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治理措施_青少年犯罪成因及预防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7:24: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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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治理措施

公主岭市公证处

王俊儒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认真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数量趋于上升,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形式多样化等一系列问题日渐突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讲有如下几方面原因:

1、家庭教育缺失。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正确人生观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反残缺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则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综观犯罪的青少年,其家庭环境大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有的父母离异而缺乏父爱或母爱;有的父母虽未离异但感情不和,经常的吵架打骂给青少年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易形成孤僻古怪的性格,极易走向人生的“极端“;有的家庭则属教育方法不当,过分的溺爱和极度的管制都属于教育方法的误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给农村留下了一大批缺乏父母关爱的留守青少年,这一特殊社会群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一支“生力军”。

2、学校教育不当。

许多学校办学思想不端正,单纯追求升学率,只注意智的传授,忽视德育、体育、美育;只重视考试的课程,轻视非考试的课程,包括轻视法制教育课,致使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是空白。一些成绩差的学生经常受到老师的批评而自暴自弃,这部分学生极易被坏人所勾引,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后备军“。

3、社会负面的影响。

社会负面影响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方腐朽思想也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一些青少年身上常有体现,这些青少年贪财贪色贪图腐化生活,为了追求享乐而不惜铤而走险,抢劫、盗窃、诈骗、强奸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多数。另外,大量存在的渲染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赌博、恐怖、黑道的音像制品、书刊及黑网吧、歌舞厅、录象厅和电子游戏场所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和毒害,黄赌毒、暴力、行帮思想、江湖义气等这些极不健康的事物时刻充斥着青少年的头脑,犹如吸毒般使一些青少年不能自拔并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4、青少年自身特有的原因。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由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心理发育不够完善,世界观人生观还处于不稳定状态,各种自制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还很弱,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容易走向歧途。这些青少年自身的特点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内在原因。

纵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既有家庭、社会、学校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前者是外因,后者是内因,两者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我们既不能忽视外部原因,也不能忽视内部原因,要结合内因和外因开展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这是青少年犯罪的治本之道。为此提出如下对策:

第一,强化法制教育。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的行为看,一不知法,没有法律意识,他们往往三五成群,东游西逛,只要一人提议就马上动手作案,把犯罪当儿戏;二不懂法,在头脑中虽有法的概念,但对法的基本内容不甚了解,对法的严肃性更无感受;三不畏法,在作案时无所顾及。为此应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开展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知法、懂法,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做个遵纪守法的青少年,并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强化“三位一体”教育。

应当以“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为中心,加强多层次的横向配合教育。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长要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发现孩子有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及时矫正。学校是教育青少年的重要阵地,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防线。学校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让学生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给学生的思想以正确的武装,使之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发展。社会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良的社会环境对青少年不良心理因素的形成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这就要求社会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丰富的营养和保护。总之,要建立起严密的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网络,各个环节必须切实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互相配合,互相衔接,形成青少年教育的链条,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三,加强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关爱。

近年来,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率有所增高,凸现了外出打工和子女教育的矛盾,解决该矛盾的根本在于政府要改革教育体制,让在城市里打工者的子女能够就近就地入学接受教育,以尽力减少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数量,使这部分青少年能享受家庭的温暖、社会的阳光,从而从源头上预防这部分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第四,加强对青少年的司法保护。

《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都体现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能机械执法,要把上述方针和原则落到实处,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定罪可不定罪的不定,在量刑上可减轻的要减轻,这样做既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与人性化关怀,更有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

第五,动员全社会力量挽救失足青少年。

青少年犯罪是由多种因素致成的,它涉及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的工作,牵动着整个社会,所以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都来做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使其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总之,预防治理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实践证明,只有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条战线的力量,充分利用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才能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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