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商行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给年轻人的建议_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建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0:14: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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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商行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给年轻人的建议:

如何兼顾节日消费与理财

传统七夕佳节将至,鲜花礼物、烛光晚餐都是年轻人的必备节目,对于年轻人来说,节日消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那么,如何通过理财抵消节日开销避免荷包空空?

案例1 年轻情侣:

节日开销占比过重

在渝北上班的小胡和女朋友谈恋爱才一年多,每次节日买礼物、吃饭、逛街一趟下来每次都在1000元以上,差不多是工资的1/4。小胡坦言,谈恋爱本来开销就很大,经常到月底就捉襟见肘了,情人节时商家宰人更是毫不留情,现在一想到这种节日就头大。

案例2 年轻夫妇:

如何送出“新意”礼物?

“我们结婚三年了,每年情人节都送花买东西,今年想来点特别的礼物。”同样在一家软件公司上班的陈先生说,今年开始关注投资,正好近期不少银行推出了以“七夕”为主题的理财产品,不知道这类理财产品是否靠谱,应该怎么挑选?

专家建议

做好节日资金预算

对于年轻人而言,最好提前做好资金预算,可以通过短期投资赚取过节费。比如购买货币基金,巧用互联网理财产品,比如各种宝宝类产品和P2P、P2B理财等,就理财产品而言,建议配置一些抗风险能力较强的理财产品。

网络理财

7月中旬,央行召集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P2P公司和银行的电子银行部门相关人士开会,就《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内容征求意见并讨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一位知情人士处获悉,该《指导意见》并没有对此前业界存有分歧的P2P公司的担保问题作出规定。

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都有严格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等进入门槛,还将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除备案制、最低资本金等门槛要求外,央行还收紧了互联网支付,《指导意见》中明确互联网支付应该坚持小额、便利的原则,不允许做大额投资理财等支付。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央行思路

知情人士透露,《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是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经济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公平竞争和监管自律。

《指导意见》勾勒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轮廓,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义、发展原则、监管原则、监管重点以及监管合力。

上述人士表示,对于备受关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指导意见》中明确为制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将为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等五大领域。

具体举措包括,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严格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风险提示,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加强反洗钱,加强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数据统计工作,加强财税扶持政策,以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工作等。

《指导意见》强调,互联网支付应该坚持小额、便利的原则。大额支付、大额投资理财将明确不是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方向。

而央行倒逼第三方支付回归小微支付定位的意图早在今年3月就已见端倪。3月央行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对个人支付账户的转账、消费额度设定了苛刻的额度限制。

P2P是否担保存分歧

虽然已确定银监会为P2P行业的主管部门,由银监会负责制定有关P2P的管理办法,但至今银监会并未出台P2P管理办法。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规则制定,保监会也在起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银、证、保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的分工已明晰。

7月19日在“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回应P2P的监管规则何时推出时说,“正在研究,会尽快推出。我个人理解,P2P不能搞资金池,借贷双方要一一对应,要实名制。”

今年4月21日,银监会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包括,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此前,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曾公开阐述过P2P的监管思路: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汇集资金;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不能自己为投资者担保、不承诺收益、不承担信用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受托投资。

可见银监会的整体思路是不鼓励P2P公司设立担保,无论是自身做担保还是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P2P的定位应该是“信息中介”,不应该成为“信用中介”。

而央行对于P2P是否有担保则似乎有着“迥异”的看法。

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19日在外滩峰会上表示,P2P平台必须以某种形式来参与到信用风险的分担当中,而非仅信息中介。王晓蕾称,相对于P2P平台,投资人是弱小的,没有任何能力去管控风险。“如果说P2P平台一点信用风险都不承担的话,怎么能够确保这样一个机制中长期有效?”

也有P2P负责人在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仅作为信息中介,而不对投资者进行资金担保,并不符合目前的现状,可能还没在这个市场站稳脚跟就死了。

而知情人士透露,在此次《指导意见》中,央行明确了P2P的经营原则是“个体对个体”,并禁止出现资金池业务。不过对于担保问题则基本没有提及。

P2P监管方向初定:不设牌照限制

P2P跑路不断,未来如何监管?昨日,南都从2014“新经济新金融”高峰论坛广州站现场获悉,除了近日引发市场关注的央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外,针对P2P行业,银监会正在紧锣密鼓制定更为详细的监管细则。

南都记者从P2P行业人士处获悉,目前该监管细则由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进行拟订,目前敲定的监管方向包括:不会进行牌照监管,而是采取备案制,确定P2P的最低注册门槛将介于1000万-5000万元,平台不能进行项目担保、资金必须进行独立托管,以及必须向监管部门披露逾期数据等。

央行意见稿只是监管框架

处于野蛮生长下的P2P,任何监管动向都会引发市场极大关注。近日有消息称,央行召集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开会,就尚未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行沟通交流,包括其在内的各自代表性企业都出席了会议。

而昨日,南都记者从业内获悉,参加央行此次会议的行业代表包括来自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宝、财付通,P2P行业代表拍拍贷,以及互联网保险众安在线、众筹平台天使汇和几大银行电商部门。“整份征求意见稿只有7-8页纸,所有与会人员要求高度保密。”知情人士对南都记者透露,对于该征求意见稿所有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但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当天的座谈会上表示,将随时发布。

南都记者获悉,这份指导意见当中,分为5个部分,包括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义、发展原则、监管原则、监管重点,以及监管合力。监管方式上,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互联网金融将按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等进行分类,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

备案制管理P2P “对于各个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也由各个监管部门进行制定,而非全部由央行进行制定。”知情人士进一步透露,目前各个领域的监管细则都在加紧制定。如针对众筹的,证监会已经召开监管细则讨论会,而对于第三方支付,更多的是强调在此前的监管基础上,针对新的市场发展趋势“打补丁”。“第三方支付新的监管精神强调小额、便利,等于要求第三方支付回归小微支付的定位。”

而对于P2P,有接近监管的业内人士对南都记者透露,央行对于P2P的定位依旧是服务小微,不要做大。同时强调P2P投资者教育。“比如规定设定合格投资者。”但是对于具体合格投资者的设定,上述人士表示目前还没有响应规定。

“不会进行牌照管理,而是备案制,划定最低行业进入门槛。”上述人士向南都记者进一步透露,目前P2P的具体监管细则由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进行拟定,目前敲定的监管方向包括确定P2P的最低注册门槛将介于1000万-5000万元,平台不能进行项目担保、资金必须进行独立托管,以及必须向监管部门披露逾期数据等。

至于银监会相关细则出台的相关时间,业内存在各种说法。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也指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是永恒的。据悉,不管是此前的多次喊话还是近期传出的央行征求意见稿,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应该定位小额、便利,成为传统金融的补充。但是刘胜军不这么认为,他指出:“互联网金融不会满足于小微,最终还是会和银行形成正面竞争。”

拟订中的P2P监管思路

●牌照限制:

不设定,只需备案制管理

●最低注册门槛:

1000万元-5000万元

●项目:

P2P平台不能进行担保

●资金:

必须进行独立托管

●逾期数据:

须向监管部门披露

银监会王岩岫:再谈互联网金融监管五个核心点

以“政商重构 市场还权”为主题的2014网易经济学家年会夏季论坛今日举行,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表示,互联网金融要依法合规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要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就要有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把你的情况原原本本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以避免庞氏骗局。

整理了王岩岫核心观点给大家:

我们认为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各有各的优势,总体来说我们认为互联网企业发展很快,它还不足以对传统银行“颠覆”。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从长期来看应该是对银行,它有它的特点,第一它高效,效率很高,便捷;第二它的支付能力,第三它对小微企业的能力,这是银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这也是对我们传统金融有益的补充。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渠道,也是一个新的业态,对互联网金融,我们还是本着鼓励、创新、宽容、支持的态度,所以我们对它要有一个容忍,提高比较高的容忍度,也要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给予一些相应的监管政策,这是我们的基本考量。

我们说到,做互联网,就要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就是,不要形成资金池,你要把你的情况原原本本向金融消费者披露。

我们也要求做互联网企业要有相应的信息披露,如果你做P2P,你对你的投资者和对你的借款人、出资人、都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这是一个。

我们希望互联网企业要时刻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包括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和他的知情权,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所有互联网金融,你可能做小微,可能做普惠金融,你要投资到实体经济中去,不要空转,不要拉长业务链,这是伪创新,你还要实实在在投入到小贷小微,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去,这也是我们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初衷。

我们的互联网金融也要能够承受住风险,包括它的贷款利率,流动性管理,都要能够承受得住可持续发展,承得住经济周期的考验。

以下是文字实录:

我们可以更加广泛地谈一下,我想,刚才保会长谈的民营企业这些诉求,我们很多也是深有同感,可是我总体感到,我们国家,在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还是在不断改善,包括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密集的调研、座谈,倾听企业家的声音,了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我想这在国际上其它国家我没有看到,我个人认为是做的已经很到位。

刚才说到决策、决议,比方说我们以前的政府官员,还有现在这些官员们,都在积极地倾听我们企业家的意见,比如我们一个新的政策出台,无论是互联网金融的、无论是资产证券化的,我们都是开过很多座谈会,倾听这些声音,大家也注意到,国务院最近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条文,包括金十条,包括简政放权这些措施,实际上都是支持我们民营企业发展的,大家看到一个现象,互联网金融非常快速地发展,包括我们的P2P机构,现在都有上千家以上,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很快,我没有看到国外形成这样的,美国、英国搞了十几年,都没有形成这样的环境,我认为我们整体上国家给予的监管环境、政策环境还是本着鼓励、支持、宽松的态度。我说一下。

作为银监会,也是积极落实国务院相关的,我看我们的题目是还权于市场,简政放权,我们也做了一系列调查,包括我们的定向简政,就是对改善信贷结构,包括支持小微,包括三农的有志于改善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的信贷机构,我们都采取了定向,给了措施,也投给了大量的实体经济。第二,包括简政放权一系列的措施,银监会以前也做了一系列的减少行政的准入,最近也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简政放权的通知,大大降低了相当数量行政准入事项的数目,第三也是对小微、三农做了很多支持,包括我们对农村金融工作也做了很多相应的简政放权的,包括支持惠民工程,支持现代化农业,支持城镇化建设,也是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促进小微企业信贷发展的通知也做了一些,包括前段时间的资产证券化,也是对消费基础产业的、三农的我们都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做了一千多亿,一系列支持实体简政放权的工作,我简单说一下,大家如果想听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我也可以介绍一下。

这不光是我们创新的工作,是银监会其它部委落实简政放权的工作。

互联网金融这段时间发展非常快,我想说,互联网金融不光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互联网企业,其实互联网金融包括两大方面,一个是银行的互联网金融,银行做了很多关于支付的、电子化的,包括网银,这个量现在发展非常快,另外一个就是我们的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也是发展得非常迅速,我们认为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各有各的优势,总体来说我们认为互联网企业发展很快,它还不足以对传统银行“颠覆”,我认为用这词可能重了一些,还为时过早了一些,因为银行有强大的资本约束,强大的风险管理能力,还有它的管理团队,它严格的监管,它的物理网点、它的客户资源,实力非常强,可是它基于依法管理,因为银行基于《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不能进行混业经营,不能投资,有很多事情,我们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没允许做这些,所以银行有些是没有做的,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从长期来看应该是对银行,它有它的特点,第一它高效,效率很高,便捷;第二它的支付能力,第三它对小微企业的能力,这是银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这也是对我们传统金融有益的补充。

同时我们认为,银行如果是做到金融,不管是银行做金融还是企业从事金融活动,我们认为金融的基本本质如果没有改变,我们就要注意几点,注意它的风险,因为金融是一个高负债的行业,确切来说它是用别人的钱在哪里都要得到一个严格的监管,使用别人的钱或者是惠及别人的钱,都要得到一个相应的监管,因为你拿别人的钱。第二个,只要做金融,就产生一个高杠杆,高负债,杠杆率很高、负债率很高,那么它就要有相应的风险管理,包括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这是一个基本情况。

现在我们对互联网金融,我也想说一下我们的基本想法,首先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渠道,也是一个新的业态,对互联网金融,我们还是本着鼓励、创新、宽容、支持的态度,所以刚才说到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得到了非常快速的发展,包括国外的一些风投也都进来了,这说明我们整体的环境还是比较好的,我们对它要有一个容忍,提高比较高的容忍度,也要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给予一些相应的监管政策,这是我们的基本考量。

第二就是依法合规经营的问题,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金融就是高负债,用别人的钱,高杠杆,存在各种风险的机构,我们本着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安全,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的风险,所以对这个我们要依法进行规范,现有的现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在逐步完善,我们想,在目前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我们要依据现有国家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包括一些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家可以参考。等我们的互联网相关金融法规出台以后,大家要依据这些法规不断完善,这是一个依法的情况,而且我们也想,既然是做同样的业务,也要本着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线下可以做贷款,线上也可以做,线下不能做的也不能在线上做。

大家知道,要有一个完整的业务边界,大家知道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3,对所有银行进行规范的,做金融,要有它相应的资本金,要有它相应的监管和相应的信息披露,我们说到,做互联网,就要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就是,不要形成资金池,你要把你的情况原原本本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大家知道庞氏骗局,就是把别人的钱汇掉一起,有新的钱进来,他才能把旧帐还了,如果没有新钱进来,他就会倒掉。最重要的是他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我们也要求做互联网企业要有相应的信息披露,如果你做P2P,你对你的投资者和对你的借款人、出资人、都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这是一个。

第四点,我们希望互联网企业要时刻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包括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和他的知情权,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作为银监会,我们工作的宗旨就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始终放在首位。

第五点,所有互联网金融,你可能做小微,可能做普惠金融,你要投资到实体经济中去,不要空转,不要拉长业务链,这是伪创新,你还要实实在在投入到小贷小微,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去,这也是我们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初衷。

最后我想说一点,对互联网金融,我们也希望它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我们现在在经济上升期,很多公司都出来了,如果经济发生转向,或者有一些相应的波浪,我们的互联网金融也要能够承受住风险,包括它的贷款利率,流动性管理,都要能够承受得住可持续发展,承得住经济周期的考验。

这就是我对互联网一个初步的想法。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解读:P2P平台或将调整业务方向

政策监管的“靴子”何时落地?这是众多P2P网贷平台老板最为关注的话题了。近日,有接近央行的人士表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下称《指导意见》)随时可能会发布。那么,上述文件对P2P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P2P平台大额借款业务或面临调整 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朱明春分析认为,《指导意见》对P2P网贷平台的角色,有了清晰的定位——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强调传统金融是主流,互联网金融作为补充,“也就是说,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并不是要‘革银行的命’,而是回归其普惠性,服务银行覆盖不到的中小微企业群体,即取之于民,用之于小微企业。”

此外,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支付应该坚持小额、便利的原则。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意味着大额支付、大额投资理财,将明确不是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方向,央行此举意在倒逼第三方支付回归小微支付的定位。

朱明春对此表示,从上述文件看,今后P2P网贷平台的业务方向,可能会面临调整。据介绍,目前不少P2P平台的借款业务都不是“小额”信贷,一些平台的借款项目甚至达上亿元。“平台发行大额借款标,可能就不符合指导意见的方向。事实上,政府层面一直希望P2P网贷作为银行的补充,服务于中小微企业。”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对此表示,小额信贷,有个定义,就是单笔规模应该在当地人均GDP的4倍以下。以深圳为例,该市人均GDP为13.74万元,那就是55万元以下算小额。

值得一提的是,从近期的监测数据看,马骏发现不少此前做大额借款项目的平台,开始向小额的消费贷款业务转移了。其中,某知名P2P平台以前主要做上百万元的企业贷款,现在正逐渐开展几千元的大学生消费贷款。

业内预计,对于“小额”的范围界定,或将在具体细则中有所体现。“P2P网贷监管将不会走牌照制” 据了解,《指导意见》分为5个部分,包括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义、发展原则、监管原则、监管重点以及监管合力。

根据该文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将为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等五大领域,分别归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来管。而监管方式明确为:制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

朱明春表示,结合上述文件及综合多方来看,P2P网贷监管将不会走“牌照制”;在惩罚机制方面或将建立负面清单。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今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能主要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软性监管”。

“不过,平台自身不能提供担保已经非常明确,至于第三方提供担保是否合规,目前仍在探讨中。今后,引入保险,可能是一种方式。”朱明春称。

据业内人士透露,通过与监管层人士的接触得知,目前对P2P网贷的调研已经完成,监管可能随时落地。

朱明春同时指出,《指导意见》并未涉及技术安全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技术风险还需P2P平台自己承担,今后网贷平台可能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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