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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2009〕159号
关于印发《中国联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各省(区、市)分公司,公司总部各部门、单位,各子公司:
为健全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中国联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1— 中国联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联通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所称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或其分公司和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所称下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和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中国联通集团实行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法律事务机构健全、各级法律顾问各司其职的法律顾问制度,立足建立健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 第五条 中国联通实行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定。第六条 法律顾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评定、责权一致、持续性再教育原则。
第二章 法律顾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由公司聘任,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 法律顾问由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双重管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归口管理公司内部法律顾问。
第九条 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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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执业,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
(一)一级法律顾问
(二)二级法律顾问
(三)三级法律顾问
一级法律顾问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法律顾问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法律顾问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的评审工作。
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集团公司负责二、三级法律顾问的评审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请公司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
—4— 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遵守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年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文字及语言表达等基本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评议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五)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
—5— 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公司将根据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的等级,聘任为不同的岗位。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臵法律顾问助理岗,聘任法律顾问助理,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法律顾问助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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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较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能辅助处理一些法律事务;
(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公司正式员工;
(三)法律专业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法律顾问助理在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1年后,经个人申请可直接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法律顾问助理应当于具备报考条件之日起3年内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省级分支机构和重要子公司设总法律顾问,向所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
集团公司任命总法律顾问,需向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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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公司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或者被聘任为公司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领导整个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工作;
(二)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保证合法性;
(三)负责建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体框架,完善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职能体系;
(四)负责公司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考核与培训制度;
(五)负责指导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公司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六)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八)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法律工作程序与权限
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机构是公司内部设臵的专门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8— 省级分支机构和重要子公司原则上应设臵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法律顾问。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依法维护公司自身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流程、时限等开展工作。公司应当支持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应当格式规范,文字严谨,表达准确,逻辑严密,分析透彻。
对简单的法律事务、法律咨询以及参加会议等情况,可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发表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 法律顾问执业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司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五章 法律顾问的持续性再教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和逐步完善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实现对法律顾问的持续性再教育,不断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9— 公司应当为法律顾问的持续性再教育提供必要的制度和资金等保障。
第三十条 持续性再教育方式包括:
(一)公司举办的或者社会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三)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挂职锻炼;
(五)参加法律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第三十一条 法律顾问再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0个学时(1学时等于60分钟),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20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参加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形式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在合法的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挂职锻炼,当年可确认20个学时。前述五种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司举办的培训班实行结业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
—10— 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给结业证明,同时要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将按考核周期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培训学时的法律顾问实行强制停职培训。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法律顾问管理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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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法律
顾问
办法
印发
通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综合部 2009年3月26日印发
校 对:法律事务部 刘光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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