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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规划和举措
选人用人监督,是部队党委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监督的一个难点和乏力点。当前,在中国这种“人治的法制社会”而非“法治的法制社会”中,选拔和任用领导干部的“任人唯贤”原则很难把握,而“任人唯亲”、“任人唯派”、“任人唯顺”、“任人唯奴”等现象的普遍存在,使选人 用人过程笼罩在一种与政治、经济权力共生的庞大“关系网”之下,变得更加错综复杂,难以监督。那么,选人用人究竟为什么难以监督呢?本文拟就此谈点浅见。
一、“人治”大于“法治”,缺乏衡量人才优劣的准确尺度
在领导班子建设中,选用什么人,不选用什么人,关系极大。军队是一个特殊群体,在人才资源配置上不可能完全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去完成,更多的还是由政府这只经常“严重变形的手”去运作。此种配置方式,在我国尚处在“模拟市场经济”时期,在各种法规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若要达到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标准,其成立前提在于各级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必须都是思想境界高尚、一心为公的“伯乐”。但从近年来军内外出现的大规模腐败现象我们可以得到反证,这一假设显然过于理想化。既然主体素质并未达到“理想境界”,依靠“人治”就不可能达到最终的和谐与公正。第一,“人治”社会的公权主要通过个人行为来表达,常常带有强烈的个人恩怨和性格好恶,因此,在选人用人问题上由少数人感情用事去操纵,在少数人中选拔于己有利者也就司空见惯。第二,人是历史文化的积淀,又是理性的经济人。在非“法治”社会,必然通过各种手段包括选拔任用自己的“意中人”来编织“关系网”,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关系网的笼罩下,人情不但渗入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社会惩罚变得软弱无力,而且也渗透到意识形态领域,只经过短短二十几年,便使集体主义沦丧,监督观念淡薄,社会道德空前败坏。第三,“人治”社会的识人、用人、考评人政策刚性不足,弹性过大,常常是“靠印象定调,以文凭划线,按年龄设卡,凭资励取人”或者是“靠说情定夺,以关系论处,按好处取舍”。因此很难藉此实施正确及时的监督。
二、“封闭”强于“流动”,缺乏动态考查人才的良好制度
人才合理的流动,是培养锻炼干部,增强党委班子团结协作能力的必要条件。对于部队党委内部监督而言,动态考查人才实质就是坚持全程全方位监督,不但要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履职、离任的纵向过程,而且还要渗透于横向的交流与调换。现在的问题就是,无论从纵向来看,还是从横向来说,人才都没有形成良性流动,这就必然增大了对选人用人进行考评监督的难度。第一,选人用人囿于一隅。主要是指一些单位把人才看成所属单位或个别领导的“私人财产”,而不是军队的“公共资源”,因此,有人才而没位置时宁肯废置;有位置而没人才时宁肯起用本单位庸人。第二,军内交流限于一地。就是凭老框框、老套套办事,导致视野狭窄,思想僵化,对干部管得过死。一般情况下,师(旅)团以下单位容易交流,而军级单位则相对较难,军区级交流、调换则十分微弱。干部长期处于一地,不但得不到不同环境的磨练,而且对其考查的方式方法也必然习惯化、经验化。第三,军地交流困于一“统”。尽管军队是一个培养干部的大熔炉、大学校,但在“两用人才”培养上却常常因统得过死而与地方相互封闭,不能走出去,请进来。在军队干部的转业、复员问题上,一部分在军队没有培养价值的年轻干部,因统一的年限而得不到上级批准,而在到达一定职务且干满相应年限的转业干部地方政府却很难一统消化安置。人才不能良性流动,其眼界就会受限,从而偏安一时,偏安一隅。党委内部监督的主体也很难在平淡无奇的实践中磨练出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委任”多于“竞争”,缺乏优升劣汰量才而用的机制
实现优升劣汰,是部队党委内部加强对选人用人监督的根本目的。其前提是党委把竞争机制引入到干部队伍建设中去,造成互相学习,你追我赶,使优秀人脱颖而出的局面。但现在,军队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还主要是通过委任制进行,即有任免权的机关或首长委派。而考试竞争方式尽管体现了择优和开放性原则,也基本上没被采用。在这种体制下,面对现行任用、考察干部的方式和标准,很多人必然产生对上的依附性、服从性和被动性,“明智”地将很大精力投入到“经营领导”,即经营人际关系上,从而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考评失真、用人失误问题,并通过加强监督来减少用人上的“权力因素”、“感情因素”的影响。第一,现在的竞争不是在同等条件下的思想、才能及实绩的比赛和较量,血缘、姻缘、地缘、友缘作为一种重要因素,渗透到对干部的德才政绩考评之中,使“有缘人”拥有一种被长久选中的“先天优势”。第二,现在部队干部的淘汰机制受制因素过多,还很不健全。首先是政策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军官服役条例》虽规定了“军官不胜任现任职务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但却没有明确什么样的干部应列为淘汰对象,什么样的干部必须淘汰,特别是没有具体明确淘汰的基本程序和主要途径,这便无从监督,无从操作。其次是人情等非制度因素的影响。主要是同情照顾。比如让符合转业条件,但身体有病或家有实际困难的干部继续留任;把必须淘汰的干部继续留任一两年使之退休;对有“苦劳”但不胜任本职的干部不做“无情”调整,等等。三是传统制度及思想的遗患。高素质的军官队伍是由高比例的淘汰率作保证的,但很多军官的现实思想基础却还停留在传统的“官贵民贱”、“官重民轻”之上。加之计划体制时期的干部制度也一般以提拔和晋升为主,只要扎扎实实工作,老老实实做人,不出现大问题,基本上都能被提拔和使用。这种文化模式和干部使用模式,形成一种根深蒂固的误导,客观上助长了“能上不能下”意识和行为的形成。
以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前提,监督干部工作是否始终坚持选贤任能的标准
首先,要看选人用人者的用人思想纯不纯。要加强对选人用人者政治思想素质的考察,看其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看其是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是否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看其能否坚持原则,能否克服好人主义思想,能否坚持讲政治、讲正气用干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对思想作风不正的要坚决地调离组织人事部门。其次,看选人用人者的责任意识强不强。加强对选人用人作风的监督,要看选人用人者能否正确领会“选贤任能也是革命”、“坚持任人唯贤,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组织保证”的科学内涵,要看选人用人者有无“关键在党”、“关键在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看其有无不拘一格起用人才的气魄,能否做到知人善任,广纳群贤。
第三,要看选人用人者的改革力度大不大。一要看改革的动力,看其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真心支持改革不合时宜的现行制度,还是搞形式。二要看对改革的态度。三要看改革的效果。
以体现群众公认原则为基础,监督干部工作是否真正力行求真务实的作风
干部的优劣和是非功过,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加强对选人用人作风的监督,必须抓住群众路线这个根本,要看干部工作是否真正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监督是否着力于提高选人的透明度———客观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在干部政策宣传上,要看选人用人者是否能够深入到群众中去详细宣传解释民主测评、推荐、考察的具体条件、标准和要求,让群众明白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公仆”以及如何选择自己满意的“公仆”,便于群众积极主动有效地参与干部选用工作。
监督是否着力于拓宽选人的渠道———客观尊重群众的参与权。要看选人用人者是否大胆改革传统的选人方式方法,能否突破“在少数人中选人”、“由少数人选人”的作法;看是否是让更多的知情群众参加进来,有效增强考察工作的针对性和真实性。
监督是否着力于增强群众公认程度———客观尊重群众的选择权。要看选人用人者的群众观念强不强,看其是否真正注意社会公论,是否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评价、选用干部的得力标准。
监督是否着力于改革干部管理方法———客观尊重群众的监督权。公开是干部工作扩大民主的基础,也是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的前提条件。判断选人用人者是否充分尊重群众的监督权,关键是要看其选人用人管人的方式、方法是否公开。
以贯彻民主集中制为重点,监督干部工作是否严格遵守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第一,要看选人用人的民主制度是否健全。监督选人用人者是否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民主集中制度,完善党委民主议事规则,看其能否坚持用好的领导作风选人。第二,要看选人用人的决策行为是否民主。监督选人用人者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六中全会《决定》关于“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议定”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原则,是否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三,要看选人用人的程序是否到位。监督选人用人者是否严格执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等基本程序,看其有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干部等违规行为。
(作者系大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下一步打算:
干部监督工作下一步将把工作重点放在中组发[2008]1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上,加大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整治力度,保证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总体规划:我县将坚持以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为主线,以提高干部选人用人公信度为着眼点,把作风建设为突破口,抓住换届、年度人事任免、动态小规模人事变动和中层干部调整等重要节点,不断改进监督方法,强化监督措施,狠抓制度建设,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2-3年内,使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主要措施:
一、加强干部监督人员的能力提升。监督人员的素质、能力和水平高低,将直接影响监督的效果,部门在调整人员时是否按《条例》规定程序执行,是否坚持选任原则,是否存在不正之风,是要靠监督人员去挖掘、发现和评判,因此,必须加强干部监督人员的培训,首先学习《条例》、法规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提升对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鉴别能力;其次要加强素质教育,保证监督公正;第三是要强化责任意识,选人用人监督是干部监督的一个难点和乏力点,因为现在正处于人治向法制转型过程中,隐性大于显性,封闭强于流动,调任多于竞争,要在监督过程敢于并善于揭发不足,需要很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实行巡视式监督。深入基层,创新方法,加大巡察力度。一是成立县委巡查工作组,联合纪检监察、审计等干部监督联席成员单位,分管干部的副书记任组长,不定期地进行巡察,巡察结果直接向县委常委会汇报,并编印干部监督简报。二是明确巡察工作重点。主要巡察被巡察单位贯彻执行《条例》、中组发[2008]12号文件、灌发[2006]16号文件等各项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同时对被巡察单位发展的思路和措施、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等。三是创新巡察工作方法。县委巡察工作组坚持“四个结合”,即,将平时了解与集中看、听、谈、议相结合;将发现问题与发现亮点、树立正面典型相结合;将巡察工作与“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相结合;将巡察学习相结合。以监督为职责,以督促检查为手段,进一步促进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三、加大查处惩治力度。没有严肃的查处,就没有真正的监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查处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我们将充分利用巡查、信访、干部考察、干部监督员和干部监督联席成员单位等多个渠道收集的信息进行疏理,根据情况,严格执行中组发[2008]12号关于用人纪律的七项规定,绝不姑息、手软。
四、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完善领导署名推荐责任制度,探索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制度,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和预告制度,干部选拔任用“联鉴制”,推行常委会或全委会票决制,继续执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全程记实制度。二是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追究方式,尤其在初始提名、推荐和访谈环节中,对无原则、无纪律的行为要做出明确规定。三是完善干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干部监督工作进行通报,并对干部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出现的违纪信息进行收集。坚持上级组织部门列席下级党组织研究干部工作会议制度,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以及组织函询、诫勉谈话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