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安徽省港口安全监督检查办法_安徽省港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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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17日修改)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港口安全监督检查行为,促进港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生产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遵循原则)港口安全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客观、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督查主体)本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或协同实施综合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

第五条(检查类别)港口安全监督检查按检查内容分为综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

综合安全监督检查是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及行为开展的全面性监督检查。

专项安全监督检查是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的一类或几类特定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

巡查是指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为掌握辖区港口经营人实时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的检查。第六条(检查方式方法)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结合,可以明查也可以暗访,以现场检查为主,信息化手段非现场检查为辅。

监督检查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与检查。

根据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等,可分别采用资料、档案、记录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看和查证等方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检查内容)港口安全监督检查力求普危客运码头企业全面覆盖,同时突出重点,以装卸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码头企业、客运码头企业为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内容详见《港口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包括:

(一)港口经营资质、证照的合法有效性;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从业人员资质;

(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安全教育培训与人员持证;

(五)生产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性;

(六)安全投入能否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个体防护用品配置;

(八)作业与现场安全管理;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应急管理;

(十二)安全事故管理。

第八条(检查频次)港口安全综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频次根据监管有效性、适度性由检查单位确定: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港口经营人的安全风险类别确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的频次。按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高风险类别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并相应提高检查频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危险货物作业申请履行的法定检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普货、客运港口经营人监督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运输旺季、特殊时段应视情形应加大检查频次。

第九条(经费保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投入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取证、防护设施、设备,以满足港口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人员要求)港口安全监督检查,至少应由两名港口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与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港口安全监督检查,应避免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人员应对检查中知悉的工作机密和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一条(现场记录)港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检查 结束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提出隐患整改和行政处罚意见建议。

监督检查记录应包括:监督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被检方意见处理)被检查单位有权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提出的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隐患处理)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视情形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于须立即或限期整改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制作《港口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签收。《港口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发现的问题或隐患、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港口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视为送达。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转交或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港口经营人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装卸、储存的危险货物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装卸、储存、经营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港口安全检查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收集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港口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应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销案。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及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复查,并填写《港口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跟踪整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跟踪督查作出限期整改以上处理意见的隐患整改情况,直至隐患彻底排除。对经两次复查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要进行通报;对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的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六条(检查档案)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并归档保存,做到“一企一档”。监督检查档案主要包括: 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记录表;

安全监督检查相关证据(包括图片、视频、书证等); 安全监督检查报告;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材料;

受理举报情况记录(包括举报内容、调查核实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应及时录入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纸质和电子档的双重存档。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港口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港口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港口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有关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由省港航管理局统一印制下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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