、违规多占住房清退对象和范围

(一)清退对象

清退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直、区直驻桂林单位(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含聘用职工)、离退休人员。

(二)清退范围

清退范围包括:干部职工家庭(包括干部职工本人及配偶,下同)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房改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和违规租住或占用的单位公有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三、违规多占住房的情形

(一)违规购买公有住房的情形

1、干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房改住房)已达到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又购买公有住房(房改住房)的。

2、干部职工家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后又购买公有住房(房改住房)。

(二)违规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形

1、干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房改住房)已达到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又参加集资建房的。

2、干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房改住房)未达到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又参加集资建房,未将之前购买的公有住房(房改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未合并计算补交差价款的。

3、干部职工家庭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参加集资建房的。

4、2007年11月5日桂政发„2007‟44号文件印发实施后,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参加集资建房的。

(三)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形

1、干部职工家庭购买了两套及两套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的。

2、2007年11月5日《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文件印发实施后,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3、2009年12月1日(含)《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2009‟129号)印发实施前,干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

集资建房达到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4、2009年12月1日(含)《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后,干部职工家庭现有住房(含商品住房等)面积高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5、2009年12月1日(含)《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后,干部职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又购买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等各类住房)的。

(四)违规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情形

1、干部职工家庭购买了两套及两套以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

2、干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达到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又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

3、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又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

4、干部职工家庭购买过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且住房已达到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又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

(五)违规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情形

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超过一套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

(六)违规占用单位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干部职工家庭在同一城市已购买有住房,又占用或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四、不纳入违规多占住房的情形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此次清房活动前已按自治区或县以上党委政府布置开展的违规多占住房清理活动完成了整改的住房,不需要重复纳入清理。

(二)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政策性住房(含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等,下同)结婚后形成一个家庭拥有两套政策性住房的,不属于清退范围。

(三)干部职工家庭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未达到购买当年桂政办„1995‟39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经批准再购买一套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且已合并计算补交差价款的,不做违规处理。

(四)干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属于违规多占住房情形的,但住房面积超过桂政办„1995‟39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且未补交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超面积部分必须按政策规定补交差价款。补交差价款原则上不得低于建设成本的20%。

(五)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利用单位土地组织建设的手续不完善的未确定性质的住房(含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参加购建的住房),参照单位集资建房方式管理,属于违规多占的必须清退。

(六)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暂不属此次活动范围的单位及个人,如涉及清房问题,可参照执行。

(七)我市从1993年开始实施房改,93年以前已故人员不纳入

清房统计范围。93年以后夫妻其中一人已故,由其配偶在单位参加清房。夫妻两人均已故,如涉及清房问题,可由其合法继承人参照执行。

(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干部职工家庭存在违规多占住房的,应当退出违规多占住房。若夫妻在厅发„2014‟6号文件下发实施前已离异(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为据),离异后各自只有一套政策性住房、且为唯一住房的,可以不用实物方式清退住房,需以补交差价款方式清退,所交款由原夫妻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各承担一半处理。

五、违规多占住房清退处理方式

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的住房须采取实物退房方式清退,具体退出哪套违规占用的住房可由干部职工自行选择。因已上市交易等特殊原因无法实物清退的,经单位同意、当地所属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清房办)批准可采取补交差价款方式清退。

(一)实物退房方式清退

1、干部职工家庭有违规多占住房的,应退回原产权单位、或组织建房单位、或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若由于原产权单位、组织建房单位已不存在,或其他原因无法退回原产权单位的,退回其主管(接管)部门,也可以由市房产局回购作为公共租赁房。单位或主管部门收到退回住房后将原购房款退还职工。在此次清房活动中,干部职工退出的违规多占住房属未建成或未入住的,可按2014年11月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属装修未满三年的,可按不高于该住房原购房款20%的比例给予适当装修补偿;涉及有水、电、气、电信等初装费用的可凭个人有效票据进行补偿,但需配合过户手

续的办理。除此以外原则上不计利息、不补偿装修等任何费用。

2、流程:职工填写《桂林市清房活动退房申请审批表》,由原房屋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接收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后,交市清房办审批,凭审批表到市房产局及土地局办理产权和土地证转移到接收单位的手续,完成上述手续后将原购房款退还。《桂林市清房活动退房申请审批表》一式六份,由市房改办、房产局、土地局、原售房单位、接收单位和购房人各一份留存。

所退住房是原单位直管公房的,如果单位原售房款有余,可到市房改办申请办理从原售房款专户中退款,原售房款没有余额的由接收房屋的单位垫付。所退住房属房产局办理手续的直管公房由市房产局退款。所退住房是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由接收房屋的单位退原购房款。接收房屋产权的单位可以按照相关政策出租或者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

(二)补交差价款方式清退

1、干部职工违规多购住房由于已拆除、上市交易产权发生转移(含买卖、继承、房屋分割、合并、互换、投资入股等)无法执行实物退房方式清退的,可采取补交差价款方式清退的,由干部职工家庭申请、经原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清房办批准,采取补交差价款方式清退。

2、由于已上市交易无法执行实物退房方式清退的,原则上按上市交易当年同类地段房产市场交易价计算补交差价款。若实际交易价格低于上市交易当年同类地段房产市场交易价,且能提供上市交易价格的完税凭证和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的,可按住房上市交易计

税价格计算补交差价款。由于已拆迁无法实物退出住房的,按所得拆迁补偿款与原购房款的差额补交差价款。

3、市本级含五城区(秀峰区、象山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不同年代的各类地段房产市场交易价由市清房办委托房产局房屋登记管理中心按照程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初审后报市清房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执行。

各县根据此原则,确定本辖区不同年代的各类地段房产市场交易价。

4、流程:选择补交差价款方式清退的职工按要求填写《桂林市清房活动补交差交款核定表》,由原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报市清房办确认后,按要求将差价款交市财政局监管的市房改办专户(代收),市房改办核实后开具收款收据并在核定表上盖章,该表一式三份,由市房改办、原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购房人各一份留存。

按清房要求处理完毕的住房由市清房办出具已清退整改的凭证,该住房可上市交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房改办窗口办理上市交易时不需再缴纳超标款。

六、组织实施

(一)市辖12县根据自治区相关清房政策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原有的住房政策和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贯彻实施。各级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开展清退整改工作。

(二)各单位要将自查自纠、整改清退后填报零违规报告的干部

职工名单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干部职工按照专项整治活动要求清退违规多占住房的,应主动配合单位办理退出住房、注销房产登记和将房产转移登记至单位的相关手续。干部职工凭当地所属清房办出具的清退住房审批表,办理注销房产登记、转移登记,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免交相关税费(包含契税、房产查档费、配图费、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地图编制费、测绘费、证书费、变更权属调查费等)。

(四)干部职工按照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完成清退违规多占住房后,将完成清退违规多占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送交工作单位,由单位汇总上报当地所属清房办备案。

七、强化纪律保障

(一)实行专项整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地方、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地本单位清房工作负总责,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负监督责任。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敷衍塞责,组织实施不力、工作不负责任,或对填报信息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单位有弄虚作假、不报、漏报、隐瞒的集体行为的,或在整治活动期间单位又发生新的违规多占住房问题的,从严从重追责。

(二)严肃查处拒不清退行为。干部职工必须如实填报个人政策性住房相关情况,有瞒报、故意漏报违规多占住房的,或违规多占住房被发现后拒不清退的,或专项整治活动后被举报违规多占住房查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约谈;仍不整改清退的,不得提拔任用,并进行组织处理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担任领导职务的,由主管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处理。

(三)严格清退措施。干部职工家庭有违规多购住房拒不清退的,在职的,应补缴的差价款由其单位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所需后从其工资中代扣;离退休的,应补缴的差价款由相关部门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所需后从其退休金中代扣。干部职工家庭有违规租用或占用公有住房拒不清退的执行市场价租金标准,可按上述办法代扣。违规多占住房未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清退整改的,由当地所属清房办将名单抄送房产登记部门,房产登记部门从当日起停止该干部职工家庭名下所有政策性房产的登记、交易等手续的办理,直至其完成清退整改为止。

本实施细则由桂林市清房办负责解释。

附件:《桂林市1993年-2015年1月房产市场存量房各类地段上市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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