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_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7:01: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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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动

物检疫申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了16处动物检疫申报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对于未经检疫私自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

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提高牲畜二维码耳标佩戴率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23号的要求,全面推进猪、牛、羊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实现耳标佩戴率达100%,坚决查处牲畜出栏时才加施耳标的行为,如发现牲畜未按规定佩戴耳标的,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动物检疫申报点报检电话举报电话

以上告知书内容我看过,我保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要求执行,如有违反,按法律规定接受处罚!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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