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广场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民俗文化广场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甲方合法开发建设的“XX文化广场”(以下简称项目)的委托销售事宜,订立本合同。
2、委托事项
2.1乙方受甲方委托,完成甲方开发的位于麻城市XX的建设项目商品房销售的策划、组织、宣传和销售事项。项目建筑面积平方米,共套。
3、委托事项的完成期限
3.1委托销售期限:本委托销售楼房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一直到总销售目标完成时止。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双方同意方可延长。
3.2 销售目标: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为达到甲方年度总计划目标,就乙方在代理期内销售总金额做出如下约定:在年月日前销售总金额达到万元人民币。
4、委托事项的完成指标及质量标准
4.1乙方应当按照以下时间进度完成委托事项:
4.1.1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制定销售方案并交由甲方。
4.1.2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方案完成商品房销售的组织事项。
4.1.3商品房销售宣传事项应当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直至委托事项完成为止。
4.2乙方应当按照以下质量标准完成委托事项:
4.2.1商品房销售,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方面应当达到甲方认可的质量标准。
4.2.2商品房销售宣传,所有宣传形式都应当具有良好的感官效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做到真实、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甲方名誉和形象。
4.3 销售进度安排: 4.31年月至年月为项目开盘销售准备期; 4.32年月至年月为第一阶段销售,完成可销售物业产值的30%; 4.33年月至年月为第二阶段销售,完成可销售物业产值的30%; 4.34年月至年月为第三阶段销售,完成可销售物业产值的30%;
4.35 乙方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每一考核期为3个月,连续2个考核期未完成对应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剩余30%代理佣金不予退还。
5、委托事项的运作
5.1商品房委托销售,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买受人直接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甲方负责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收取房价款。
5.1.1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向买受人进行销售活动,由甲方向买受人出具的购买商品房的凭证。
5.2银行按揭楼房甲方在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不少于全部房价款的30%后,乙方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指定的商品房的委托销售方视为完成。现金购房的,在甲方一次性收取全部购房款时,乙方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指定的商品房的委托销售方视为完成。
5.3商品房销售人员的配置由乙方负责;商品房销售人员的组织、管理、考核与奖惩由乙方负责。
5.4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解决。
6、有关费用的支付标准及负担
6.1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及其他费用支出由乙方自行负担。
6.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办公地点,办公用品由乙方自行负担。
6.3 乙方人员因销售楼房产生的一切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食宿等生活消费以及公关、招待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6.4商品房销售方案设计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7、商品房销售价格
7.1商品房(一层按住宅计算)销售平均底价为元/平方米;门楼商服销售平均底价为
元/平方米;
7.2乙方不得以甲方定价过高作为不能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或目标的理由。
8、销售服务费的计取及支付
8.1 甲乙双方约定项目销售采用保底溢价销售形式,保底销售均价为元/平方米。
8.2 销售代理佣金=保底销售代理佣金+溢价销售代理佣金。
8.3 代理期限内乙方保底销售代理佣金按当月实际总销售额的%计提。
8.4 销售代理佣金按月计提并逐月支付。
8.5 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方式为:甲乙双方一致确定,每月的最后一日为代理费结算日。乙方应于代理费结算日后两日内,持《销售佣金请款表》向甲方申请结算代理费,甲方应根据乙方当月销售额计提乙方销售代理佣金,并按当月应提佣金总额的70%支付乙方,剩余30%作为乙方销售工作的保证金,此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各阶段销售任务后的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8.6 甲方计提代理佣金的条件为:购房客户已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且已付清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项为准。
8.7 销售任务完成后,甲方按实际合同总额与保底销售总额差额的20%结算溢价销售代理佣金。
9、客户退房处理
9.1如因买方原因毁约退房,乙方不得收取该房的任何费用。如甲方因买受人退房而得到违约金,由甲、乙双方按1:1比例分配,但该房屋乙方应无偿再次销售。
9.2若乙方原因造成买受方退房(如乙方对买受方作出超越甲方授权范围内的承诺或者其他虚假承诺),甲方不支付该房的销售服务费,并乙方再次无偿销售。
9.3由于甲方不能履行与客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造成退房的,乙方销售溢价奖金照常结算,但该房屋乙方应无偿再次销售。
9.4甲方成交客户、拆迁户甲方关系户乙方应提供同样的服务。
10、信息、资料的使用及保密
10.1乙方对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信息、资料、文件、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仅限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以合法的方式使用,并负有保密的责任。
10.2乙方不得将有关甲方的信息,资料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这些信息,资料向第三方披露(如竞争对手楼盘),否则应当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所涉及到的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外,同时约定甲方:
11.1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有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提出整改和建议权。
11.2 应当于上述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出示并提供为完成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最迟在竣工之日交付。
11.3按照约定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办公地点。
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所涉及到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外,同时约定乙方:
12.1有权按照约定收取销售服务费用,并由乙方自行申报交纳相关税费。
12.2为完成委托事项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并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按照约定,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12.3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有关商品房的环境及情况。
12.4利用各种合法形式多渠道开展销售活动。
12.5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买受人作出任何承诺。
12.6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商品房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事实或毁损甲方名誉、形象。
12.7应当遵守甲方所确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事前非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给买受人以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形式的折扣,如发生该种折扣差价款由乙方补齐。
12.8 乙方在向买受人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应当做到严细认真、准确无误、程序清晰,各业务环节衔接紧密,不出现差错,否则有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2.9 对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的完整性及安全性负责,遵守甲方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12.10 乙方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道德标准。若有人发生有损本项目或甲方形象与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除该人参与本项目,且乙方既定目标任务不变。12.11 自本合同生效后,应分阶段向甲方提供各项工作进程安排计划。
13、违约责任
13.1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13.2 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3.3乙方未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给甲方利益、名誉、形象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3.4 如无甲方授权,乙方任何职员不得代为收取购房预订金、定金和房款。由于乙方职员擅自代收款而给甲方造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3.5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条件完成代理事务,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累计扣留的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13.6 双方合作期间,如遇国家或当地政府重大政策调整,致使双方无法正常履约,双方另行协商合作方式,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4、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5、合同终止
15.1 本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全部实现。
15.2 一方有下列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追究责任,要求赔偿:
15.21 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1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签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