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管理办法”。
附件5
劳务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劳务市场规范,增强全体员工责任意识,推动企业稳步健康发展,确保公司及劳务人员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公司《2013经营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劳务工管理
第二条 劳务公司负责对本公司范围内所有劳务工的管理、评审、使用和工作安排。
第三条 劳务分包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承担,禁止 “包工头”式用工。
第四条 劳务公司负责组织对劳务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环保等内容的岗前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五条 坚持择优选用的劳务用工原则。优先选择在本公司有施工经历、信誉好的劳务工、劳务承包人,并严格进行信誉、业务水平等情况的考评。对考评结果差的列入劳务人员不良记录名单,在全公司通报,严禁使用。
第六条 严格劳务工入场告知与公示程序。劳务公司应监督用人单位对劳务工行为权限以发放《告知书》的方式进行告知,并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将《告知书》上墙公示。《告知书》须经被告知人签字确定,一份由用人单位报劳务公司备案,一份留用人单位存档。
第七条 严格劳务出工考勤与公示制度。以项目为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对进场劳务工上下班情况进行日考勤,旬(10天)公示,月上报工作。日考勤记录必须经劳务工本人和所属专业项目班组组长签字确认,旬公示记录必须由各专业班组组长、劳务承包人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月上报记录必须由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及劳务承包人共同签字确认。所有考勤、公示记录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劳资科各存1份。
第八条劳务公司对劳务用工单位按以下标准收取劳务管理费:
(一)房建工程按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收取。一个工程劳务
费最低标准为2000元。
(二)水利工程、道路工程按人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
第三章 劳务合同管理
第九条 各分公司(工程部)承建工程项目,开工后必须与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与劳务总承包人或单项工程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劳动承包合同书》和《建设工程劳动承包安全合同书》。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各留一份。否则不予审核、发放劳务工工资。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项目)对所用外来劳务人员必须进行相关证件审核,对无身份证和来历不明的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第四章 劳务工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劳务工资优先支付制度,在工程进度款到账的情况下,优先支付人工工资,先一线工人后管理人员,先外地劳务工后本地职工。
第十三条 为保证劳务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单位到帐后每一笔工程预付款的10%、工程进度款的20%,由公司财务科扣缴转入劳务公司账户,作为劳务工工资发放准备金。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审核发放劳务工工资,必须以劳务工考勤公示记录为依据,由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负责人)、劳务承包人共同签字后上报劳务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劳资科审核劳务工工资,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单位当月完成施工产值为依据(经工程管理科核实),并根据工程类型和施工区域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劳务公司负责劳务工工资发放,确保发放到人或存入个人工资卡,杜绝代领。对历年讲信誉、信誉好的单位,可签订《劳务工资发放责任书》,并在劳务公司的监督下,由用工单位自行组织发放。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劳务工工资。
第六章奖惩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务工,有资格参加公 司先进评选;凡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且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个人者,工作成绩突出或有技术革新项目成果并且遵纪守法的个人或集体,公
司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与奖励。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在用工期间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 止劳务用工合同:
(一)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造成人为安全事故的。
(二)不服从项目工作安排,不遵守公司和项目各项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消极,素质差,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多次受到项目批评的。
(四)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它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务用工原则,使用有不良记录的劳务工或劳务承包人的,勒令停用,由公司主要领导对用人单位领导实行问责,并处罚金500元。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严格落实执行劳务用工考勤公示制度或提供虚假考勤记录,不予审核发放劳务工资,由公司主要领导对用人单位领导实行问责,并处罚金1000元。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务合同管理规定,使用无身份证明或无合同劳务用工的,勒令停用,对项目经理(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金100元(每使用1人)。
第二十三条 凡各单位(项目部)发生劳务工上访和越级上访,以及违反操作规定和擅自做主超支支付款项导致劳务工上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凡对3人以上(含3人)上访的,将给予劳务费(房建工程按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水利工程、道路工程按人工工资总额的1%)上调10%的处罚,并由公司领导对用人单位领导实行问责。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此办法由公司劳资科、劳务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