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办法_江西省实施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7:17: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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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

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机制,增强安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把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和《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赣发〔20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和中央驻南昌城区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副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纳入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安置方式的副团职及以下的军官、副处级及以下的文职干部和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第四条 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积分双选、积分单选相结合的办法;副团职、副处级军转干部直接考核积分,不参加笔试。

(一)考试考核 1.考试(笔试)

省直单位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含营职军官、正科级及以下文职干部和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下同)实行统一笔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笔试公共科目为《申论》。其中,志愿到省直政法部门工作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还须参加《法律基础知识》专业科目考试。笔试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统一组织,省人事考试中心具体实施。省直其他部门不再自行组织军转干部笔试。笔试总成绩为100分制,需加试《法律基础知识》专业科目笔试的,专业科目与公共科目成绩按1︰2权重计算总成绩。

2.考核

由省军转办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现役办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部门根据《江西省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见附件),采取四家联审,逐份审查的方式实施考核计分工作,并将省市划分情况和考核情况在网上予以公示。

考核成绩以当年度考核分数第一名为基准,换算成100分制。考核成绩经本人签字确认,按部队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加盖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现役办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部门印章后,随同本人档案一并移交省军转办。军转干部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省军转办可拒绝接收其档案。

3.成绩汇总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总积分按笔试、考核成绩各50%计算,副团职、副处级军转干部考核成绩即为个人总积分。军转干部可通过江西人事考试网查看本人笔试成绩、总积分、积分排名。

(二)积分双选 1.网上选报志愿

省军转办在江西人事考试网等网站公布当年度省直单位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的,经省军转办批准,可设定岗位需求。军转干部根据自身条件,对照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分职级在规定时限内网上选报志愿。每人最多可选报3个志愿,所选报的志愿均为平行志愿,可同时按个人总积分进行排序确定是否入闱。

2.确定入闱人员

按照安置计划与入闱人数1:3的比例,根据选报人员考试考核总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该安置计划的入闱人员名单,成绩并列第三名的一并入闱。选报人数大于安置计划数但小于或等于安置计划数3倍的,选报的军转干部全部入闱。选报同一安置计划,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人数少于或等于安置计划数的,该军转干部直接列为拟安置对象。

3.单位面试择优

军转干部选报同一单位人数大于安置计划数的,用人单位须组织面试。面试由省军转办统一安排,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试考核成绩不带入面试。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面试,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拟安置对象的排序,同时在本单位公示面试排序结果。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将面试排序结果报省军转办。未在规定时限内将面试排序结果报省军转办的,由省军转办按选报该安置计划的军转干部个人总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军转干部意愿,实行指令性派遣。

4.选择用人单位

省军转办根据各用人单位面试排序结果,分批次征求各安置计划拟安置对象排序第一名至最后一名的军转干部意愿;相关的军转干部按省军转办统一要求,自愿选择用人单位并与省军转办签订协议书。省军转办依据协议书,向有关部队开具报到通知书。已进入用人单位拟安置对象排序,在规定时限内未选择用人单位的,直接纳入积分单选。

(三)积分单选

未按规定参加考试、积分双选或在积分双选中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军转干部,进入积分单选环节。由省军转办在省直单位剩余安置计划内,按照个人总积分从高到低,组织军转干部依次自主选岗。军转干部放弃自主选岗的,由省军转办实施指令性派遣。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一)自愿选择到省直企业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省直有关企业单位出具接收函,省军转办采取直接分配的办法予以安置;

(二)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岗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取选调方式予以安置。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接收省军转办移交的军转干部档案,并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研究确定接收对象的具体工作岗位和职务。

第七条 省军转办和各用人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安置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八条 省军转办和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部门要积极宣传安置政策、安置形势及本办法,相关部队要加强对军转干部的教育引导,帮助广大军转干部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考试考核、积分双选等有关工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附件

江西省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省直和中央驻南昌城区单位(简称“省直单位”)接收安置的副团职以下的军官、副处级以下的文职干部和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量化考核积分。考核总积分由条件分、附加分两部分组成。

一、条件分计分标准

1.军龄计分。军龄每月计0.1分。

2.任职计分。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计65分;正营职、正科级、技术10级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计60分;副营职、副科级、技术11级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计55分;连职以下、科员以下、技术12级以下计50分;任现职级每月加0.1分,转业时担任部队主官的,另加2分。

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自愿选择非参公事业单位安置的,另加3分(该加分只在积分双选阶段选报非参公事业单位志愿时有效)。

3.军衔(警衔)计分。少尉计1.5分;中尉计3分;上尉计4.5分;少校计6分;中校计7.5分;上校计9分;大校计10.5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后每增加1个月加0.05分。文职干部按相对应的职务级别、军衔(警衔)级别计分。

4.学龄工龄计分。从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含国防生)或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其在校学习和工作时间按每月计0.05分。

5.学历计分。军队转业干部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大专学历的计1分;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计2分,获单项证书的计1.5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2.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计3分,获单项证书的计2.5分,取得博士学位的计5分。具有两个以上学历的,以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计分。

以上计分截止日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确定的转业时间。

二、附加分计分标准

1.奖励加分。在部队服役期间,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相关奖励的,按照下述方法计分:获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15分;荣立一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加5分;荣立二等功的首次计6分,此后每次加3分;荣立三等功的首次计3分,此后每次加1分。在单位主官岗位上任职满1年的,所在单位获上述奖励,按对应分值一半计分。

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总分值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档次的首次计分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2.政策照顾加分。在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的干部满10年的计5分,10年后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10年的每满一年加0.3分。既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又在边远地区的,两项可累计计分。边远艰苦地区确定范围按国发〔1989〕14号和国办发〔2001〕1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参加作战的,1年以上的计10分,1年以下的计5分;执行国际维和、编队护航任务1年以上的计6分,1年以下的计3分。

3.惩戒减分。服役期间,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2、4、6、8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去1、2、3、4、6、8分。因同一原因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扣分;因不同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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