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703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_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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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222号]

【颁布时间】 1997-07-03

【实施时间】 1997-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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