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_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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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2009年第十一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助学贷款记录,无恶意拖欠学费行为;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学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公益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懂得感恩。

第三章评审机构与评审原则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的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六条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班学生申请情况,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辅导员应加强对各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符合第四条的申请条件后,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其次考虑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然后考虑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差额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提高一定比例,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十一条班级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以及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成绩、家庭情况的综合测评结果,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择优评定,然后上报给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

第十二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根据各班上报名单按要求认真比较、综合评审,提出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综合比较评定,提出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之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六条 各系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出现《韩山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况者,取消获得助学金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停发助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系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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