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首钢公司的血泪控诉_首钢总公司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7:39: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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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首钢公司的血泪控诉

我儿名叫张国明,是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他从1991年9月1日起就在首钢公司参加工作。至今近二十年了,他将自己的青春可以说全部奉献给首钢公司了。应当说他是一名听话的职工,从小就听党的话,听首钢公司的话。从进入首钢以来,他可以说称得上是一名优秀的工人。他成天没日没夜的为首钢公司流血流汗,总以为只要首钢公司发展了,自己也就会感觉光荣,自己也就会感觉有一个强大的靠山。因此,他视首钢公司如自己的家,将自己近二十年的青春全部奉献给首钢公司。然而直到2009年11月,当他年轻的生命突遇噩耗,他才知道他以前为之奋斗近二十年的单位是如此的残酷,是如此的冷漠。他的尸首已放在宾仪馆达七个月之久,首钢公司竟无人问津。他丢下的年幼无知的儿子,他丢下的已经头发斑白的老母亲,首钢公司竟视他们软弱无能,也从未给予一句安慰的话语。这是一个大型国企对职工应有的态度吗?我不明白,这些领导们的人心到底是不是肉长的?我不明白他们视职工的生命如此草芥,他们对待自己的妻儿老小也是不是如此的麻木不仁?

事情是这样的,首钢公司响应国家的号召,于2005年决定搬离北京,在唐山建厂。于是在河北曹妃甸与当地唐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一起注册成立了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职工家庭均在北京,有些人不愿意离开北京去河北上班。他们就承诺给他们增加工资,并且承诺说他们的劳动关系仍留在北京,由首钢公司接着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而且部分工资仍由首钢公司发放。在这些承诺下,他们故意起草了一份合同,说是首先得解除与首钢公司的劳动关系。由京唐公司北京办事处再与他们签订合同。作为不懂法律的职工,哪知道这之中的猫腻。我儿作为首钢的一名职工,首钢公司所做的这一切,我儿并没有说半个不字,单位怎么安排他就怎么做。事后,我们才发现,他们与京唐公司北京办事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公章并不是京唐公司北京办事处的,而是京唐公司的公章。只是合同主体写明的是京唐公司北京办事处。经查询,京唐公司北京办事处在北京石景山区工商局进行过注册登记。这一切,对于缺少法律知识的职工来说,当然是无知的,他们认为只要是首钢公司发工资,首钢公司上保险,其他一切均无所谓。因此,所有职工均签名了,并且按公司的要求每周一到周五去河北京唐公司上班。一星期中间均吃住在京唐公司,只是周末才回到北京与妻儿老小团聚。两年多的时间里,我儿张国明象其他职工一样,为了首钢公司,抛家弃子,去远在河北的京唐公司上班。

2009年11月22日下午我儿张国明象往常一样,从北京市石景山区出发,去首钢公司位于河北省唐海县的子公司首钢京唐公司上班,自此未返回过家中。11月26日上午,家人突然接到电话,说我儿张国明突发疾病正在医院抢救,要求家人速去唐山。后家人赶到唐山,我儿张国明已经身亡。经医院解释,说是得了甲流死亡的。我们事后才得知首钢公司未经过我们允许,私自到医院开具了张国明的死亡证明并存在放在他们那里,一直未交付给我们。

我儿死亡后,首钢公司看到我们家人到达医院,他们的人员就全部撤离,没有留一人帮我们处理后事。在我们要求首钢公司解释我儿张国明为何得病死亡时,他们竟恶语相向,没有丝毫的同情话语。我儿死亡后,家人于2009年11月26日将我儿送往宾仪馆。自此,首钢公司从没有主动与我们协商处理张国明的后事。我们多次找首钢要求其确认工伤。因为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律明确规定,职工在四十八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首钢公司坚称不是工伤。因为是得甲流死亡的,这不能算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传染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件发生后,我们家人多次想与首钢公司负责人协商处理此事,但首钢相关负责人一直拒绝与我们家人协商此事,而且,也拒绝就此事件向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申报,导致我儿的遗体至今存放在唐海县达七个月之久未予处理。我们作为家属,遂自行向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起先区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说是张国明与首钢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要认定工伤,要到劳动地点,即河北去认定。后来经与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多次沟通协商,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才接受了我们递交的工伤认定材料。但随后他们还是中止了工伤认定,说是先要让我们提起仲裁申请,由劳动仲裁确认我儿与首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我们后来通过查询张国明与首钢公司的劳动关系才发现,首钢公司与我儿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再由京唐公司北京办事处与我儿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主体写明的是京唐公司北京办事处,公章却盖的是京唐公司的。但保险仍由首钢公司缴纳,部分工资也是由首钢公司发放。直到此时,我们才明白首钢公司之所以变更劳动合同的良苦用心。他们这样做,只是想逃避责任,以便发生事件后不让职工在北京找他们的麻烦。但事实终归是事实,我相信法律终会还我们一个公道的。毕竟工资是你首钢发放,保险是你首钢公司缴纳,首钢公司能逃脱责任吗?但到现在,我们按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要求仍在一步步的走着我们的劳动仲裁,我们不知仲裁结果如何,也许这一切过程早就被某些人人为设计好了,但我们还是会相信法律最终会还我们一个公道的。

本次事故其实事实十分简单,作为职工的张国明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事发七个月之久,首钢却无人问津。我儿英年早逝,我作为年迈的老母每日以泪洗面,其年幼的儿子成天郁郁寡欢。作为首钢的一名职工,我儿在他短暂的生命中也为首钢贡献了近二十年青春,但一旦遭遇这一噩耗,首钢公司竟舍不得拿半点同情来安抚一位競競业业职工的妻儿老小。丧子、丧夫、丧父之痛,白发人送黑发人,我们遭遇的打击已经无法用语言来形容,首钢的麻木不仁恰恰又是在我们的心灵伤口上撒盐。作为我儿工作过近二十年的单位,他的生命已经没有了,只留下了年幼的儿子,留下了一个年迈的老母亲。不管怎样,作为单位,也应当给出半点安慰的话语,不管怎样也应当尽一下作为单位的职责。但他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只是推脱说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不与我们协商处理此事,听凭张国明的尸首存放宾仪馆达七个月之久。只要是为人父母,谁受得了自己的儿子最终得到的是这样的待遇?首钢公司如此狠心,比黄世仁还黄世仁,我想我儿在天堂也会后悔他为首钢公司的付出,他在天堂也会惊讶首钢公司领导们的麻木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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