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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驻店药师在岗履职,确保百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零售企业抗菌药物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食药监通[2011]72号)和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通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通食药监市[2011]5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组 长:陈旭初
副组长: 沈 豪 陶汉清
组 员:曹晓勇 王志华 顾 和 季善明
二、检查内容
对全区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下同)的驻店药师(含质量负责人,下同)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驻店药师是否在其他单位兼职,在职药师是否与许可或备案人员一致;
2、驻店药师是否在岗履行岗位职责,驻店药师辞职或不能保证营业时间在岗履职的,是否及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是否将《质量负责人证书》、其他驻店药师的执业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悬挂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4、是否按月建立驻店药师排班表及考勤记录;
5、驻店药师是否佩戴标明其姓名、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6、驻店药师暂时离岗或不在岗时,是否有明显标志提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7、是否做到凭处方销售,并保存处方,确实不能收集保存医师处方的,是否做好处方销售记录;
8、药品分类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区分柜摆放、分类管理,标识是否清楚,警示语、忠告语是否醒目;
9、是否经营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药品。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时间: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4月30日)
各药品零售企业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处方药销售、药品分类管理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填报《南通市通州区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表》(见附件1)和《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统计表(药店所有工作人员)》(见附件2),于2011年4月20日前报我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负责将下属门店自查和驻店药师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南通市通州区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表》和《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统计表(药店所有工作人员)》于2011年4月20日前一并报我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二)检查整改阶段(时间: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30日)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拉网式检查。将自查自纠不到位、日常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接到举报投诉的药店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暗访和突击检查力度,利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进行暗访和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对违反药品经营许可规定及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三)总结提高阶段(时间: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对专项检查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客观评价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与不足,将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总结上报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南通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南通市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南通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本方案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要完善驻店药师考勤制度,实行挂牌上岗、在岗保证承诺、离职提前申请等一系列制度,规范质量管理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确保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对自查自纠到位、驻店药师在岗履职的药店,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查自纠走过场、检查中发现驻店药师未按规定在岗履职的药店,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将每月排班表,考勤表张贴上墙。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他药师、营业员的照片放在药店醒目位置。照片下方注明姓名、职务、职称、上岗证号等内容。
(三)要严格执行“十二个不”的要求,即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从资质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手中购药,不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不采用违法手段销售药品,不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降低GSP认证时己达到的标准,不出租或变相出租柜台,不为药品或非药品作虚假宣传,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逾期不改或经过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此次专项检查做到四个结合,即专项检查与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与信用等级评定,规范经营行为相结合;与推进药品零售企业远程监控相结合;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相结合。严格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检查标准。专项检查情况要在《现场检查意见书》上做好记录,同时将企业及药师的违规行为按照信用等级评定的规定进行记分。对被查实驻店药师不能依法在岗履职的,该药师自查实之日起,除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该药店的任职资格外,收回其《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证书》并予以曝光,两年内不得在南通市药品经营企业任职。经立案查处整改后,质量负责人仍不能正常在岗履职的,提请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对药店依法处理。对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药店,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向社保部门通报,属于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建议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拟申请定点资格的,建议不予定点。
附件:
1、通州区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