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贯彻《监督法》一周年材料_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0:14: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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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几点体会与思考

通城县人大常委会 吴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已有一年时间。我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年的学习与实践,对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对如何结合实际贯彻实施监督法,有一些粗浅的体会;同时,实践中也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一并和同行交流探讨。

一、实践中的做法与体会

2007年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第一年,贯彻实施好监督法,意义十分重大。我们在年初安排部署2007年的工作要点及监督计划时,坚持以监督法为指导,使工作部署和监督计划充分体现监督法的基本精神,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有效途径。

1、规范监督行为。监督法在总结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了规范统一。对此,我 1 们努力把以前好的经验做法与监督法的现行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无论是监督人还是监督事,无论是法律监督还是工作监督,都因人、因事、因法、因时,采用适当方式实施监督。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但不影响其正常工作,更不以监督代替行政和司法行为。同时,注重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为“一府两院”排忧解难。如今年初在学校开学之际,我们组织开展了教育视察活动,深入全县各学校调查了解情况。针对学生辍学严重、教育质量下降、教育环境不优等问题,在县教育局召开工作会议,召集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情况,研究对策,落实措施,真心实意为教育解决问题,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得到了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取得了良好效果。

2、深化细化监督程序。监督法规定了很多新的监督程序,特别是明确提出行使监督权的情况要向代表和社会公开,一方面强化了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对执法主体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今年县人大常委会对公检法开展执法检查之前,在县电视台发布了执法检查公告,向人大代表发放了执法检查调查表,让人大代表和全社会了解、参与、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得到人 2 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共收集到对公检法的意见建议80多条。再如在今年对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的审查中,坚持按照程序,财政预算草案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提出修改意见,县政府和财政部门根据意见修改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最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避免了人大常委会审查财政预算走过场的现象。

3、扩展丰富监督内容。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我们结合工作实际,本着抓重点、议大事、求实效的原则,选好切入点,不断丰富监督内容。今年,我们将社会保险、城市建设、教育工作、农村合作医疗、经济开发区建设、防汛抗旱、交通项目建设等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认真组织调研,并在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的例会上听取了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针对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形成审议意见。由于监督内容切合实际,真正做到监督工作与党委同向、与大局合拍、与群众同心,得到了被监督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4、综合运用监督方式。监督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 3 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七种方式,我们在重点运用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这两种主要监督方式的同时,注意研究多种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专项监督和综合监督、初次监督和跟踪监督、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有机结合起来。如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监督,我们把监督体现在会前调研、会上审议和会后跟踪的全过程。根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常委会的安排,会前确定常委会听取报告的若干议题,分别组织专班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召开常委会时,除听取部门工作报告外,调研组指定中心发言人,报告调研情况,然后由常委会审议,形成决定、决议或审议意见。对常委会决定、决议或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注重跟踪监督。对重点难点问题,常委会还组织进行跟踪调查、视察,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就落实情况作口头或书面报告,做到有始有终。

5、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在认真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深入到被监督部门及其相关单位去,围绕审议议题,通过座谈视察、明察暗访、调档阅卷等方法,掌握第一手 4 材料,并进行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分析。为了弥补人大常委会人员有关专业知识的不足,我们今年在开展对公检法执法检查时,邀请了有关从事法律、财务工作的人大代表参加,既提高了执法检查工作水平,又扩大了人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度。对列入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集体智慧,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审议意见。做到掌握情况翔实,分析问题准确,运用法律恰当,所提意见可行,从而保证监督的效果落到实处。

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对策

在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待于再今后工作中不断探索,逐步完善。

1、监督的力量有待加强。监督法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力量不足表现得比较突出。县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大多数是兼职,专职委员和人大工作机构人员都较少。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内容很多,监督工作主要是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县级人大监督事实上就形成了由二十几个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对“一府两院”这个庞大的行政和司法群体,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几个工 5 作人员应对众多执法主体的格局。人大的监督力量明显不足,监督中难免存在不深不透,监督针对性、实效性不强等问题。鉴于此,应采取切实措施充实监督力量。除坚持选拔综合素质高的同志进入人大机关工作外,可邀请人大代表、各界人士参与人大监督工作,参与人员应是监督议题方面的专家或相关工作方面的骨干,原则上应不是被监督对象。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大监督相关专业人员不足,审议不深不透,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弥补监督力量不足。

2、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有待强化。客观地说,过去,人大监督形成了决定、决议、审议报告后,在落实监督结果中,往往由于缺乏强硬的监督手段,整改难以落到实处,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在监督过程中可以使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比较刚性的手段。但再今年的工作中,出于多方面的原因,这些方式基本上没启用。如果在监督中启用这些刚性手段,效果应是比较明显的。因此,对有典型意义的问题,应适时采取刚性监督手段,确保监督结果的落实,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3、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要细化。根据监督法的 6 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重点解决审判、检察工作中带共性的突出问题,一般不搞个案监督,不能介入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具体办案活动。在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方面,从今年我县对公检法执法检查的实际情况看,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显得比较抽象。比如怎么界定办案人员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办了错案,没有具体的标准,难以定性。人大常委会如何在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通过何种途径来了解、监督司法是否公正?对司法机关监督切入点是什么?很难把握,因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时加以明确细化,以增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实效。

4、应强化工作评议的运用效果。实施监督法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把述职评议规范为工作评议,不再专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其意图是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干部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简化监督程序,提高监督实效。但实际中,工作评议中对干部的评议显得非常脆弱,针对性不强。工作评议中往往只针对工作,对干部的评议或蜻蜓点水,或大而概之,一般只针对领导班子集体,7 很少涉及干部个人的问题。这样实际上就减弱了人大常委会对干部的监督力度,在干部的考察任用上的实际意义大为减弱。因此,今后工作中要强化细化工作评议的内容和程序,明确人大对评议结论运用的途径和手段,真正使原来述职评议的作用渗透到工作评议中来,增强工作评议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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