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康 保 险_10再保险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7:26: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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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康 保 险

第一条 凡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职工家属,均可通过本单位的工会组织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胜利油田

办事处申请互助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办理续转或支付手续。

第三条 参加本互助保险计划的每名会员,每缴纳保险储金1千元,保险金额为五千元。交纳的保险储金应在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即每名会员的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十万元为限。

第四条 本会对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承担以下责任:

1、保险期满,本会对返还其缴纳的保险储金,并按当时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略高的利率支付利息,保险关系终止。

2、会员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的原因在180日内死亡,本会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会员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永久性残疾, 办事处按其残疾程度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额。

4、会员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会给付每名会员的保险金累计 不超过该会员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会员由于下列原因死亡或残疾,本会不给付保险金,但于保险期满时返还保险储金并支付利息:

1、会员由于疾病或残疾;

2、由于会员自杀、故意自伤身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死亡或残疾;

3、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或核辐射造成会员死亡或残疾;

4、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

第六条 死亡给付,由会员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会员的遗产处理;会员生存至保险期满返还的保险储金、利息以及残疾给付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会员可以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受益人,并可在保险期限内变更受益人。

第八条 会员遭受意外伤害,会员或其受益人、继承人、近亲属及会员所在单位应于三日内通知办事处。

第九条 申请给付,应向办事处提交以下单证: 第十条 自会员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年内不向办事处申请 给付,既作为自动放弃权益,本会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出本计划,本会从会员缴纳的互助储金中扣除2%的手续费后,其余退还给会员。

第十二条 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三条 对本计划如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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