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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评定细则
(2011年修订)
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校研字〔2008〕54号)、《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发〔2008〕23号)及《兰州大学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发〔2008〕2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各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原则:
1.对于在科研潜力、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研究生给予高额度的奖助学金,起到激励先进的作用。
2.强化导师责任,强调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
3.严格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积极性。
二、评定对象
参评对象为我院各年级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专业学位、定向委培研究生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研究生等。
三、指标分配
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总名额以学校当年分配名额为准,各研究所名额分配依据以下办法:
特等名额数=学院总特等名额*研究所学生人数/总人数; 一等名额数=学院总一等名额*研究所学生人数/总人数; 二等名额数=学院总二等名额*研究所学生人数/总人数;
(研究所学生人数、总人数以当年参评学生人数为准)
四、评定办法
1.硕士一年级: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助研助学金,其他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评定参考学校当年招生办法并依据入学时成绩排名。
2.硕士二年级:
以第一学年所修主干课程成绩为主要依据,各研究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照课程。作为主要作者,在SCI收录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论文发表时间段以一个完整学年为准,论文公开发表或正式接受以论文获得DOI号为准,下同),可优先考虑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助研助学金。
3.硕士三年级:
作为主要作者,在SCI收录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可优先考虑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助研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剩余名额以研究所组织的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定。
4.博士一年级:
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均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等次评定按照入学时成绩排名,成绩为面试成绩、申请材料评价成绩、外国语口语和听力测试成绩之和。
5.博士二年级、三年级:
作为主要作者,在SCI收录刊物二区(含二区)发表学术论文者可优先考虑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剩余名额以研究所组织的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定。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的评定还须对该生的综合表现(包括思想品德、社会实践、课外科技竞赛、参与社会工作、seminar参加情况、开题报告)等方面进行考核。
六、同等条件下,对于参加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学术论坛并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奖励者优先考虑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助研助学金。
七、同等条件下,助研助学金的评定可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助学金评定。
1.受到院级以上(含院级)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2.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者,或在科研工作和教学、科研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者;
4.对于欠费的研究生,学校将暂停启动其助研助学金;
5.无故未出席学院相关活动且出勤率不足三分之一者(包含三分之一)。考勤以研究所、班委会、学院记录为准;
6.研究生导师每学期上报各实验室研究生出勤率,出勤率低于70%者;
7.以宿舍为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被学校检查发现并进行相应处理者或被学院检查发现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包含三次)取消该宿舍全体学生当年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九、其它说明
1.学校奖学金制度、助学金制度发生变化时,以学校调整后制度为准;
2.主要作者是指:本人署名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单位为兰州大学;
3.导师有权利对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提出调整建议并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化学化工学院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