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办法_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7:25: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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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重大隐患的分级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根据重大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煤矿重大隐患分为三级。

(一)一级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采取措施;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井下供风地点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不合理串联通风,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和瓦斯抽放泵; 6.高瓦斯工作面电气设备失爆; 7.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8.超层越界开采;

9.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10.自然发火严重,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11.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采代探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12.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3.矿井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井下粉尘超标;14.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5.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6.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改制后未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二级重大隐患

1.矿井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3.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转换; 5.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6.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有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7.入风井未按规定安设有效暖风设施,井筒冻冰影响安全生产; 8.矿井之间出现连通,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密闭隔绝; 9.矿井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10.无作业规程作业。

(三)三级重大隐患

1.主副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2.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擅自停开;

3.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

4.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5.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防炮崩风筒和阻燃风筒;

7.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8.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9.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10.掘进巷道每50米内缺失或失效支护达10%以上; 11.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12.低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13.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14.矿井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加强重大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

(四)重大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一级重大隐患分别由市(地)人民政府和龙煤集团挂牌督办;二级重大隐患分别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龙煤集团各分公 司、沈煤集团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挂牌督办;三级重大隐患分别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龙煤集团、沈煤集团 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煤矿挂牌督办。

(五)重大隐患整改程序:

1.制定整改方案。煤矿企业是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煤矿矿长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标准,限定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责任。

2.整改方案的审批和验收。凡属一级重大隐患以及发生事故后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执行《黑龙江省停产整顿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实施办法(试行)》(黑安监联 字〔2006〕12号)验收程序。煤矿整改方案和措施须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负责验收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各 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龙煤集团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符合要求后,会同省煤 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力总公司、总工会等相关单位,聘请煤矿安全专家进行验收。其它各级重大隐患的整改方 案审批,由挂牌督办单位的同级行业管理(生产技术)部门审批, 整改结束由挂牌督办单位组织验收。

3.加强领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沈煤集团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应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隐患整改的落实。4.建立重大隐患整改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所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时进行登记,跟踪整改。要将重大隐患的发现时间、采取的措 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人、整改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实行规范化管理,在重大隐患整改后进行消除记录,并逐级上报。

5.建立重大隐患定期通报制度。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定期通报。

三、加大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追究

(六)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管主体责任。有关人民政府接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停止生产或停产整 顿的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煤矿该停止生产而没有停止的,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给予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依据《特别规定》第四条,对直接 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加强对颁发证照的日常监督。各颁发相关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特别规定》第六条,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重大隐患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未按照规定排查和报告的,依据《特别 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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