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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规〔2010〕1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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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和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包括:
(一)合同订立的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自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备案的合同上需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项目在决算审计时采用的合同必须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合同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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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分包的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列入总承包范围内、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采用二次招标或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自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管。实行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中标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
(四)施工现场的监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标后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五)工程变更的监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必须按照《昆山市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5〕75号)、《关于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单位职责的意见》(昆政发〔2007〕8号)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变更报批手续的工程变更,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工程余款,工程结(决)算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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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金使用和竣工结算的监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决算评审工作的意见》(昆政办发〔2010〕39号)及时报送评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标后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上载明的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实际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并将中标企业在工地现场实际履约信息情况及时反馈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审核。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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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的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 1.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到位。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签署意见; 3.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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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等情况 1.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
2.施工单位是否优先安排落实年终分配以及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是否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3.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已建立的农民工业余学校是否正常运行。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是否与立项批复相符进行监管。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变更追加资金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在标后管理监管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节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
(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监理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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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进行工程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追加资金未按规定进行报批的;
(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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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招标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5日印发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