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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银川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于2008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银川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
(2008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19日银川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银川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三)为本市工业、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和其他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引进人才、资金、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或者帮助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贡献突出的;
(五)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合作,以及促进海峡两岸交流,贡献突出的;
(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或者提供有重要理论价值或者现实意义的建议、信息,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七)为本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荣誉市民的人选,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推荐。
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机构推荐;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推荐;属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工作机构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讨论。
(三)市人民政府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六条 对荣誉市民的事迹应当予以宣传报道。第七条 荣誉市民应邀可以列席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会议。荣誉市民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通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
第八条 荣誉市民因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关于制定《银川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说明
(2008年9月19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上)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吕秀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银川市(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银川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是对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以及对社会作出卓越贡献的非本市公民的褒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许多城市都对一些外国友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这些人为所在城市扩大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成果,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提高国际影响和知名度,增进与这些国家或地区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发挥了积极作用。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人普遍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地位特殊、经济实力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他们的宣传比我们自己的宣传更容易引起国内外主流媒体的关注;他们的印象,感观等比我们自己的推介更有说服力和感召力;他们对招商引资的态度可以影响或带动几个或一批企业。荣誉市民不仅是发展国际友好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也是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与外部的交流合作。近年来,一些外国友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公益事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授予他们荣誉市民称号,对他们为我市作出的贡献予以认可和褒扬,有利于他们更好的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也有利于引导和影响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是《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权力,制定本办法是将此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的必然要求。依法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才能赋予荣誉市民最高的公信力,使之获得所有市民的共同尊敬和认同,成为社会道德的标尺和社会风气及核心价值确立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本办法非常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
今年上半年市委提出制定本办法的建议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决定作为今年的立法任务,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本办法的起草工作。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借鉴外地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草案讨论稿,并召集常委会相关委办,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外事侨务办、市台湾事务办等部门,对办法草案讨论稿进行了反复论证、修改。之后又将修改后的办法草案稿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得到了具体的指导和帮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办法草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8月12日至1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办法草案内容合法可行,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通过了办法草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荣誉市民的主体
办法规定我市荣誉市民的主体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二)获得荣誉市民的条件
办法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银川市荣誉市民称号:
1、为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贡献突出的;
2、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3、为本市工业、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和其他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4、为本市引进人才、资金、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或者帮助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贡献突出的;
5、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以及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6、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或者提供有重要理论价值或者现实意义的建议、信息,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7、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程序
办法规定:
1、推荐荣誉市民的人选,由市政府各部门、县(区、市)政府、市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其中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人的,向市政府外事工作机构推荐;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华侨的,向市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推荐;属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的,向市政府办公厅推荐。
2、审核荣誉市民的人选,由市政府办公厅、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工作机构负责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讨论。
3、决定荣誉市民的人选,市政府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并予以公告。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证书由市长签署。
(四)荣誉市民的待遇
一是荣誉市民应邀可以列席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会议;二是对荣誉市民的事迹应当予以宣传报道;三是荣誉市民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四是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通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
(五)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
荣誉市民因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以上说明及办法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