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竞技体育运动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规定”。
黄岛区竞技体育运动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所有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不准私自收费。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收费必须使用财政局统一发放的票据,并将收取的资金及时送存银行,不准坐收坐支,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四条 收费票据由财务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借用、转让、转售和代开发票,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财务开支实行预算管理和审批制度。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经校委会研究提出方案提报体育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属政府统一采购、招标项目,要积极协调区财政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除此之外的重大项目支出须按计划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一般财务支出实行先请示汇报,批准后再实施的办法。
(二)学校日常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总务处负责。总务处要坚持购进有计划、保管有专人、领用须登记的原则,根据一定时期办公易耗品的用量提报计划,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物品买回后要及时登记入库。
(三)公务接待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因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确须招待的,须经体育发展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因工作需要确须安排工作餐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招待费支出情况要每月一次向中心分管领导汇报。
(四)每次(项)开支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校长审批并按程序组织实施;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支出,须经体育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5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提前提报书面计划,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因公借款要从严掌握,原则上小额借款由个人垫付,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办理,数额较大的借款需提前2天向财务提报计划。公务结束或出差归来后一周内,由本人持正式发票和相关手续资料,按规定程序到财务及时办理还款、报销手续。因私借款一律不办理。
第六条 开支标准
(一)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黄岛区以外地区办理公务所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青黄财字﹝2016﹞206号文件执行。
1、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住宿费。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为双人每天每间(标准间)不超过300元(每人不超过150元),原则上单人不安排单间,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可住单人间,并报销单人间标准的住宿费(不超过300元)。到青岛市内及平度周边地区出差原则上不住宿,因工作确需住宿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3、伙食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当天返回的每人每天40元,出差住宿的每人每天100元(以住宿发票为准)。
4、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40元。
出差人员出差前应根据出差地点填制《出差审批表》(详见附件),详细填写出差事由、人数、出差时间、选择何种交通工具出行等事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需报单位分管业务领导签字批准,中层以上干部出差需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应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带车出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期间燃油费计入各单位包干经费。所有差旅费应在出差后一周内按规定报销,各种罚款票据、游览门票和普通收据不予报销。
考虑体校教练经常不定期下乡选材的实际,教练员下乡选材交通和伙食补助参考上述规定执行,到原胶南市市直学校和办事处选材,交通费和伙食费减半。
(二)通讯费:办公电话费的实行定额管理,要节约开支,控制在当年预算或定额之内。
(三)水电费:水电费要有专人管理,经常检查电的线路、水电表的安装是否正确,杜绝出现偷水、偷电现象。
(四)租车费:切实压缩租车费用支出,控制在年度预算之内。如需租车,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签订租车协议,确保安全。
第七条 报销手续
(一)各项支出单据必须先由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校长批准签字,再报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
(二)所有支出须凭正规发票或合法单据报销,严禁使用收款收据或白条入账。报销单据的时间、单位、数量、金额必须填写正确、完整,印章齐全,符合规定,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得支付。
(三)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租车费等日常零星支出必须在一个月内结算,超出时间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建设、维修、大型采购等项目支出,待工程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销。其中报销购入的办公用品、车辆维修费时必须附明细单并加盖销货单位的公章,建设、维修等工程支出必须附工程预算、合同和验收单,否则不予报销。
(四)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各项支出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有权拒绝支付不合理支出,杜绝浪费,确保年度收支平衡。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出租、出借、处置固定资产。对现有资产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做到账实相符。
第九条 购入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要按要求及时入固定资产账;对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如办公桌椅、茶几、电风扇、文件柜等资产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单位不得随意处置,须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负责登记、管理和维修。所有资产的使用必须由使用人填写物资使用登记卡存总务处,工作人员调离,需据卡交回本人使用的物资。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盘点情况要及时报中心备案。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定期审计制度。配合区体育发展中心财务人员对体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财务实行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区体育发展中心对体校各项支出的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财务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