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公司与旅客交通事故纠纷案例分析_交通客运服务案例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7:02: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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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与旅客交通事故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16日13时20分,北方远征客运有限公司经营的一辆长途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一名男性乘客张某来到司机身边要求停车,说要下车“方便”。司机告诉该男子,高速公路不准停车,车上有厕所,厕所里有坐便器。如果要停也得等到前面的休息场所,要不了一刻钟就会到那儿。该男子听后就回到座位上。客车继续沿着高速公路向前行驶。大约过了3到5分钟,该男子突然从后面的座位上起来,与司机抢夺方向盘,大客车随即失去控制,翻入几米的深沟中,车上3名乘客当场死亡,40多名乘客受伤。

事后,公安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张某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人。但是经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张某进行鉴定,结论为:张某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动机是病理性的,对此丧失辨认能力。车上乘客中,有一名叫李玲的女乘客当场死亡。

本案死者李玲的丈夫赵明,儿子赵阳,母亲韩彩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为根据,将北方远征客运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李玲购买车票乘坐北方远征客运有限公司客车,与客运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客运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现客运公司没有将乘客安全运至目的地,属于违法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因此根据该法客运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北方远征客运有限公司辨称,李玲的死亡非客运公司所为,是乘客张某的行为所致,原告应向责任人张某主张权利;而且本案经公安部门认定是意外事件,因此李玲的死亡与客运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客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我国《道路运输条例》21条规定,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本案只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万元。案件焦点

1、受害人亲属是否有权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客运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本案如果赔偿是否有限额赔偿问题;

3、客运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对第三人是否有权追偿。分析与结论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该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①受害人是乘客,与交通运输者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是由于一个精神病人抢夺司机的方向盘,最终酿成事故。其争议焦点是:由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客运公司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一个精神病乘客的原因造成的,客运公司是否能够免责呢?针对该案,分析如下:

1.受害人亲属是否有权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客运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中与客运公司之间存在交通运输合同的主体是受害人李玲,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交通运输合同对客运公司和李玲之间具有约束力。但是,李玲在车祸中已经身亡。不过,李玲的近亲属能够代替李玲进行索赔,以获得权利救济。李玲的亲属在本案中主体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其次,本案中涉及的法律责任既是违约责任,也是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何种方式进行索赔。《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李玲的近亲属有权选择侵权之诉提起索赔。

最后,《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该条文的内容来看,承运人需要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不需要对旅客的伤亡具有过错责任,或者说,不管有没有过错,只要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了伤亡的后果,承运人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该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也有一定的免责事由,从《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来看,主要有如下几项:①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②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在本案中,旅客李玲伤亡后果的发生,既不是旅客李玲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的,也不是李玲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合同法》第302条但书中所谓的“旅客”是指遭受人身伤害的旅客本人。因此,从《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来看,该条文支持李玲家属的赔偿请求。

2.本案如果赔偿是否有限额赔偿问题。

本案中,客运公司认为,本案经公安部门认定是意外事件,因此李玲的死亡与客运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客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我国《道路运输条例》21条规定,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本案只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万元。可见,客运公司认为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赔偿限额是4万元。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包括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如1993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国函[1994]81号),1994年8月30日铁路部以铁运[1994]81号文件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这两个行政法规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对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铁路旅客运输中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限额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规定,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①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0000元人民币;②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③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④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还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还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旅客身体部分伤害的赔付标准暂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

《道路运输条例》于2004年7月1日生效,该案发生在2006年,能够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尽管限额赔偿对于乘客权益保护来说是相当不利的,但是在行政法规已经有所规定的情况下,只能如此适用法律。当然,《道路运输条例》所规定的限额赔偿,是否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包括现在的《侵权责任法》),还有待探讨。毕竟,《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属于法律,而《道路运输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效力层级要高于《道路运输条例》,如果上位法中规定的是全额赔偿,而下位法中规定的是限额赔偿,显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理,下位法中规定的限额赔偿是无效的。至于有观点认为《道路运输条例》属于特别法,因此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分是针对同级别的规范性文件而言的,而不是上下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当然,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来审理交通运输中的人身伤亡案件的,其目的是降低交通运输企业的风险,同时鼓励乘客通过购买保险的方法来获得安全保障。

3.客运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对第三人是否有权追偿。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精神病人原因造成的,本案中的精神病人张斌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动机是病理性的,对此丧失辨认能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责。张某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应该认真看管张某,而不宜任期自由活动,否则会对其他社会主体的权益构成妨碍。客运公司在承担了相关费用后,依法取得了向张某的追偿权,可以要求张某及其监护人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张某并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客运公司可以通过保险等其他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附录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1、《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4、《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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