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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三水区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47 2007年6月22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迳口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三水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城乡困难居民“看病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转发市民政局等四个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3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提成、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低保人员和特殊困难居民给予的资金补助和定点医院诊疗收费优惠的制度,主要由门诊(包括特定门诊)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部分组成,实行“统一筹集、属地管理、适当救助、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工作机构。
配合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三水分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我区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分会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分会常务副主任,联系民政工作的区委办区府办副秘书长或副主任任分会副主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各1名副局长组成。
分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医疗救助办),办公室成员由区民政局相关人员及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区民政局,联系电话(传真):87736566。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做好相关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安排好医疗救助金,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及时拨付到位。
(三)区卫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偿等有关情况,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四)区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社会团体积极以各种形式参与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医保定点医院,由区民政、卫生部门确定授牌,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门诊医疗救助。
(一)基本门诊医疗救助。低保对象(指低保家庭所有成员,下同)到各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门诊病历费,一般检查项目(包括三大常规、心电图、X线、黑白B超)检查费按50%收取(以上减免费用由各定点医院负担);基本门诊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由民政部门向低保对象(已享受医保基本医疗门诊待遇的人员除外)按月随低保金发放。
(二)特定门诊救助。
1.救助病种和标准: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化疗、放射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或海洋性贫血、心脏病、较严重的中风偏瘫治疗,可给予门诊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额不超过5,000元;在门诊进行类风湿关节炎、帕金森病、糖尿病治疗,可给予门诊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额不超过1,500元。
特定门诊救助金的报销时间为每月报销一次。2.救助对象:患上述特定病,经医保及其它赔付后的我区低保家庭成员、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无抚养人,下同)及经医保及其它赔付后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我区特殊困难人员。
3.享受特定门诊报销后,不再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门诊救助金。
4.特定门诊必须在三水区定点医院或佛山市指定医院进行诊治,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一)救助病种:肾透析、肾移植(抗排)、骨髓移植(抗排)、肝移植(抗排)、肝透析、安装人工心脏瓣膜、安装心脏起搏器、安装冠状动脉支架,冠状动脉成形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肌梗塞、肺心病并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恶性肿瘤、严重的持续发作精神病、多器官损害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伴严重并发症、原发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度脑梗塞、脑瘫、强直性脊椎炎、急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格林巴利氏综合症)、多发性骨髓瘤、严重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重度颅脑损伤、长期昏迷的植物人、重度以上的烧伤。
(二)救助对象:
1.因患病须住院治疗经医保及其它赔付后的本区低保家庭成员、五保供养对象及城镇“三无人员”。
2.患上述病种住院,经医保及其它赔付后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我区特殊困难人员。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计算公式: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医疗总费用-各类医疗保险单位报销赔付金-自费部份-医前救助金-社会救助等经费。
(注:以上“各类医疗保险单位报销赔付金”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给予的报销赔付;“自费部分”指各类医疗保险单位规定的不纳入报销范围部分。)
(四)救助标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按以下标准实行分段累计救助:
1.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80%计救助金;
2.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按60%计救助金;
3.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按50%计救助金;
4.30,000元以上的按40%计救助金。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增加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按上述标准救助后,其家庭基本生活仍相当困难的,经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三水分会批准,可适当增加救助。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2.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杀或自残等而引致伤残; 3.因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5.无有效转院手续而住院治疗或在非定点医院就诊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6.治疗终结(或出院)超过3个月提出申请的;
7.有明确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伤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医疗费用;
8.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予救助的其他行为。
(七)医前救助。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又无力先期支付住院按金的低保对象,每年可在入住区定点医院前申请2,000元~3,000元的医前救助金。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门诊医疗救助程序。
(一)基本门诊医疗救助程序:
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和身份证(户口簿)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时,定点医院给予减免相关费用。
(二)特定门诊医疗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属低保对象的还须提供低保证)、区特定门诊医保结报补偿书复印件(须加盖医保单位公章),到所属村(居)委会填写《佛山市三水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批表》),经所属村(居)委会和所属镇(街道、经济区)民政办审核后,由村(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名单在所属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经济区)民政办将相关资料上报区医疗救助办。并由区医疗救助办核发特定门诊医疗救助金。
第九条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治疗终结(或出院)后3个月内,向其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低保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特殊困难群众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2.经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结报补偿计算书复印件(须加盖医保单位公章)和病历等证明材料;
3.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证明材料及社会救助、扶贫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二)审核。村(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审核,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在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家庭经济状况、社会救助帮扶等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医疗救助办。
(三)审批。区医疗救助办在7个工作日内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及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署审批意见;对已经领取医前救助金的困难人士,其实际所得的医疗救助金为核定标准与医前救助金的差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医前救助程序。
低保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定点医院疾病诊断书和住院通知书,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区医疗救助办办理医前救助金申请,区医疗救助办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十一条
疑难重症需转院到非定点医院就诊的,转院前须经区医疗救助办批准。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享受低保待遇或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六)款不予以救助情形的人员,其医疗救助相应终止。具体操作时,以申请对象入院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金由区医疗救助办负责发放。具体发放渠道为:
(一)低保对象的基本门诊医疗救助金、特定门诊医疗救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金通过低保金存折发放。
(二)非低保对象的特定门诊医疗救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金在其提供的区农村信用联社总社营业部开具的存折中发放。
(三)医前救助金通过其他渠道发放。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医疗救助金,区、镇两级财政每年各负担50%。
(二)从区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提取20%作为医疗救助金。
(三)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
以上各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各项医疗救助费用时,不足部分按属地原则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负担。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并单独设立专帐,由区级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三水分会等单位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和不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区医疗救助办必需的办公经费、所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具体标准按照政府雇员办公经费、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十九条
救助对象采取欺骗、隐瞒、伪造等手段或将有关证件、资料提供给他人使用以骗取医疗救助的,一经查实,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低保对象取消低保资格,非低保对象两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救助。第二十条
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