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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协议书
甲方: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章)
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根据天津市《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有关规定,乙方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办理下列事项:
(一)告知乙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尽义务和享受权益;
(二)根据乙方每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提出申报、中断、终止医疗保险缴费意见;
(三)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为乙方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手续及社会保障卡首次申领手续。
第二条 乙方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时,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并主动申报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状态;
(二)自觉接受街镇、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障卡申报手续;
(三)认真履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失业金申领及待遇终止手续。
第三条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二)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三)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死亡的;
(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第四条乙方在申请享受失业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如未终止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为其办理申报享受失业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
第五条乙方若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甲方有权中止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待乙方重新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并提出恢复申请后,甲方可为乙方恢复参保资格,继续履行缴费手续,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不予补征集,乙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行承担。
第六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经办人):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