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703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资源补偿费”。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222号]
【颁布时间】 1997-07-03
【实施时间】 1997-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