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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等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申请条件、加分办法、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第四条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3500元,2档困难学生3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
(六)助学金评选之前一年内无处分。
第六条 在满足第五条申请条件后,如国家下达的名额少于少于班级通过贫困生资格认定人数,按以下条件和标准加分、减分,然后许算出总分,按分数高低排序,名次在前同学应优先获资助:
(一)上年参加过学校勤工助学义务岗工作,加2分。
(二)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班级管理,增强实践能力,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按如下分值加分:班长、学习委员加2分,团支书记加1.5分,副班长、生活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信息员、文艺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及其他班干加1分;院学生会主席加3分,学生会副主席加2分,部门负责人加1.5分,学生会其他成员加1分。
(三)在校期间通过英语四级加2分,通过六级的加3分,如四、六级都通过,只能加一次分即3分;
(四)在校期间计算机二级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档次者加1.2分;
(五)在校期间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表彰的每项加加1分,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的每项加2分;
(六)在校期间获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优秀士兵的,每次加1分;
(七)本学年内在院级、厅级、省极、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论文的,每篇分别加1、2、3、4分,发表其他文章的,每篇加0.5、1、1.5、2分;
(八)本学年内代表本院参加专业知识、技能比赛、文体活动获得厅级以上三等奖(含三等奖)表彰的,厅级表彰加1分,省级表彰加2分,国家级表彰加3分。
(九)上学年考试、考查课有补考的(公选课除外),补考一科扣一分。
(十)上学年有旷课行为的,旷课一节扣1分。
第七条按上级文件规定,具备第五条基本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部队退役复学学生,优先予以考虑,不受六条限制。
第八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别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国有企业在岗职工的学生,一定要认真核对家庭实际人均收入情况。
第九条 名额分配。按每年9月上级部门下达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辅导员所带学生总人数为依据按一定比例分配。
第十条 申请与评审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程序为:
(一)每年9月接上级通知后,学工部根据各辅导员带班人数和通过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分配名额并通知辅导员;
(二)原则上辅导员应将所分配到的名额按班级人数平均分配。如遇班级名额使用不完的,可在调剂到其他班级。
(三)辅导员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加分规定通知学生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各位辅导员严格按照当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下达的评定名额、加分标准组织初评,并在班级公示,并对加分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五)公示无异议后,辅导员将所带学生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贵州财经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电子和纸质版),报学生工作部。
(六)学工部对各辅导上报的学生初评名单评审,据此提出本校拟获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党政联系会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凡是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学年应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参加一定时间的义务工作。如果拒绝参加者,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具体工作及工作时间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
(二)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
(三)学生在助学金发放前违纪、作弊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助学金不再发放。
(五)学校在印发招生宣传资料和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要宣传介绍和装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资助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修改、解释由学生工作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