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三轮风采车管理办法_三轮车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7:17: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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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

客运三轮风采车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县客运正、侧三轮摩托车(以下简称风采车)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陵水县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风采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风采车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四条 根据我县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现状和发展需求,经营性风采车运力仅作为城市交通客运的过渡性补充运力,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采车仅限于政府核准经营范围的控制数量之内,并持有有效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证、入市准行证的风采车。除此之外,其他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车等车型的摩托车不得参与客运经营。从2012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风采车新增运力、更新和更换的申请。

第六条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是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发风采车发行驶证和入市准行证(牌),负责风采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交通管理总站负责风采车运输证的管理。

县物价局负责风采车的运价管理。

县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风采车进行管理。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风采车,并经公安车管部门审验合格。

(二)从事风采车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较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办理客运经营所需保险。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风采车管理,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风采车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保证其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符合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二)车容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九条 实行风采车驾驶员实名制管理。驾驶风采车的人员必须是车辆行驶证、运输证登记的人员。

第十条 对风采车按照“严格资质、加强管控、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管理,到2013年底,客运风采车无条件全部退出陵水客运市场。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风采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安全技术标准,方可继续营运。安全技术检验每年一次,检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经营者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第十二条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在县城区域从事客运风采车实行入市准行制,每年进行一次办理入市准行牌,严禁报废风采车和无牌无证、假牌套牌三轮车进入城区非法营运。

第十三条 县交通管理总站应当定期对风采车进行年度营运审验。审验合格,方可继续营运,每年度审验一次。

营运审验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证年审申请表;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行驶证》、入市《准行证》、经营者《机动车辆驾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原《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对在本城区从事客运风采车实行单、双日行驶制,正三轮车以车身颜色区分:绿色为单日行驶,红色为双日行驶;侧三轮车以车牌号尾数区分:单号为单日行驶,双号为双日行驶。

第十五条 风采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风采车客运票价标准,经营者严格执行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风采车客运票价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风采车客运票价,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车票。

乘客应当依照规定足额购票,有权拒绝支付多收的费用。第十六条 风采车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按照原价退还车票款。

乘客中途自行下车的,不得要求退还车票款。第十七条 风采车经营范围仅限定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营运,不准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营运活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政和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的管理,依法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在划定区域内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依序候客。不准在街道上乱停放,不得拒载、中途逐客、争抢拉客,上落客时不得妨碍、阻塞交通,不得鸣喇叭以招揽乘客。

第二十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搭棚安座、拼装改装车辆;

(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营运,在核定的停靠点和候客点有序上落旅客;

(三)按照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限载2人),严禁超速、超载或人货混载;

(四)不准涂改、伪造、转借、出租风采车相关证照,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行驶证、入市准行证、驾驶证和运输证;

(五)按政府有关规定缴交车辆保险及税费;

(六)严禁将车辆转借、出租他人驾驶经营;

(七)选择最佳行驶路线,将乘客送达目的地,中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不得拒载、甩客;

(八)不得利用风采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

(二)积极参加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及相关法规知识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政部门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检举、揭发非法营运行为;

(四)在载客经营过程中发现可疑分子或可疑物品,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按管理部门要求报送营业收入等行业统计资料;

(六)采取措施防止运营过程中,侵害乘客人身、财产安全,行车时必须戴好安全头盔;

(七)遵守职业道德、文明行车、礼貌待客,不准刁难、欺骗、勒索乘客。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如车辆证照遗失或损坏,需补办或更换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权只能终止或吊销、取消,不能转让、承包或者出租。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县交通管理总站。批准终止经营的,上缴车辆相关证件,因故不能缴还的,需出具有效证明。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县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取消风采车经营权:

(一)擅自转让、出租风采车经营权或者将车辆转借、出租他人驾驶的;

(二)发生较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罢运、聚众上访,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安全的;

(四)车辆外观、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经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遵守本办法、守法经营、文明载客,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经营者,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核发车辆行驶证、入市准行证、运输证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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