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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新建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
.cn2009-10-28 可行性研究报告
关键字:规划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确保首都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有效缓解我市交通紧张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开展部分新建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
1、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边缘集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4、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5、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
6、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实施
1、上述建设项目,均需由项目业主方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或咨询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编制咨询报告(详见附件);
2、交通影响评价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要求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附件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时报审;
3、对于区域性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重大复杂的建设项目,经规划方案审查部门确定,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需由建设单位委托独立的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或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4、交通影响评价及审查论证的结论,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可参照报告确定的指标,提出对建设规模及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要求,明确由业主方承担的改善建设工程周边交通环境的项目,必要时提出对项目停建或缓建的意见;
5、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咨询工作的机构应具有城市规划和交通咨询甲级资质。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