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国际经济法案例部分(优秀)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际经济法的案例”。
五、案例分析的答案
一、鼎天向贝佛里奇进口冷轧卷板,延期改证纠纷。(金龙向南洋进口打印机,延期改证纠纷)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尤素福向麦克莱伦出口羊绒披肩,被浸泡案。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同时按照CIF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而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故保险公司可坚决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
三、东艺向金苹果发盘“橡胶500公吨。。”,金苹果回复减价未果案。
答:合同不成立。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被海水浸泡。
答: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五、海运提单适用,开航前承运人雇佣人员疏忽所致爆炸案。
1、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六、海运提单适用,开航前承运人雇佣人员疏忽所致漏油案。
1、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七、乙公司L/C付款,甲提交银行提单错误。答:甲公司名称。
八、船舶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租金计算。
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九、进口纸被污染,投保水渍险,保险公司拒赔案。
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A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 B 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C 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D 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E 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十、船舶起火,灭火和施救费用。
1与3属于单独海损。
2、4、与5属于共同海损。其中被火烧毁的2000吨花生和被火烧坏的主机和部分甲板是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其余的是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由船长下令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十一、佳丽彤向赫尔利买棉花,提单倒签及火损案。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十二、A国和B国羊肉进口违反GATT案。
1、A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WTO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出口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
2、A国反驳的理由不对。关于一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采取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A国一方面在自己国内允许销售同样质量的羊肉,另一方面又进口C国同样质量的羊肉。所以,不可以引用一般例外条款。
十三、雅博尔商标注册案。
1、优先权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享有优先权。应依次提交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和以前申请书副本。
2、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可以驳回申请。因为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是不同的,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
十四、甲向乙引进生产线涉及的专利技术案。
1、根据标的可分:专利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协议、版权许可协议、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混合许可协议。
2、使用范围:
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以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
4、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
5、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十五、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答:应该。艾赛亚公司大部分产品以优惠价格向母公司销售,同时向锡比尔公司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预付款,以及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都与其陷入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不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撩开法人面纱”理论,尽管艾赛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股东仍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六、大额商业贷款的合同条款。
1、在合同中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臵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十七、惠通向亨利购买设备租给恒力,设备质量纠纷案。
1、本题表述较含混。如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上也签字的话,恒力有限责任公司就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没有,恒力有限责任公司则无。因为合同只能约束签字的当事人,不能约束未在其上签字的当事人。
2、国际融资租赁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的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有以下类型:金融租赁、杠杆租赁、卖主租赁、操作性租赁、售后租赁、转租赁或再租赁。
十九、恒力向亨利融资租赁设备,索赔权转让案。
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为经三方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1)任意性法规,2)制度本身的要求,3)用户的责任选择,4)租赁公司缺乏商品知识、信息、经验和处理能力,其机能仅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故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5)融资租赁契约订有该项免责特约的同时也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
3、亨利不承担责任,三方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4、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1)由租赁商业选择供应商,设备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的情形;2)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使免责特约无效;3)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4)未给用户以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二十一、埃斯特与英国政府的纳税分歧案。
1、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而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2、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二十三、道奇森向罗马和丹麦交税案。
1、属于国际重复征税的:希腊、意大利,都要向跨国公司道奇森征税。
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
3、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的:丹麦和希腊,2个国家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所得的20万美元股息征税。
4、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
二十四、对中国国贸仲裁的管辖异议案。
1、我认为能够仲裁。
2、法律对此有规定。这是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的问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第13条
(四)规定:“除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由于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存在而丧失权利。如果他认定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约应当无效或不存在,仍然继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各自权利,并且做出有关他们的要求和抗辩的决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应有权决定包括仲裁条款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按规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将被视为独立的合同其它条款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所依合同为无效的和作废的裁决并不在法律上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
十五、伊丽莎白以仲裁条款合同向法院起诉案。
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二十八、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1、中国公司(买方)与新加坡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15套分别用于制造15种型号石英钟机芯的模具和8台技术检测仪器合同,总价金40万美元。。。中国和新加坡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请问:①根据INCOTERMS2000,在CIF合同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哪些险别?②买方能否将15套模具全部退回?为什么?③买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卖方是否应支付迟延到货的罚金?为什么?④卖方是否应赔偿买方向承租人已经赔偿的损失?为什么?答案要点:①新加坡一方;平安险②不能,只能退4套;15套各用于生产不同型号的石英钟机芯,相互间没有联系。③有违约行为,延迟开立信用证;卖方不支付延迟到货罚金。④不赔偿;不可合理预见的损失。
2、英国和埃及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成员。英国W公司与埃及政府开办的E公司订立了为期25年的由前者租赁经营后者拥有的尼罗河酒店合同。。。如发生争议,各方同意交ICSID仲裁。请结合该案,说明该案件属于ICSID管辖范围的理由。答:
1、主体为一国政府和私人投资者。
2、属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争议。
3、争议当事人同意交ICSID。
4、被诉方行为构成间接征收,ICSID可受理。
3、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货物分两批交付。。。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
1、卖方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并请求卖方履约,卖方仍不履行,怎么办?
3、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最终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买方构成预期违约。
2、卖方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4、甲乙两国政府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签订了特许权协议,允许A公司在甲国从事石油开发,授权期限是10年。。。对于上述纠纷,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ICSID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有管辖权。具备了ICSID的管辖条件。对于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实体)。2.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根据《华盛顿公约》公约的规定,ICSID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这就是说,ICSI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而不是其它方面的争议。至于单纯的“利润冲突”问题,则不属法律争议。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实质要件的情况下,才属于ICSID管辖的范围。
5、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答:
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臵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